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个城市和地区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评审
9月4—1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无废城市”建设试点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在北京召开系列会议,逐一对“11+5”个试点城市和地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
会议指出,“11+5”个试点城市和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组建专门机构,高位推动,委托高水平团队编制实施方案,重点企业、社会公众充分参与,为推动试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生态环境部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及《“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举办实施方案编制培训及工作进展交流会,组织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技术专家组建国家技术帮扶工作组,开展现场调研指导和实施方案技术预审,为确保各地实施方案编制质量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会议明确,各试点城市和地区实施方案特色鲜明,重点突出,技术路线正确,试点目标合理,可对我国不同发展区域、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的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发挥较好的示范带动效应。评审专家组一致同意“11+5”个试点城市及地区实施方案通过评审。
会议要求,各试点城市及地区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和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抓紧印发,边实践、边总结,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广泛发动全民参与,在制度体系、技术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尽早形成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做好指导和支持,积极推动各地认真落实实施方案,争取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来自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国家邮政局等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代表,以及深圳市、包头市、铜陵市、威海市、重庆市、绍兴市、三亚市、许昌市、徐州市、盘锦市、西宁市、瑞金市、光泽县人民政府,河北雄安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代表、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参加相关会议。
编辑:叶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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