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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 |《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解读来啦!




《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

(石科26条)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部署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工作要求,全力推进“三区建设”,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产业转型发展战略,融入首都发展新格局、树立京西高质量发展新标杆,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对象



在石景山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各类法人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业服务机构等(按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有关规定程序确定的法人机构不受此限制)。



三、支持方式



项目资金支持、奖励和补贴三种方式,其中项目资金支持包括项目前补助和项目后补助。



四、主要内容及关键词诠释



全文共八章二十六条,分别从培育创新主体、应用场景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引育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生态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办法》第五条中“新建研发机构”指在石景山区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并配备专职研发相关工作人员,在区内建设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等设施的实际研发场地,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企业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办法》第六条中“对新获得认定或新迁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机构”是指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家级政府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的且实体在石景山区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企业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得认定或新迁入的市级研发机构”是指被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市级政府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的且实体在石景山区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企业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办法》第七条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指经科技部备案且取得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第八条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并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信息后纳入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办法》第九条中“高精尖产业定位”指符合石景山区“1+3+1”产业发展定位的现代金融、科技服务、数字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商务服务业等为代表的“高精尖”产业。新技术、新的科研项目经过项目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流程后,按照项目研发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办法》第十一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注册平台型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并形成集聚效应的,经评估,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年补贴租金总额的50%,连续补贴三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首次评估获得支持后,第二、三年均须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可获得当年补贴。享受政策支持期间改变房屋用途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办法》第十二条 “对在我区实施且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在石景山区注册成为独立法人,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审,给予项目标的额2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办法》第十三条 在区内办公的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区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我石景山区注册成为独立法人,经评审,按引进项目标的额的5%,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科技人才”的评选按照石景山区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进行评选,对推荐入选的科技人才,按我区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人才住房、健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服务。

《办法》第十七条中 软科学研究包括科技咨询、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和产业研究等,课题承担机构按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通过招投标、询价等方式确定第三方智库机构。

《办法》第十八条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的创业孵化机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经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创业孵化机构。“高校”指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办学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

《办法》第十九条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是指符合《首都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中创新券申请条件的,通过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成功获得创新券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补贴金额按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给予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办法》第二十条中“科技创新活动”举办地须在石景山区,且已举办完成,根据参加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予以补贴。“实际支出费用”指扣除相关部门补贴或相关企业赞助等资金,由申报本条政策的主体实际支出的费用。同一组织方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五、兑现方式



本办法中所称补贴、奖励和支持,依据当年征集兑现通知进行申报,按相关规定开展组织征集、论证评审等工作,并经区政府会议审议后予以兑现。




六、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第七、八、九、十、十四条:88798150,88791568其余条款:887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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