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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议会
教会议会
1. 教会由多个议会治理,它们分属正式的层级,但均为长老会,议会成员皆为长老。
2.这些议会包括教会长老会、区会、及总会。
13. 出于审慎之考虑,长老会主席应由牧师担任。区会主席可以在每次例行会议上选举产生,或当选后在固定任期内(最长一年)任职。总会主席应在每次例行会议上选举产生。除非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总会主席、或(当总会主席缺席时)上一任主席、或在总会中任职时间最长、最年长的牧师应以证道宣布新一届总会开幕,并在选举产生新任总会主席前继续担任主席一职。主席有权维持会议秩序,对议会的所有事务采取合宜和有效率的行动,以及按规定召集议会及休会。遇紧急情形,他可以预先告知,以通知函的形式更改议会休会后的会议的时间或地点(或两者同时更改)。
4. 议会文员应由长老会、区会、及总会选举产生,其固定任期由议会确定。除记录议事详情外,文员有责任小心保管这些记录,并在收到合理请求时提供记录的相关摘录。由文员负责保管的议事摘录应被教会议会及教会任何的组成部分采纳为证据。
5. 长老会、区会、及总会的每一次会议都应以祷告作为开始和结束,会议闭幕时可以唱《诗篇》或赞美诗,并宣告祝福。
6. 牧师和治理长老参加议会的费用由他们所代表的教会承担。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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