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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PCA 惟独基督 2020-10-11

证据


 1.所有成年和心智健全的人都可作证,那些不相信上帝的存在和将来的赏赐和刑罚的人除外。被告可以被允许作证,但不得强迫其作证。但原告必须按照被告的要求作证。任一方都有权利质疑他认为不具资格的证人,议会应审查并确定证人是否有资格。议会有权判定所有证据的可信度。


 2.丈夫或妻子不得被强迫在任何议会上作证指证对方。


 3.必须有一人以上作证才能使指控生效;但如果有一名证人作证,同时还提供了确凿的证据,罪行也可以被确认。


 4.如果有任何一方反对,随后会在同一案件中作证的证人不得出席另一位证人的庭审,除非该证人是议会的成员。


 5.传唤证人的一方应首先询问证人,然后由对方进行询问。随后议会的任何成员或案件的任一方都可以额外提问。

必须征得主席的同意才能提出或回答与诉讼相关的问题,议会不得允许任何无严肃目的或与诉讼无关的问题。


 6.主席应要求证人以如下方式起誓或正式确认:


你是否愿意在上帝面前郑重承诺,基于你对所要作证之事最清楚的了解,你将陈述事实,完整的事实,唯独事实,你也将在那位活人死人的最高审判者面前为此交帐?


然而,如果出庭作证的证人因良心的缘故希望以其他任何方式起誓或确认,应该获得许可。


 7.所有证词都将被记录在案(包括誊写、录音带、录像带、或其他电子格式),证人在作证前应被告知这一点。这些记录即成为《案件记录》的一部分。但是,为方便在书面或口头陈述时引用,必须将证词记录誊写为议会确认的文字记录。终审议会可以将誊写费用公平分摊给诉讼各方。


 8.无论是原始记录还是誊写记录,议会记录(或其中任一部分)一旦经主席和秘书证实,其他所有议会都应视之为合法和充分的证据。


 9.同样,由一间议会接受并证实的证词,其他议会也都应该接受,并视之与自己接受的证词具有同等效力。


 10.如果在某个特殊案件中,议会不便当庭获得完整的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证词,应委派一个委员会或请求同级议会获取证词,其效力与当庭作证相同。


委派委员会或同级议会以及会议的时间地点的通知应及时送达案件的另一方,以便对方可以参加会议。如果被告希望在异地作证为自己辩护,应将希望作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议会,以便议会指派委员会或同级议会前往听取证词。证词也可以通过与审理案件的议会秘书共同填写书面质询的形式获取,填写书面质询后应给予反对方两周的时间,如果反对方愿意,可以在这段时间递交反方质询。如果所有质询已经递交,并且不用再次通知听取证词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或同级议会就可以将直接质询和反方质询中的答复作为证词。


 11.如果有任何一方反对,已经在案件中作证的议会成员不得再担任审判官。


 12.拒绝作证的教会职员或会友可能因不服从议会传唤而受到惩戒。


 13.如果在审理结束后,任何议会发现了被告方认为重要的证词,被告有权要求重新审理,议会有权批准他的请求。


 14.在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受理上诉的议会认为提交的新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该议会有权将案件发回下级议会重审,或者,如各方同意,也可以采纳新证据并继续审理该案件。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微信号:DANIELZ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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