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委任团
教会委任团
1.委任团与一般委员会的区别在于,委员会是被任命进行审查、考虑、以及汇报,而委任团则是被授权审视和决议提交于它的事项,按照《治会章程》15章3节任命的区会司法委任团除外。委任团应保留完整的议事记录,该记录应提交至受其委任的议会。该记录应纳入议会的会议记录,按照《治会章程》15章3节的规定作为长老会或司法委任团的区会委任团除外。当委任团被任命为临时长老会时,其所有决议应被视为长老会而非区会的决议。区会或长老会的每个委任团必须至少一年一次将完整的会议记录和事务报告递交至受其委任的议会。
2.可以由委任团执行的事务包括:接受有关司法案件的作证,按立牧师,牧师授职,探访出现不当情形的教会,以及新教会的组织设立。
由区会任命的每个委任团应由至少两名教导长老和两名治理长老组成,区会在任命委任团时应确定其法定人数。但是,如区会赋予委任团执行司法程序的权力和权限(或按立及授职福音教导长老的权力),委任团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两名教导长老和两名治理长老。
被任命为临时长老会的委任团的法定人数不需符合司法委任团的要求,而只需符合长老会的相关要求(治会章程12章1节)。当委任团被授权按立牧师时,区会应负责进行之前必需的考道。
3.区会可以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司法案件(包括有权以下列方式向研讨委员会提交有关宪章的议题),或者将司法案件交于一个委任团处理。该委任团应由区会成员任命,提交该案件的教会长老会成员不得参与委任团的任命。该委任团应按照《教会纪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并向区会提交案件的详细说明以及做出的裁决决定。若无争议,区会应批准或否决所做出的裁决决定,或将(待商榷的提议)有关宪章的议题提交给研讨委员会。若为后者,区会应驳回案件中部分或全部控告,或者只能在听取和讨论研讨委员会的报告后再对案件做出裁决。
4.总会应选举产生一个常任司法委任团,负责《教会纪律规则》所管辖之所有事项,但对区会记录进行年度审核除外,因该审核是由总会负责进行。该委任团由24名成员组成,分为四个组,每个组由三名教导长老和三名治理长老组成。每个组任期为四年,每次总会会议都应宣布该常任司法委任团为总会任命的委任团。委任团的提名和空缺增补应按《治会章程》14章1节(11)执行。若某个区会已有该委任团的成员,则不得再从该区会中选举产生新的委任团成员。但如果有人在当选委任团成员后更改了区会,则应任职到任期结束。任何人不得同时在总会常任司法委任团和永久性委员会中任职。
5.a.对于向其呈递之案件,常任司法委任团拥有司法权并受总会之司法程序管辖。常任司法委任团之裁决为总会之终审判决,不接受任何投诉或上诉(下述情形除外)。常任司法委任团成员可以提交同意或不赞成意见,或少数派报告(c)。如总会审议其审理记录后认为应对案件进行例外处理,可以要求常任司法委任团重新审理案件。
b.对于每个案件,常任司法委任团应提交事件概要、问题陈述、裁决决定及其依据的分析推理,包括所有同意或不赞成的意见,所有信息都应进入总会的会议记录,并在下一次总会会议上由总会执事进行汇报。裁决在宣布时立即生效。
c.(1)如果,在常任司法委任团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并休会后24小时之内,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常任司法委任团投票成员递交了书面通知,表示希望向总会执事递交一项少数派决议,并且,在休会后20天以内递交了该少数派决议,则该决议应被视为一份少数派报告,应与常任司法委任团报告一并提交至总会。该类情形中的“递交”应依循《常任司法委任团运作手册》中之定义。
(2)常任司法委任团的报告和少数派报告必须在总会会议前至少30天邮寄至每间教会的长老会执事,否则总会不会对常任司法委任团递交的任何报告进行审议。
(3)总会应按下列步骤,在没有疑问、讨论、辩论或修改的条件下,就常任司法委任团递交的每项事项(注“reference”)进行表决:
a.常任司法委任团有30分钟向总会呈明其决议。(注:在第26届总会上提出,这里的“reference”不应按照《治会章程》41章1节中的字义理解.)
b.少数派有30分钟向总会呈明其决议。
c.常任司法委任团有10分钟就少数派报告做出回应。
d.将少数派决议提请表决,总会应在没有疑问、讨论、辩论或修改的条件下批准或否决少数派报告。
e.如果总会否决了少数派报告,总会应审议常任司法委任团的决议,并在没有疑问、讨论、辩论或修改的条件下批准或否决常任司法委任团的决议。
(4)如果总会批准了提交审议的决议,该决议即成为总会之决议,打印收录于总会会议记录中,并不接受对总会最终决议的任何投诉或上诉。如果总会最终否决了上述双方提交的决议,则必须将该事项提交总会或总会委任的一个特别委任团进行听证。案件的审理应依据递交给总会执事的记录。特别委任团对案件进行审议,并以相同方式向总会递交其决议,由总会给出批准或否决的回复。在任何情形下,该案件的完整记录(包括证人的书面证词,所有文件,展示和纸张)都应递交给总会执事进行永久保存。
6.总会有权委托一个由不少于三名长老组成的委任团在国外没有长老制教会和改革宗教会的地方组成临时性区会。该委任团有权在当地教会的建造和治理相关事项上行使区会的职权,并应每年向总会汇报。当教会已有至少三名本地的教导长老,并已形成三间有组织的教会时,应解散该委任团,由上述长老和教会组成一间独立的全国性教会。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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