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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老会诉讼程序的特别准则

PCA 惟独基督 2020-10-11

关于长老会诉讼程序的特别准则


1.除上诉案以外,针对所有教会会友(牧师除外)的诉讼都应由会友所属之教会长老会受理。但如果长老会拒绝就教义性案件或公共丑闻类案件做出判断,以及同一间区会的其他两间教会的长老会要求区会就案件做出合宜的决议,区会应同意该请求。


2.如被告出现拒不服从的情形(参:32章6节),他应立即被停领圣餐(如果是圣职人员,应立即被停职),并记录相关事实和他被指控的罪名。如长老会认为合宜,该项惩戒应向会众公布。在犯罪者对拒不服从的罪和被指控的罪皆有真实的悔改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该惩戒。


3.如议会虽一再努力使犯罪者意识到自己的罪,但后者仍拒不服从,则应开除他的会籍。


4.如客观上无法立即开始对某位被控告的教会会友的诉讼程序,若长老会认为必须如此行使教会得造就,可以拒绝被告就近主的桌前,直到有关他的案件被审理为止。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微信号:DANIELZ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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