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长老会
教会长老会
1.教会长老会由教会的牧师、副牧师(如有)、和治理长老组成。如果有三位或更多治理长老,由牧师和两位治理长老构成长老会的法定人数。如治理长老少于三人,则由牧师和一位治理长老构成法定人数。副牧师或其他牧师虽不是长老会成员,也可以被邀请参与讨论,只是没有投票权。
若教会没有牧师,但有五位或更多治理长老,则由三位治理长老组成长老会的法定人数;如治理长老少于五人,则由两位治理长老构成法定人数;若只有一位治理长老,他不能组成长老会,但他应负责教会属灵的监督,代表教会参加区会,负责发出解除会籍通知,并应向区会上报所有需要由教会议会决议的事项。
经多数成员投票表决,任何长老会均可修改其法定人数,前提是其人数不得少于上述法定人数。
2.牧师因其职分担任长老会主席。当牧师缺席,又有紧急事项需立刻表决时,长老会可以选举一位成员代为主持。如出于审慎考虑,认为区会牧师比本堂牧师更适合主持,本堂牧师可以与长老会一同邀请同属一个区会的牧师代为主持。
3.若教会没有牧师,长老会主席可以是区会指定的一位牧师(需长老会同意);也可以是长老会邀请在特定场合主持会议者,或是从长老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的主持者。如遇需裁决事项,主席应由该教会所属区会的一位牧师担任。
4.经牧师和长老会同意,副牧师或助理牧师可以代理牧师任长老会会主席。
5.教会长老会负责教会的属灵治理,为达成此目的,它有权:
a.查问受其牧养之教会会友持守的知识、准则、以及基督徒的行为方式;斥责犯罪者;确保父母不忽略让孩子接受洗礼;接纳新成员领受圣餐;因正当理由拒绝其领受圣餐;向其他教会发出解除会籍信,针对父母的解除会籍信应包括他们的非领餐受洗孩童;
b.根据教会选举结果,考察、按立、任命治理长老和执事,并要求这些圣职人员奉献委身事工;检查执事会议记录;批准和采纳预算;
c.批准对教会财产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d.必要时召开会友大会;建立和监督特别为教会儿童开设的主日学和圣经学习班;建立和监督教会的特别团契小组,如弟兄会、姊妹会、及查经小组;推进普世宣教;在国内外促进对全备之大使命的顺服;为敬虔之用途呼召奉献;
e.根据《崇拜指引》,对下列事项行使权力:传讲上帝话语及施行圣礼的时间和地点;所有其他服事;服事中使用的音乐;教会建筑及相关财产的使用;监督公共崇拜中的唱诗;确保上帝的话语只由那些足够胜任的人传讲(治会章程4章4节,53章2节;提前2章11-12节);在没有牧师时召集崇拜;决定最有利于促进教会和会众之属灵福祉的方式;
f.遵从并执行上级议会的合法命令;向上级议会指派代表,受派者应汇报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6.长老会至少应每个季度召开例行会议。此外,牧师有权在他认为必要时召集会议;有两位治理长老要求时,牧师也必须召集会议。如没有牧师,会议可以由两位治理长老召集。当区会要求时,长老会也应召集会议。
7.长老会应保存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该记录至少应一年一次递交区会进行审查。
8.长老会应保存完整准确的有关洗礼、领餐会友、不领餐会友、归回天家的会友、以及解除会籍的会友的记录。
9.长老会的会议应以祷告作为开始和结束。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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