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诉讼程序之案件
无诉讼程序之案件
1.当有人主动向议会承认他的过犯时,议会应完整详细地记录事实,并做出无诉讼程序的判决。在处理主动认罪时,最重要的一点,乃是当事人愿意认罪并同意议会做出无诉讼程序的判决。除非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他在议会面前所做的陈述作为无诉讼程序判决的依据。当事人愿意认罪时,应让被告认可相关事实的完整陈述,然后在议会面前,由议会做出判决。被告有权对判决提出申诉。
2.如果未受到任何控告的牧师在自己的良心中确知上帝并没有呼召他传道,或者他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并不具备服事教会的能力,可以在区会的例会上进行汇报。如果区会在经过全面考察后同意牧师本人的判断,可以在下次例会上解除他的职分,并不给予惩戒。有关治理长老和执事职分上的任何必要的改变同样适用本规定。但在所有类似情形下,申请辞职的治理长老或执事所属教会的长老会应效法区会在牧师提出辞职时的处理方式。
3.a.当美国改革宗长老会的会友或圣职人员希望退出该有形教会的肢体,转入其他肢体(《治会章程》2章2节)时,如果在他提出申请时拥有正式的会友资格,原教会应记录该非正常事件,承认他在新教会的会友身份,并从会友名册中删除他的名字。但如果在他提出申请时有仍进行中的调查事项(《治会章程》31章2节),或者有与该会友或牧者相关的控诉(《治会章程》32章3节),原教会的议会应将其姓名保留在会友名册中,并继续处理相关案件,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告知该会友或牧者。如果原教会议会决定不处理相关案件,则应承认当事人在新教会的会友身份,从会友名册中删除他的名字。并且,如果接受他转会的教会提出要求,应将正在调查的事项或相关控诉告知对方教会。
b.当美国改革宗长老会的会友或牧师希望退出该有形教会的肢体,转入一间被原教会议会判定并未持守上帝话语及圣礼之基要真道的组织(《治会章程》2章2节),教会应警告那位会友或牧师他所处的危险处境,如果他仍坚持己见,应从会友名册中删除他的名字,就美国改革宗长老会而言,他将被视为不再是任何一间正确持守上帝话语及圣礼之基要真道的教会的成员。并且,如果当事人是圣职人员,则将撤销他在本教会获得的所有履行其职分的权限。教会议会应作完整详细的记录,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犯罪者。
4.如果地方堂会的会友故意忽略其教会责任长达一年时间,或者公开表示不愿履行在教会的宣誓,长老会以《加拉太书》6章1节的心志继续履行牧养之职责(《治会章程》27章1节a,27章4节)的同时,应提醒该会友(如可能,同时以当面和书面的形式提醒)他与上帝和祂的教会郑重立约时的宣告和承诺(《治会章程》57章5节,nos.3-5),并应警告他,如果他坚持己见,将把他的名字从会友名册中删去。
如果经过坚持不懈地履行牧养的职责,以及进一步的问询和足够长的等待,长老会判断该会友不会在这间或任何其他有形教会的肢体中履行他的会友义务(《治会章程》2章2节),长老会应从会友名册中删除他的名字。这项除名的决定是无诉讼程序的牧养性惩戒(《治会章程》27章1a)。如可能,长老会应将除名决定通知当事人。
尽管如此,如果被警告的会友以书面形式要求开始诉讼程序(《治会章程》31章-33章,35章-36章),长老会应答应其请求。此外,如果长老会认为该会友的任何一项过犯有执行诉讼程序的必要,则长老会可以开始诉讼程序。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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