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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出通知,印发实施新修订的《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


2014年《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分30余批次对逾100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实施了约谈,在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立足于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生态环境部职能调整,与时俱进地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中央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对约谈主体、约谈情形等作出适当的调整,并同步调整生态环境部内部司局在约谈工作中的分工。三是致力于规范约谈行为,并将近年来约谈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


修订后,《约谈办法》由十三条调整为六章二十六条。一是确立了约谈原则。从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实事求是、服务大局、信息公开等方面明确约谈工作基本原则。二是梳理了约谈情形。除将有关条款进行整合外,新增4种约谈情形,包括将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和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落实不力,以及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等问题纳入约谈重点内容。三是规范了约谈流程。对约谈启动、约谈方案、约谈公开,以及约谈程序、形式等事项进行细化和规范。四是明确了约谈整改要求。


《约谈办法》还明确了约谈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具体要求。《约谈办法》明确,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事项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可以下沉约谈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国有企业,可以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负责同志。针对约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约谈办法》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和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二是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


此次修订工作于今年2月正式启动,历时近半年,期间征求了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并通过生态环境部官网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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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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