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权力之本质与限度
教会权力之本质与限度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Church Power)
1.基督交托教会之权力位于整个教会之内﹐包括治教会者 (rulers) 及被治理者 (ruled) ﹐他们构成一个属灵之共和 (a spiritual commonwealth)。由民众行使之权力﹐包括选出基督指派之教会职员之权力 (choice of officers)。
2.教会的权力是属灵的﹐分两方面。有时由教会的职员个别执行 (exercise severally) ﹐如宣讲福音﹐施行圣礼﹐斥责犯错者﹐探访患病者﹐安慰受难者﹐这是应召之权力 (power of order) 。有时则由教会的法庭连手执行 (exercise jointly) ﹐以判断之形式行使﹐这是管治之权力 (power of jurisdiction) 。
3.教会是神的国度﹐由神权治理﹐与世俗之政权截然不同﹔她唯一的功能是宣讲﹐施行﹐与执行基督在《圣经》里启示之律法。
4.教会之权力只是属灵的﹔政府之权力包含武力。教会之宪章由神启而来﹔政府之宪法则需透过人的理性及神掌管下的历史进程 (course of providential events) 而决定之。教会无权建构或修订一个国家的政制﹐政府也无权为教会厘订信条 (creed)或教制 (polity)。 教会与政府好比行星﹐轨迹有异﹐中心同一﹕ “该撒的当归该撒﹐神的物当归神” (马太福音22﹕21) 。
5.教会与教会的宪章﹐职员与法庭﹐都是基督所设立的制度﹐为要造就﹐治理祂的子民﹐传扬真道﹐广传福音直到地极。
6.教会权力之执行﹐不论是个别执行 (several) 或连手执行 (joint) ﹐若效法基督设立之律例 (祂乃至高之颁发律法者) ﹐并由神的话指定之法庭或职员行使﹐乃有神的委任权 (divine sanction) 。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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