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治理之教义
教会治理之教义
(The Doctrine of Church Government)
1.《圣经》之治理教会形式是代表形 (representative) ﹐即长老制的 (presbyterian) ﹔包括五大分题﹕(甲)教会﹔ ( 乙) 教会之会友﹔ ( 丙) 教会之职员(officers)﹔ ( 丁) 教会之法庭 (courts)﹔及 ( 戊) 教会传道职事之呼召 (church orders) 。
2.主耶稣基督在地上建造之教会乃是祂有形的恩典国度﹐为召集﹐成全众圣徒﹔历代的教会是同一 (one and the same) 的。
3.这有形普世 (catholic) 教会之成员﹐就是各国各族中凡承认相信主耶稣基督 (make profession of faith)﹐承诺顺服祂的法律的人﹐并他们的儿女。
4.教会的职员就是教导长老 (teaching elders) ﹐治理长老 (ruling elders) 和执事 (deacons)﹐教会一切权力由他们执行。
5.教会之管治 (jurisdiction) 不是独自执权的 (a several power) ﹐ 而是联手执权的 (a joint power) ﹐由众长老在教会法庭行使之 (exercised by presbyters incourts)。这些法庭可能管理一间或数间教会﹐不过它们持相互之关系﹐以实现教会之合一性。 (译者注﹕因此﹐长老制的教会之间的关系称联结 - connectional﹐公理制教会之间的关系称为关连 - relational。)
6.教会一般由法庭按立职员 (ordination of officers)﹐除了区会(presbytery) 差派之宣教士 (evangelist) 按立职员例外 (见 BCO﹐8-6段) 。
7.《圣经》的长老制教会真理 (the Scriptural doctrine of Presbytery) 对有形教会秩序之成全(perfection) 是必需的﹔但对教会之存在本身则不是不可或缺的。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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