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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养关系
牧养关系
1.教会中的牧养关系包括:牧师,副牧师,和助理牧师。
2.牧师和副牧师由会众选立,呼召的形式见《治会章程》20章6节。经会众选立后,他们即成为长老会的成员。
3.助理牧师由长老会呼召,并经区许可和批准,适用的规定见《章程》20章1节和13章2节,助理牧师的区会会籍的管理适用与牧师相同的规定。助理牧师不是长老会成员,但可以根据《治会章程》12章4节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被委派主持长老会。
4.副牧师与教会的关系由会众决定。助理牧师与教会的关系由长老会决定。上述两种关系的解除都应符合《章程》23章中的规定。
5.为使牧师任期具备必要的灵活性,教会可以与一位“定期牧养牧师”建立临时性的牧养关系。如果教会无法聘任到一位正式牧师或“定期牧养牧师”,长老会可以征得区会同意,与具备传道资格的“神学生牧师”或“定期服事的治理长老”建立临时性的牧养关系。
6.上述临时性的牧养关系在教会长老会向牧师、具备传道资格的牧者、或治理长老发出邀请时即告成立。该牧养关系的存续期由长老会和牧师、具备传道资格的牧者、或治理长老共同确定,并经区会批准。与“定期牧养牧师”、“神学生牧师”、或“定期服事的治理长老”建立的牧养关系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长老会申请及区会审议后可以延期。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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