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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惩戒
一、为教会之王与元首的主耶稣已将教会行政权交于教会职员之手,但他们与民事长官不同。
二、天国的钥匙既交给这些职员,因此他们有留下罪或赦免罪的权柄,本着神的道和惩戒,对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又按情形之所需,藉宣传福音和撤除惩戒,向悔改的罪人开放天国。
三、教会为了矫正或获得犯罪的弟兄,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样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团的酵;拥护基督的尊荣和福音神圣的承认;避免神的震怒(如他们容忍恶誉昭彰和刚愎的犯罪者来亵渎神的圣约,和此约的印证,此忿怒正可临到教会),必须实行惩戒。
四、为了更圆满地达成以上的目的,教会职员应当按着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状,予以劝戒,一时停止圣餐,并除教。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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