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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惩戒
教会惩戒
1.惩戒由教会议会施行,包括劝诫、停领圣餐、开除会籍、停圣、及免职。如议会认为被定为有罪的犯罪者已经悔改并做出了相应的补偿,应给予劝诫或有确定期限的停职惩戒。该惩戒一经做出,裁判程序即告完结。如犯罪者在被定罪后拒不悔改,则应受到无限期停职或开除会籍的惩戒。
2.劝诫是指教会议会对犯罪者进行严正的责备,针对其罪行和所处的危险发出警告,告诫他日后应更加谨慎自守。
3.停领圣餐是指暂时拒领圣餐,该项惩戒没有确定的期限。不存在有确定期限的停领圣餐惩戒。停职是指使教会圣职人员暂停担任其职分,该项惩戒分有限期和无限期两种情况。就教会圣职人员而言,停领圣餐必须同时暂停圣职。但停职不一定必须停领圣餐。即使议会认为犯罪者已有悔改的果子,但为着信仰的声誉、基督的荣耀、以及犯罪者本人的益处,仍可以给予有限期停职的惩戒。对拒不悔改的犯罪者应给予无限期停职的惩戒,直到他显明悔改的果子,或其行为已显明必须给予他最严厉的惩戒。因败坏之行为给予无限期停职的惩戒应遵照《治会章程》34章8节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4.开除会籍是指将犯罪者逐出教会。只有当犯罪者犯了大罪,信从异端,而且拒不悔改、拒不服从时,才能施行该项惩戒。设立该惩戒是为要挽回犯罪者,使教会免受其过犯的影响,并以此管教使众人心存畏惧。
5.免职是指罢免圣职人员的职分,执行该惩戒时可以同时施行(或不施行)其他惩戒。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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