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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PCA 惟独基督 2020-10-11

申诉


 1.申诉是指对教会议会的某项行为或裁决进行书面抗议。任何具有正常会友资格的领餐会友都有权对其所属之议会的任何行为提出申诉,正处于上诉过程中的裁判类案件除外。


 2.申诉应首先递交至被认为在行为或裁决上犯错的议会。申诉通知书以及申诉理由应在议会休会后三十天以内递交给议会秘书。议会应在下次例会或在此之前召集的会议上讨论该申诉。在递交申诉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向议会重复发送大量信函。


 3.如果被认为有过失或犯错的议会在经过讨论后否认其犯错并驳回申诉,申诉人可以向上一级议会申诉。如果议会未能在其下一次例会上讨论申诉,申诉人也可以向上一级议会申诉。申诉通知书以及申诉理由应在下级议会休会后三十天以内递交给下级和上级议会的秘书。


 4.申诉通知书不具备暂缓执行议会裁决的效力,除非出席的会友中有三分之一投票赞成暂缓执行议会裁决,直到上级议会做出最终裁决。


 5.受到申诉的议会应指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在上级议会为其决定进行辩护,申诉案中的双方被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人可以亲自陈述其申诉内容,也可以请美国改革宗长老会的一位具有正常会友资格的领餐会友帮助他陈述申诉。


 6.收到申诉通知书的三十天以内,下级议会的秘书应将下列文件递交给上级议会的秘书:与申诉相关的所有诉讼记录的副本(包括申诉通知书和申诉理由);下级议会的回复(如有);以及与申诉相关的所有文件;如果下级议会的秘书未能递交与申诉相关的诉讼记录,他应受到上级议会的责备,并应暂缓执行与申诉相关的行动或裁决,直到能够提供使上级议会可以公平处理申诉的诉讼记录。


 7.如果申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能亲自或委托法律顾问出席上级议会的听证会,应被视为放弃上诉。但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放弃出庭的权利,如议会许可,可以不被视为放弃申诉。如出现类似情形,将维持下级议会的判决,除非申诉人及时向议会提供合理的解释。


 8.上级议会确定申诉符合规范并应予以考虑后,应就申诉进行听证,或者根据《治会章程》15章2节和15章3节的规定指派委任团进行听证。如果因合理的理由没有将听证日期安排在提交申诉的当天,议会应将听证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9.举行听证时,当所有与申诉相关的文件已阅读完毕,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进行辩论,申诉人有权开始和终止辩论。听证结束后,由议会或委任团进行非公开庭审,讨论并议定有关申诉的事实真相,然后投票决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并将议会的裁决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0.上级议会有权依照其判断,宣布与申诉相关的下级议会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无效,或者将案件发回下级议会,要求重新进行听证。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微信号:DANIELZ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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