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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生态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以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突出问题为导向,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采取针对性举措,切实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从《意见》出台的背景、编制过程、主要思路和内容、保障落地见效等方面,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意见》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海水养殖业不断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海洋支柱产业之一,沿海11个省(区、市)从业的规模化企业达3万余家、人员近百万,对我国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海产品保供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近年来沿海部分区域存在海水养殖不规范发展现象,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强监管,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也对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已成为“十四五”时期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保障优质海产品供给、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意见》的出台,一是在有效保障海水养殖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着力推动解决部分地区海水养殖业不规范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为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等奠定坚实基础。二是以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为契机,推动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各种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助力海水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问:请问《意见》的制定过程如何?


答:2020年上半年开始,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先后赴辽宁、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海水养殖集中分布区进行专题调研,收集各类资料、监测数据、专家意见等2000余份。一年多来,先后组织召开6次座谈交流和专家咨询会,专题听取相关企业及行业领域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意见》初稿。经充分征求沿海各省(区、市)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并予以充分采纳,共同修改完善形成《意见》。


《意见》编制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并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正在编制的《“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划做好充分衔接,也充分考虑了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社会民生需要等,为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

 

问:请问《意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总体按照“分区分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差异化监管思路,同时充分考虑海水养殖从业者经济可接受性和技术可行性,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各项要求:一是突出精准治污,聚焦对近岸海域水质、自然岸线和海洋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模式,加强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养殖固体废物处置、清塘等产排污环节的监管;同时也对开放式海水养殖活动提出了监管要求;二是突出科学治污,在海水养殖尾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方面,积极支持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并强化科研投入和技术研究;三是突出依法治污,在环评管理、养殖空间布局、标准制定、排污口整治、环境监测评价、执法检查等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在依法依规“监管”上。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实施等四个方面10项举措,进一步明确了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任务。


一是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旨在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影响的源头管控,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管理,组织摸排;督促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指导督促沿海地市开展养殖排污口排查。沿海地市要按照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将海水养殖排污口作为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的重点对象,推动实施养殖排污口依法取缔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清理合并一批。


三是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以沿海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为核心,逐步推进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出台地方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并就标准指标提出要求。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以工厂化养殖为重点,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养殖活动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加强对养殖固体废物、清塘淤泥收集及无害化处理的指导。重点针对养殖固体废物丢弃、黑臭水体等加强执法检查。


四是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口管理、养殖项目环评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在养殖减排设施设备完善和养殖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地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对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引导。

 

问:请问如何保障《意见》相关任务要求落地见效?


答:一是《意见》本身具有良好的制度和实践基础。“十三五”以来,以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为先导,部分沿海省(区、市)已经着力推进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工作,基本掌握海水养殖排污口相关信息;辽宁、海南、天津、江苏等一些沿海省市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方面也已开展相关工作,具备较好基础。同时,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推进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编制,将对沿海地方标准的制定提供有力指导和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多年来大力推进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海水养殖业绿色转型升级,为海水养殖布局优化、环保设施建设、环境监管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协作,推动形成各方合力。《意见》合力推进部门、地方、养殖主体、社会公众各方共同参与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首先,《意见》由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共同印发,将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能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进行有机衔接,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其次,《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地方可充分结合不同地区养殖业发展差异和监管需求,因地制宜制定排放标准、开展监测试点等。再次,《意见》引导养殖主体绿色转型,鼓励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生态化处理,支持养殖主体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近海网箱(浮球、浮伐等)环保改造、工厂化养殖循环水配套和养殖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最后,《意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增强海水养殖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公众使用环保热线等平台监督相关工作。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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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月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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