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
管辖权
1.当教会会友搬迁至其所属的教会范围之外,以至于无法定期参与崇拜,他有责任将其会籍转入到他希望与之联合的教会,在转会时应提供原教会长老会出具的转籍证明。
如果该会友所属的教会没有长老会,或者因正当的理由该会友无法获得转籍证书,他也可以通过其他可接受的证明被新教会的长老会接纳,但必须将相关情况告知他原来的教会。
2.当教会会友搬离其所属教会的牧养范围,并迁入另一间教会的牧养范围之内,原教会的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有责任尽可能向他继续履行牧养监督的职责,并清楚告知该会友,根据本教会《治会章程》的教导,一旦可行,他就有责任尽快将其会籍转入他居住地的教会。
原教会也有责任通知其会友迁入地的教会的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并请求他们对搬迁至当地的会友履行牧养监督的职责,使其将会籍转入新教会,除非适用《治会章程》18章7节的规定。
如果会友在接到通知后一年都未能将其会籍转入新教会,长老会应执行《治会章程》38章4节中的相关规定,特殊情形除外:如服务人员,学生,等等。
如果长老会不清楚某位会友的具体居住地长达一年的时间,该会友的姓名应从会友名册中删除,其姓名不再计入到年度统计报告中,但应将除名的决定记录到长老会的会议记录中。如果该会友将来出现或希望转会,长老会应将先前除名的记录告知对此进行询问的教会。
3.转籍后加入其他教会的会友在与新教会建立起定期的联结之前,仍然接受原教会长老会的治理。
4.临时会友是指那些现居地不是他们的永久居住地的信徒。这样的信徒可以成为地方堂会的临时会友,同时仍然保留原教会的领餐会友身份。除不能在会友大会或法人大会上投票、以及担任教会圣职以外,教会的临时会友享有正式会友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5.(Vacated已废止)[见38章4节]
6.当区会的牧师、具传道资格的牧者、或候职者转籍至另一间区会,应在转籍证明上写明他将转入区会的名称,在得到新的区会接纳之前,转籍者仍然接受原区会的治理。
7.如长老会或区会出具的转籍证明已经超过一年,该转籍证明不得视为对正式会友资格的证明,除非是因为某些非人为因素导致了未能更早提交转籍证明。而且,为离开长老会或区会管辖范围的信徒出具的转籍证明仅仅只用于证明他们离开之前的会籍资格。
8.如区会撤销一位牧师的职分,但未给予惩戒;或者将其罢免但未除名,区会应征得某个堂会长老会的同意,使其成为该堂会的会友。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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