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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人就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实施意见》的背景、内容等问题,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答: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办统一部署,我部研究印发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全面、深入推行“三项制度”,着力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问: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意见》作为生态环境系统推进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内容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我部《实施意见》是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三项制度”实践融合的部门指导性文件,因此在紧扣“三项制度”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了生态环境部门已有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具体化衔接和重点强调。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之前,我部就规范执法工作先后出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积极推进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等制度建设,这些工作与“三项制度”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目的是一致的,在《实施意见》中也都有所体现。同时,为避免重复,对《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规定的组织领导、培训宣贯、经费投入、督促检查和其他通用内容,不再重复规定。


《实施意见》提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具体组织实施下,稳妥有序推进“三项制度”的落实。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注重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的统筹推进,加强与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纵向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问: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规范生态环境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有何重要意义?《实施意见》规定了哪些目标要求?


答:近年来,各地对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日益提高,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生态环境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日益提高。但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大、执法过程不够规范等。“三项制度”聚焦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从加强制度建设和严格制度落实入手,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基础性的统一规范。在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对规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权力和责任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相关配套规定,形成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并全面推行。

 

问: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针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落实执法公示责任。二是要规范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以及公开渠道。三是强化事前公开,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编制发布权责清单。四是规范事中公示,包括执法全程公示身份、做好告知说明、明示政务服务岗位信息等。五是加强事后公开,包括及时公开执法决定、动态更新信息内容、拓展应用环境信息等。

 

问: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合法、恰当、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具体包括,一是规范文字、音像记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制作文书模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全程使用执法记录等。二是妥善保管储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

 

问: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明确审核机构,要单独设立法制工作内设机构或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按规定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二是明确审核范围,要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三是明确审核内容,审核内容重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等。四是明确审核责任,要结合实际确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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