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区会

PCA 惟独基督 2020-10-11

区会

 

1.区会由在区会范围以内、已被区会接纳的所有教导长老和教会组成。当区会召开议会时,与会者应包括教会长老会选出的所有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就每间堂会而言,如有350名领餐会友,则有权派出两名治理长老代表,每增加500名领餐会友,可以增加一名治理长老代表。

 

2.牧师的会籍应在他所在地区的区会,除非存在区会认可的理由证明他不应被如此要求。如牧师在他所在区会范围以外服事,或从事不在他的区会管辖范围内的事工(包括国内和国外),必须与他的区会取得共识,并得到他所在区会和服事地区区会(如有)的共同认可。如果区会的一位牧师长时间没有蒙召从事某项事工(不超过三年),应执行《治会章程》34章10节中的相关程序。注:该项规定不适用于非地区性的韩国语区会,只要总会批准认可它们的存续。)

 

3.区会尚未了解的治理长老应提供他所代表的教会长老会出具的正式任命的证明。

 

4.三位区会牧师,会同至少三位治理长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与会,则构成合法召开区会的法定人数。

但任何区会都可以在例行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的方式修改其法定会议人数,前提是其人数不得少于上述法定人数。

 

5.通常情形下,只有当牧师领受了在区会范围内从事某项明确的教会事工的呼召时,他才能够被接纳成为区会的成员,但以下情形除外:该牧师已光荣退休;或其他区会认为有必要的情形(需经总会审议)。在被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其中可能包括没有明确事工呼召的牧师需要在区会范围内被调职的情形),《治会章程》13章2节中提及的时间段应从该牧师在任何一间区会中首次出现没有明确事工呼召的情形时开始计算。

 

6.当牧师申请从美国改革宗长老会的区会转入另一间区会,他们需要在信仰经历、神学观点、圣礼、以及教会治理等方面接受考核。如申请者来自其他宗派,区会应按照《治会章程》21章4节的要求彻底考察他们的神学知识和立场,并要求他们回答并赞同侯职者在授职礼上被问及的问题。

区会考虑接纳的其他宗派的按立牧师可能还需符合《治会章程》21章4节中的特别规定。

 

7.区会应在记录簿中的合宜位置以下面的格式记录牧师在授职礼上承诺履行的义务,区会所有的成员教会皆应认同该义务:

 

__,真诚地接受并同意,上述义务为我所持守之信仰和原则的适当、真实的表达,并决心和承诺按照此义务履行我的牧职。

 

8.在接纳任何教会加入之前,区会应指派委员会与该教会的治理长老进行会晤,确定他们理解并真诚地接受在美国改革宗长老会宪章中阐明之教义和建制。该教会的治理长老将被要求在该委员会面前回答并赞同圣职人员在授职礼上被问及的问题。

 

9.区会有权接受和裁决以正当程序递交的上诉、投诉、和审议申请。当教会长老会无法行使其职权时,区会有权接手其管辖权。区会有权:


a.接受侯职者的圣职申请;考察并准许侯职者从事圣工;对牧师的接纳、免职、按立、任命、撤职、判决。


b.审查教会长老会的记录,纠正任何不符合秩序之行为,并确保其遵守教会宪章。


c.与教会建立牧养关系,并在一方或双方提出时解除该关系,或在信仰的利益使其成为必需时解除关系;


d.分别宣教士从事差传事工;要求牧师为圣召竭力献身,并公开谴责犯罪者;


e.确保上级议会的命令得到遵行;


f.谴责损害教会的纯洁及平安的错谬观点;探访教会,调查并纠正罪恶之事;按成员教会之要求整合或分开教会;建立或接纳新教会;对没有牧师的教会行使特别的监督;解散教会;解除教会会籍(需征得其同意);


g.制定在其管辖范围内拓展教会的方法;管理与教会属灵福分有关的所有事务;


h.以及,向总会递交有益于全体教会之提议。

 

10.当区会决定解散一间教会时,应至少提前60天将解散决定告知该地方教会。区会应告知该教会会友,他们有责任将会籍转至其他的堂会或传道会。另外,区会还应该:

 

1.在征得当事人和接收教会之长老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会籍转入该教会;


2.向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出具解除会籍信,证明当事人在教会解散时仍为该地方教会的合法会友(见《治会章程》46章7节)。在当事人被一间教会接纳之前,区会应继续向其提供牧养和监督;


3.由区会的一个委员会(行使长老会职权)负责对当事人的监督(见《治会章程》15章2节),期限可至一年(可续期),直到可以形成新的会众,或当事人被解除会籍,成为另一间教会的会友。

 

11.区会应保留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并每年递交总会进行审核。区会应每年向总会汇报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例如发放传道资格,按立,接纳会友和解除会籍,因死亡原因删除会友;教会的整合和分离,以及新成立的教会。

 

12.区会一年至少应召集两次会议。主席应按要求(或者至少三间不同的教会的三位教导长老和三位治理长老共同要求时)召集特别会议。如主席因任何原因无法召集会议,总会执事应按照相同的要求召集会议。如果主席和总会执事都无法召集,至少三间不同的教会的三位教导长老和三位治理长老有权召集会议。但是,任何区会都可以自行规定召集特别会议的条件,前提是不得低于在此规定的要求。特别会议的通知应至少提前10天发送至每间教会的每位教导长老和长老会执事。通知中应说明会议目的,通知中没有提及的事项不得作为会议议题。区会也应在总会要求时召集会议,会议只应处理指定讨论的事项。

 

13.区会开会时如有其他长老会或福音派教会的牧师在场,他们可以被邀请以弟兄身份参加会议。会议主席应向区会介绍这些弟兄。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总会。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微信号:DANIELZMR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