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审议和控制
一般审议和控制
1.每间高于长老会的议会都有权利和责任至少一年一次审议下一级议会的记录,如果有任何下级议会不能提供这样的记录,上级议会可以要求它们立即制作记录,或由上级议会在任何时候予以纠正。
2.在审议下级议会的记录时,上级议会要检查:
1.诉讼是否被正确地记录;
2.记录是否正规并且符合《宪章》的规定;
3.记录是否智慧、公正、并有利于促进教会的益处;
4.是否已服从了上级议会的合法命令。
3.通常情形下,在上级议会自己的记录和它所审议的记录中,可以只说明审议的结果(同意、不同意、或纠正某项记录)。但如果在审议中发现了严重的不合规事项,上级议会可以要求下级议会予以纠正。但是,如果下级议会已提请上诉或申诉,就不能以“审议和控制”的方式处理裁判案件的诉讼结果。而且,下级议会对裁判案件的任何判决都不得被撤销,除非通过上诉或申诉的程序。
4.议会有时可能会完全忽略履行其职责,因而使异教的观点或不道德的行为有了立足之地,或是使罪行极其严重者逃脱罪责,或是未能清楚记载某些非常严重的违规事项。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会使上级议会不可能从议会记录中了解到真实全面的情况。因此,如果上一级的议会被告知下级议会存在上述疏忽大意或违规的情形,它有义务行使其裁判权,将整个事件视为记录在案并需经审议的诉讼记录,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商议、和判决。
5.当可以受理上诉的议会接到可靠的报告,反应下级议会存在重大过失或者严重违反教会宪章的诉讼,应首先传唤该下级议会(或该议会以代表的形式或书面形式指派的委员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抵达受理上诉的议会,说明它对案件的处理情况或未能在案件中履行的职责。
发出传唤的议会可以撤销或纠正该下级议会的诉讼结论(裁判类案件除外);或者对失职的议会实施惩戒;或者将整个案件发回失职的议会,责令按照符合教会宪章的原则进行重审;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完整诉讼过程(视具体情形而定)。
6.只要规则适用,针对下级议会的诉讼程序应采用与针对个人的诉讼相同的规则。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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