(一)资金使用对象。
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项目资金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
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共8类手术)。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协议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签订协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批准可以提供免费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服务。
(二)保障标准。
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项目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发放等服务。
免费基本避孕药具采购需求计划,按照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实际需求、年人均使用量、实际发放量、库存量、采购单价、发放量变化趋势和需求预测等因素,确定采购数量,采购经费,保证品种结构合理,储备数量适当,能保障基本需求的供应。
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确定。
结算经费不包括购买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剂等所需费用。
(三)运作流程。
1.服务流程。
(1)提供免费基本避孕药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集中采购;省、市、县、乡逐级实施免费避孕药具存储和调拨;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免费避孕药具发放服务,将免费基本避孕药具纳入本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并反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收集药具调拨、发放、放置等信息,并逐级上报。
(2)实施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由协议医疗卫生机构为目标人群提供免费基本避孕手术,服务对象在协议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享受规定免费服务,所需经费由协议医疗卫生机构与经费管理部门之间进行结算。
2.信息管理。承担提供免费基本避孕药具的机构和实施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的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基本避孕手术情况报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报送至省级,省级汇总后按要求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明确职责。
1.主管部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绩效目标测算与安排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基本避孕手术所需资金,确保免费基本避孕药具进入提供放置和发放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发放网点、免费基本避孕药具种类和承担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的协议医疗卫生机构,掌握服务提供情况,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受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免费基本避孕药具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具有与保障供应和周转的避孕药具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场所、设施、设备、运输条件、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所涉及采购、存储、调拨等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对基层避孕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建立药具验收、入库、贮存、发放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3.手术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协议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相关技术文件,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工作、健康、生理特点等,提供有针对性的避孕专业咨询指导服务并进行健康宣教,帮助育龄群众选择安全高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规范开展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将宫内节育器、皮下埋置剂等相关信息记录在医疗文书中,确保信息可追溯。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
4.药具发放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向公众公布免费避孕药具种类和领取方式等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相关的医学规范和指南,帮助服务对象充分了解可使用的避孕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应症、禁忌症、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告知对其健康检查的结果和生理、心理特点,使其充分知情,考虑其生活、工作特点提供专业咨询,让服务对象知情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药具,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做好使用和发放记录。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
自助发放、公益性活动和其它非医疗卫生机构发放的避孕套等,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要有登记、统计、反馈等机制。
5. 技术监管。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县域内提供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的技术指导职能,推动开展分娩后和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收集项目信息,汇总服务机构和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基本避孕药具需求计划,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免费基本避孕药具的可追溯性。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项目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