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议会之权限
教会议会之权限
1.上述议会皆与世俗执法机构截然不同,不具有对政治或民事事务的管辖权。它们无权执行现世的处罚,它们的权限在所有方面皆属道德层面或灵性层面。
2.教会议会之裁判权仅属牧养和宣讲性质,与基督的教义和诫命相关,为要维护教会秩序,以及执行纪律。
首先,它们不得立法约束良心,但可以规定信仰的表记,作证谴责教义上的谬误和不道德的行为(包括教内及教外),以及对良心之事做出裁决。
其次,它们有权就教会的治理、纪律、崇拜、和拓展制订规范,这样的规范必须符合《圣经》中与之相关的教义,只有那些非原则性之具体细节可交由基督徒的慎思明辨和教会圣职人员和议会的智慧决定。
第三,它们有权要求人顺服基督的律法。因此,它们可以接纳合格者领受圣礼及圣职,也可以撤销不顺从者和不守规矩者的圣职以及拒绝他们领餐。它们可施行的最严厉惩罚是将拒不服从者和拒绝悔改者从会友中除名。而且,它们拥有所有行政权,以确保上述权力的有效实施。
3.有教会议会本质上是为同一,由相同的要素构成,拥有同样的权利与权力,只在教会宪章定规之处存在差别。然而,根据《圣经》中的范例,以及为保护整个教会的纯洁和合一,下级议会有关教义和秩序的争议可以提交至上级议会进行决议,这样的提请决议不应对下级议会的权力构成侵犯。
4.为使教会事务得以有序、高效执行,有必要对各议会之权限范围进行清楚的界定。长老会的管辖权限于一间教会;区会的管辖权限于确定地区内的有关牧师、长老会、和教会的一般性事务;总会的管辖权是整个教会的上述事务。所有议会的管辖权都受限于在教会宪章中明确表述的范畴。
每间议会均有权决议以严肃、合理的态度提出的有关教义和纪律方面的问题,维护真理和正义,谴责有可能伤害教会的和平、纯洁、或拓展的错谬观点和行为。虽然每间议会对与之相关的事务具有排他的管辖权,但按照正式的层级,下级议会应接受上级议会的评议和监督。
这些议会并不是相互分离的独立审判庭,而是彼此相关,每一项裁决皆由整个教会透过合宜的肢体做出。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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