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议会之诉讼接受上级议会监督的形式
下级议会之诉讼接受上级议会监督的形式
1.下级议会的判决以下列几种形式接受上级议会的监督:
1.审议和控制;
2.提请审议;
3.上诉;以及
4.申诉
2.当下级议会的诉讼呈递至上级议会时,除上诉和申诉以外,下级议会的成员仍有权在上级议会中列席、议事、和投票。
3.美国改革宗长老会坚持:《圣经》是“判断所有宗教之争议的最高裁决者”,《美国改革宗长老会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译注)“服从在新旧约《圣经》,神无误的话语之下,”(《治会章程》序言III),并且,该《宪章》可能有误;同时,美国改革宗长老会亦坚持:该服从《圣经》但可能有误之《宪章》,已被教会采纳作为“对《圣经》中有关信仰与实践的教导的权威阐述”(《治会章程》29章1节),以及“与圣经教导的教会建制的总原则相符”的教会治理和纪律模式(《治会章程》21章5.3)。为确保该《宪章》在裁判程序中不会被更改、违反、或漠视,上级议会对下级议会之诉讼的审议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上级议会在审议下级议会的诉讼时,应仅限于审议原议会(下级议会)诉讼各方提请审议的问题。此外,上级议会应采用依法设立之教会《宪章》做出其裁决。
2.由于下级议会更接近事发地,以及它对案件各方当事人及证人有更为直接的了解和观察,因此能更好地对案件的事实层面做出判断,通常情形下,在这个层面上级议会应对下级议会表现出很大程度的尊重。因此,上级议会不得撤消下级议会的事实性判断,除非下级议会有明显犯错的情形。
3.通常情形下,对于只有非常了解事件经过和当事人情况的议会才能做出判断的事项,上级议会应对下级议会表现出很大程度的尊重。类似需要判断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圣职候职者的品格,纪律调查后应执行的惩戒,或对相互矛盾的证人的可信度的判断。因此,上级议会不得撤消下级议会的类似判断,除非下级议会有明显犯错的情形。
4.上级议会的确拥有审议裁判决定的权力和义务,这样的审议只有在尊重下级议会的调查结果的前提才能进行。因此,当需要审议的事项涉及对教会《宪章》的解释时,上级议会不应认为自己有义务对下级议会表现出同样的尊重。在类似事项上,无论下级教会的观点如何,上级议会都有责任和权力以其最佳的能力和理解力来解释和应用教会《宪章》。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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