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堂会
(The Organization of a Particular Church)
A.布道所 (或﹕宣教工场)
(Mission Churches)
1.用 4-1 段形容成员教会 (堂会) 的方法来形容一间布道所﹐是合宜的。布道所与堂会不同之处﹐在于布道所没有一个永久的治会形式 (法庭) ﹐因此必需由布道所以外治理或监管。可是﹐布道所的目标乃是要成熟﹐尽早成立堂会 (a particular church) ﹐凡事作得秩序分明。
2.一般来说﹐区会有责任﹐透过她的北美宣教委员会(committee on Mission to North America) 开拓与监管一个布道所﹔或长老堂会﹐与区会的北美宣教委员会可以开拓与监管布道所。可是﹐布道所的地点若在区会的范围以外﹐开拓与监管布道所的责任﹐可以由总会的北美宣教委员会担任 (General Assembly’s Committee on Mission to North America) 。
3.因为布道所是过渡时期的﹐因此治理布道所的制度﹐也应该是暂时的。区会应衡量情况﹐慎重地以下列方法其中一样来安排治理布道所﹕
(1) 按照 BCO 8-6 段﹐指派一位宣教士 (evangelist) 。
(2)与一间堂会的长老堂会合作﹐与一间布道所建立母女关系。堂会的长老堂会就暂时担任治理布道所的责任。
(3)区会成立一个委任团 (commission译者注﹕委任团与委员会不同之处﹐在于委任团有权代表区会行事) ﹐作为布道所的暂时长老堂会 (a temporary Session)。
B.成立堂会 (成员教会)
(The Organization of a Particular Church)
只有区会有权组建新教会。区会可以直接组建新教会,也可以通过一个特派委任团,或是通过一位区会授权组建教会的宣教士。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组建教会应遵照下列程序:
1. 区会收到并批准建堂申请书(由希望组建成为一间美国改革宗长老会堂会的信徒共同签署),并确定建堂崇拜的具体时间和日期。
2. 建堂崇拜证道结束后,新教会的会友(如有)应向区会递交见证,同时接受认信基督并通过考道的信徒加入教会的申请。
3. 要求上述信徒举手回答赞同以下问题,进入与教会所立之盟约:你们是否愿意,依靠上帝赐予的力量,郑重承诺并设立盟约,承诺你们将组成一间正式的堂会,同走天路,遵守美国改革宗长老会的信仰准则及治会章程,并将热心、忠诚地保守全教会的纯洁与和平?
4. 主持牧师宣布:我现在宣布,你们已按照上帝的话语和美国改革宗长老会之信条和治会章程组建成为一间教会。奉父、字、圣灵的名,阿门。
5. 接下来应努力使上帝的道尽早在新教会中得以传讲,圣礼尽早得以施行。
A.以下是在组建和选举长老会之前提名和装备治理长老的程序:
1. 布道所的所有弟兄(除非他们拒绝)都应接受委任团或宣教士关于治理长老职分的资格和职责的教导。
2. 委任团或宣教士应考察上述弟兄的信仰经历,对教会章程的了解和接受程度,以及是否愿意按照《提摩太前书》3章和《提多书》1章中规定的资格承担治理长老的职分。委任团或宣教士应列出符合提名资格的名单。
3. 不晚于选举日前30天,建堂申请人应从合格名单中选出治理长老提名人选,递交至区会指派的委任团或宣教士。
4. 会众将根据《治会章程》24章3节和24章1节中规定的程序确定治理长老的人数。
5. 在建堂大会上,按立和授职应遵照《治会章程》24章6节中规定的程序实施。
6. 经选立、按立、及授职的治理长老应尽快开会选举一位长老会主席和一名文员。主席可以是他们中的一员,或者是经区会批准的区会教导长老。
B. 如果选举产生了执事,则遵照上述(1)至(5)的程序进行。如果未能选出执事,则将执事的职责移交治理长老。
C.新组建的教会可按照下列程序选举牧师:
1. 不晚于建堂前30天,建堂申请人应从他们中间选举产生一个讲台提名委员会。选举应在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的建堂申请人会议上进行。只有那些已经书面承诺委身新教会的信徒才能在会上投票。
2. 讲台委员会可以在建堂大会(或随后的会友大会)上汇报牧师选立结果。
3. 如果在建堂大会上呼召的牧师是负责建堂的区会的成员,区会或区会授权的委任团即可授予他牧师职分。如果选立的牧师不是负责建堂的区会的成员,则必须按照《治会章程》21章的规定执行对他的呼召。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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