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分歧,异议,反对
分歧,异议,反对
1.拥有投票权的任何议会成员,如不满议会做出的任何裁决,都有权提出其分歧或异议并记录在案。
除有权在案件审理中投票的成员外,任何人不得提出对任何议会裁决的分歧或异议。
无权在上诉或申诉(《治会章程》39章2节)审理中投票的成员,如不满议会的裁决,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
分歧、异议、或反对应在下级议会休会后三十天以内递交给下级议会秘书,或是在总会休会前递交给总会秘书。
2.“分歧”是指少数派中的一位或多位成员的声明,表达他们与多数派在议会的某项裁决上的不同意见,也可能包括他们提出分歧意见的理由。
3.“异议”是少数派成员做出的更郑重和更正式的声明,他们以此作证反对他们认为议会的不恰当或错误的裁决,通常都包括他们提出异议的理由。
4.“反对”是指无权在上诉或申诉中投票的议会的一位或多位成员做出的声明,他们以此表达对议会裁决的不同意见,也可能包括他们提出反对的理由。
5.如果分歧、异议、或反对是以温和的语言表达,并且表现出对议会的尊重,则应记录在案。如议会认为必要,可以在记录中附上对分歧、异议、或反对的答复。至此整个程序即告终止,除非相关各方得到许可完全收回他们的分歧、异议、或反对,或对其内容加以修改。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微信号:DANIELZM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