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上诉
1.上诉是指将下级议会已经做出判决的裁判类案件移交上级议会审理,只有败诉一方才能上诉。上诉案件中的双方被称为上诉人和上诉被告人。上诉案件只能移交至直接上级议会,经直接上级议会同意的情形除外。
2.只有递交过正式审理请求的当事人才有权上诉。
3.上诉的依据包括:下级议会诉讼程序中的任何违规事项;拒绝给予当事人合理范围内的宽恕;接受不正当的证据或拒绝接受正当的证据;尚未获取所有证据时就匆忙做出判决;在案件审理中明显表现出偏见;判决和惩戒中存在错误或不公正。
4.上诉通知书可以在议会休会前递交。上诉人应于议会休会后三十天以内将上诉的书面通知以及上诉理由递交至下级和上级议会的秘书。在案件获得审理以前,不得向上诉议会重复发送大量信函。
5.收到上诉通知书的三十天以内,下级议会秘书应将下列文件递交给上级议会秘书: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诉讼记录的副本(包括上诉通知书和上诉理由);下级议会的回复;相关证据;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上述文件统称为“案件记录”。未获得案件各方的许可,上级议会不得接受和商议任何未包含在“案件记录”中的材料。如果出现了新的证据,案件应发回原下级议会重审,除非案件双方同意接受新证据并继续案件的审理。
6.上诉通知书具有使下级议会暂缓判决的效力,直到案件在上级议会得到终审判决。但原议会有权以记录在案的充分理由拒绝上诉人就近主的圣餐桌前,如果是圣职人员,可以停止他履行部分或全部的职责,直到案件最终定案(《治会章程》31章10节;33章3节)。但上述决定绝不能以惩戒的方式施行。
7.如果下级议会未能递交“案件记录”或其中的任何内容,致使上诉人受到伤害,下级议会应受到上级议会的责备,并应暂停对上诉案件的判决,直到能够提供使案件可以得到公平审理的“案件记录”。
8.上级议会确定上诉合乎规范并应予以考虑后,该议会应就案件进行听证,或者根据《治会章程》15章2节和15章3节的规定指派委任团进行听证。听证时,当案件记录阅读完毕后,每方有不超过30分钟的时间进行口头辩论,上诉人有权开始和终止辩论。听证结束后,由议会或委任团进行非公开庭审,就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讨论。
接下来就是投票表决(不再进行额外的辩论),表决问题如下:
是否应支持该项上诉?
如议会或委员会认为合宜,可以对其决定进行详细说明,该说明即成为案件记录的一部分。议会或委员会应指定一名成员写下他们的意见,该意见即被采纳为议会或委员会的意见。
9.上级议会的裁决包括:维持全部或部分原判;撤销全部或部分原判;做出恰当的判决;将案件发回下级议会重审。每种裁决都应以书面意见的形式做出,并应将终审意见和裁决的副本当面或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下级议会和上诉人,并要求书面签收。
10.上诉人可以亲自出庭,或根据《治会章程》32章19节的规定派代表出庭。
11.如上诉人在接到到通知后,未能亲自或委托法律顾问出席上级议会的听证会,应被视为放弃上诉。但上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放弃出庭的权利。如议会许可,可以不被视为放弃上诉。如出现类似情形,将维持下级议会的判决,除非上诉人及时向议会提供合理的解释。
12.如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表现出好争讼或其他与基督徒身份不符的态度,他应受到上诉议会的责备。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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