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荐文丨王莹:算法侵害责任框架刍议

作者简介

王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

摘要:算法决策的主体多元性、开放性、不透明性、自主性等技术特征给算法侵害归责带来挑战,有必要在检验与拓展传统侵权法与刑法责任框架基础上,结合算法技术特征构建一个层级式的算法责任框架。对于产生具体侵害结果的算法损害归责而言,分别设置因果支配型的责任与非因果支配型的义务型责任。前者是指针对具有理解与控制技术可能性的算法适用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后者是指针对不具有理解与控制技术可能性的算法适用义务型责任,为算法设计者与应用者设置避免算法侵害风险现实化的义务或对用户、社会公众法益的保护义务及相应责任。对算法妨害而言,因无具体权利侵害结果因而不存在结果归责问题,仅需对该算法妨害行为加以禁止,设置相应行政违法行为,或设置类似侵权法的公共妨害甚或刑法上的抽象危险犯进行追责。


关键词:算法侵害 算法妨害 算法损害 义务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