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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上的法律v.s.行动中的法律——中国深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个人破产制度

Jason J. Kilborn 个人破产法研讨
2024-08-26


作者简介  Jason J. Kilborn[1]  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法学院教授译者简介 

朱梓铭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龚睿勋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摘要2023年3月1日,中国大陆首个个人破产制度迎来了其实施两周年纪念日。对其两年内运作情况的实证评估揭示出一些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与法律制定时的初衷并不相符。在第一年,少数法官需要亲自审查超过1000名申请者,但仅有25名获准立案。第二年增设了一项重要的效率提升措施,将案件初步审查工作委托给破产行政机构,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立案数量增加了三倍。然而,大多数债务人仍然被劝退,并且数百份申请被拒,部分原因是法院仅受理与经营性债务相关的案件。审理结果显示,默认的个人破产程序——破产清算与免责每年仅使用了一次,现在更被明确视为“后备(backstop)”手段。即使债务人竭尽所能,勉力提供五年内清偿债权人全额本金的重整计划,仍被少数债权人拒绝。大多数获得批准的重整案件表面看似成功,但隐形的限制实际将绝大多数债务人拒之门外。此外,即便是这些成功案例,它们也往往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之上,未来或将面临更多困难和重复违约风险。新制度似乎以稍显偏颇的方式在运作:仅接纳极少数申请者,并在狭隘而苛刻的条件下对债务人提供救济。这一令人遗憾的现状偏离了法律文本所确立的与国际最佳实践一致、广泛的标准化救济。当中国(以及其他地方)立法部门考虑制定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时,深圳的经验展示了个人破产法规在实现救济与责任之间的平衡时遭遇的挑战。



一. 引言

2021年3月1日,深圳的债务人有充分的理由感到乐观。就在这一天,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生效。[2]这一条例[3]似乎提供了适当的个人破产救济,以减轻尤其是位于创业城市深圳的个人因创业试错和因新冠疫情的肆虐而背负的债务负担。评论者早期称赞这部新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条款,认为其有潜力成为国家法律的模范,并特别赞扬了其对消费者和企业家的开放准入,以及(债务人)在标准的妥协条款下通过放弃剩余财产和三年收入而免除不可清偿债务的规定。[4]虽然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重整计划仍然是一个选择,但这种方式似乎被限制为次要路径,仅适用于可预测收入足以向债权人提出进行实质性清偿建议的债务人。

或许是理解到法律规范的实施往往不会如预期一样进行,一位中国观察员明确警告到,对新条例实际效果的最终评估必须等待实际运作后的实证证据。[5]这篇文章提供了第一批这样的证据。遗憾的是,正如那位有远见的中国观察员所警告的那样,本文揭示了新制度在实际运行的头两年中出现的一个与预期大相径庭且并不乐观的景象。评论者们(在我看来是准确的)观察到,真正的个人破产法的标志是债务人通常可以在不需要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得救济。[6]从这个角度来看,至少在头两年的运作中,深圳实际上并没有拥有真正的个人破产制度。

以李先生的案例为例,这是深圳中院审理的第二个个人破产案件。[7]李先生称,他在2017年创办了一家制造和销售投影仪的公司,投资了数百万元人民币,由于在各种电商平台上的销售额难以跟上不断上涨的生产成本,并且伴随着2020年COVID疫情爆发,他的企业遭受重创。李先生报告称债务超过360万元人民币(约85万美元),[8]资产价值仅有几千元人民币,且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他似乎是标准的清算和免责程序的完美候选人,破产制度可以让他按下重置按钮,使他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并将他的创业精力投入到另一个项目中。[9]2021年5月11日,李先生的案件被接受为标准的清算和免责程序,但该案件后来被莫名其妙地转为和解程序,要求所有债权人同意才能让李先生获得救济。2021年9月9日,该案件被终止,因为他的十二名债权人中的四名(持有约三分之一的李先生未偿债务)拒绝同意这样的救济。[10]

类似的命运也降临到深圳第5个个人破产案件的崔先生身上。崔先生曾在多家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随后决定在2016年创办自己的教育业务(包括餐饮服务)。或许是因为他的软件工程背景与教育业务之间的脱节,崔先生在申请中坦率地说明了业务失败的原因:“由于缺乏任何行业的销售和管理经验。”崔先生背负了超过260万元人民币(约62万美元)的债务,这些债务包含20人的团队劳动成本和三处场地租赁费用,尽管他有一份每月13000元的可观薪水,但这远不足以在条例规定的五年内清偿一半的债务本金。因此,崔先生合理地寻求标准的清算和免责救济,他的申请在2021年5月13日被接受。然而,出于不明原因,法院在2021年8月9日将崔先生的案件转为重整程序,现在要求他说服大多数债权人接受一个分期付款计划,才能获得任何可能的救济。不出所料,由于他的支付能力有限,崔先生的案件被终止,因为只有两名债权人(持有他5%的未偿普通债务)同意他提出的还款计划条款。[11]

许多其他债务人被完全禁止寻求救济,通常是基于新条例中的理由。数百份涉及非经营性债务的申请几乎都被拒绝,只有大约三份获得批准。此外,似乎已经确立了一项规范,即重整付款计划必须提供至少100%的债务本金清偿,所有表明债务人无法或不愿提出此类清偿计划的申请似乎都因此被拒绝。例如,2022年8月,方先生在多次创业失败后申请了重整程序,背负了280万元人民币(约70万美元)的债务。他提出在五年内清偿近200万元(这似乎是这笔巨额债务的全部本金),但凭他少量的资产和仅18000元的月收入,即使不预留个人生活费用,也只能勉强支付一半。因此,方先生的申请似乎没有让他有机会向债权人提出尽力清偿部分债务的计划而直接被拒绝了。[12]

深圳个人破产新制度头两年的运行结果与文本上承诺的与国际最佳实践一致的广泛、标准化救济大相径庭。系统运作的总体情况与上述案例概况一样令人警醒。第一年,少数法官需要亲自审查超过1000名申请者,并仅将约50人推进到法庭听证的阶段,最终仅接受了25个案件立案。第二年,开始实施一项新的重要措施以提高效率,即将案件初步审查委托给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该机构由政府设立,旨在支持新的个人破产制度。这种分工使得立案数量增加了三倍,但大多数债务人仍然被劝退,数以百计的申请被拒,部分原因是法院仅受理与经营性负债相关的案件,或债务人在五年内全额清偿本金。此外,清算和免责的默认途径每年仅使用一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被视为“后备”手段,通常的做法则是要求提交债权人投票通过的本金全额清偿计划。虽然大多数清偿计划获批的重整案件似乎是成功的,但其中许多计划建立在非常脆弱的基础上,预示了未来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重复违约风险。

文章第一部分引言述及,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似乎在以有些偏颇的方式运作,只接纳极少数申请者,并仅在债权人控制的狭窄且苛刻的条件下提供救济。考虑到该条例似乎意图拥抱开放准入和标准化免责救济,这样的结果令人失望。因此,深圳个破条例似乎再一次遗憾地体现了纸面法律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第二部分回顾了纸面法律制度及新制度的预期运作情况。第三部分开始揭示实际操作中的巨大差异,揭示了被接纳进入可用救济程序的案件比例非常小,程序启动迟缓的几个原因,并认为不是由立法机构引起的,而是由法院和破产事务管理署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重大法律变更。第四部分显示了这种默默进行的法律适用的转变同样可以解释案件从标准的清算和免责程序被大量转向经债权人同意、法院批准的本金全额清偿付款计划。第五部分考察了“主要”重整程序的细节以及拟议付款计划中令人惊讶的一致全额支付条款。第六部分以对来源和透明度的警告性说明作结,从一个关键数据库的突然消失,论及未来中国以外的研究人员可获得的详细数据的稀缺性和易失性。

二. 基于纸面上的法律的期望

开创性的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在起草时似乎采用了一种敏锐的、现代的方法来处理个人破产问题。[13]如果这种方法得到了实际实施,深圳的制度将成为有效个人破产处理的典范,与国际最佳实践一致[14](剧透:实际上并未如此实施)。2014年底深圳个破项目启动时,个破条例的起草者主要借鉴了中国台湾2008年“消费者破产法”,但他们最终摒弃了中国台湾经验暴露的问题,以及不断发展的国际最佳实践声明中应该汲取的教训,[15]经过在2020年8月最终通过前的全面修订,[16]深圳个破条例于2021年3月1日生效,[17]该条例激起了人们的希望和钦佩,甚至有评论者将其形容为“近乎理想的中国个人破产法规”。[18]

深圳个破条例在实施中却在几个关键方面脱离了其以中国台湾模式为起点、响应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评论者建议的目的,[19]两个核心话题尤为值得注意:开放准入和标准化救济,即如何顺利进入和退出。

首先,深圳个破条例承诺为困境中的债务人提供更简便和更广泛的准入。它取消了中国台湾模式要求债务人在寻求正式救济之前必须与银行进行强制和解谈判的规定。[20]正如下文所述,和解是提供给债务人的程序选项之一,它已经在正式救济系统内,而且仅是一个选项。[21]此外,对广泛准入至关重要的是,深圳程序表面上对居住在该市(并连续三年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简单要求“丧失清偿能力”的所有债务人开放:“丧失偿债能力。”[22]因此,深圳个破条例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消费者破产(如在中国台湾[23]),也显然不限于承担经营性债务的经营者。[24]

其次,与中国台湾模式偏向于协商解决方案不同,[25]深圳个破条例似乎表明对大多数债务人采用标准化清算和免责救济路径的全面转变:在清算可用于清偿资产后,债务人必须在三年“免责考察”期间,将所有超过法院批准的豁免财产(按照规定标准)外的所有收入交给管理人。[26]只要债务人在三年内报告并交出这些收入,其余未清偿债务应在债务人申请后由法院裁定免责。[27]这一路径平等对待所有债务人,自动设定并定期调整他们获得免责所需的“最大努力”。这是现代世界个人破产处理的黄金标准,为全球范围内的破产法律实践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范例。[28]

就在条例最终文本通过之前,有关清算和免责的条款得到改进,是本文介绍给读者的重要救济程序。我在其他地方指出过,[29]这让我觉得这是一种趋势(如果不是一种隐含的偏好),即如同在美国和欧洲大部分地区,大多数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债务人将通过一个标准程序获得救济,全面转向标准化的破产清算轨道,而不是通过与大多数债权人协商的付款计划。这个标准程序结合了资产清算和一定期限内几年可支配收入(如果有的话)的交付。

第二条救济途径——重整虽仍然适用于选择向债权人提出妥协还款计划的债务人,但这一选择似乎面临严重障碍。选择重整的债务人必须在最多五年的时间内拥有足够的可支配收入,用以实施一个能说服投票债权人大多数(持有三分之二的投票债权)批准的还款计划。[30]鉴于清算和重整中的收入交付条件相似,且清算过程中有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债权人似乎不太可能接受那些提供不足额还款的重整计划。[31]

尽管要求债务人能够说服所有债权人同意和解是更加不可能的事情,但这仍然是第三种程序选项,可能适用于那些债务较轻或破产无望的债务人。[32]本文的其余部分将揭示,笔者以上的初步评估和预测大部分都错了。

三.行动中的法律:严格限制准入

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运行了整整两年的情况下,我们现在可以得出结论,该条例对中国台湾模式在文本上的纠偏并未在实践中实现。法律规范在实际的运行和适用中并没有兑现其法定条款所做出的承诺。文本虽然对引入实施了一些显著和先进的改进,但深圳系统的整体运作从根本上偏离了国际最佳实践,也偏离了真正个人破产系统的基本原则。[33]

(一)申请者少,通过申请者更少

就预期中广泛且开放的准入而言,实际上仅有很少申请被批准,部分原因是法院实施了秘密准入限制。在首年,从2021年3月1日到2022年2月28日,尽管当局预计会有数千份个人破产申请,[34]但总共只收到了1031份申请。经过多阶段评估,除了极少数以外,绝大多数申请均未通过筛选。[35]该条例要求对申请进行两个阶段的评估:对大多数案例进行书面审查,对更“复杂”的案例增加法庭听证。[36]然而,在谨慎地探索这一新的、备受争议的债务救济程序时,深圳破产法庭的法官决定更加谨慎,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还对表面上可被受理的申请者开展多轮面谈,然后在作出最终受理决定之前召开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听证会。[37]

因此,在这第一年的大部分申请在初步审查阶段因明显缺陷而被拒绝(例如不居住在深圳、未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障、填写表格不当以及寻求救济的不当依据[38]),深圳破产法庭的法官们自己处理进行了594个债务人的个人面谈。[39]只有74份申请通过了这两个初步筛选阶段,并进入最终的正式申请评估程序,将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听证会进行审议。[40]与拒绝一些申请一样,据报道,法官们说服了大约四分之一的申请人撤回申请,出于各种申请理由的缺陷,包括程序的严苛性、财产转让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对程序范围的不成文限制,详见下文所述。[41]

最终,在新制度实施的第一年只有25份个人破产申请被接受并予以立案,[42]申请受理率不到2.5%。但这并不是世界范围内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新制度第一次启动存在困难。深圳的受理统计数据与波兰2009年3月生效的新个人破产法第一年的情况类似,但波兰的低受理率是因为系统的准入并没有设计成开放的;事实上,它明确限制只适用于那些破产完全是超出其控制之外的特殊情况的债务人。[43]在波兰个人破产法律实施的第一年,仅有14名债务人的案件被受理,而申请者超过1000人。[44]深圳和波兰第一年受理个人破产案件数据的相似令人瞠目。同样,当欧洲第一部个人破产法于1984年在丹麦生效时,也以各种方式限制准入,包括普遍的“合理性”评估。[45]但即使在这些条件下,仍有大约40%的申请被批准进入了这个有代表性的丹麦制度,其中大多数申请都包括了一份确定的付款计划(后文将详细讨论深圳的案例)。[46]波兰和丹麦当局最终推进了放宽准入限制的改革举措,成功改善了个人破产系统的效率和效果。[47]

(二)行政授权略微放宽了准入门槛

虽然通过立法行动放宽实质性准入标准似乎是提高效率的必要条件,但深圳破产法庭和破产事务管理署通过采取程序改革,同样增加了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准入门槛。在第一年艰难地审核了数百份申请之后,法院意识到必须通过委托审核来加快流程,合适的机构就是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这是在个人破产条例生效同时建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支持机构。[48]自2022年6月1日,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开始为潜在的个人破产申请人进行咨询和强制性的破产前筛查面试。[49]

在深圳个破条例全面实施的第二年中,[50]破产事务管理署进行了1500多场破产前咨询面谈,并向法院提交了734份申请。[51]这仍然给法院留下了巨大的审查任务,但对质量控制的效果显而易见:法院最终接受并开立了73份申请案件,[52]与第一年相比情况明显改善,[53]接收案件的绝对数量增加了几乎三倍,尽管仍然是不到10%的低受理率(实际上,若根据强制性破产前咨询面谈的数据,该比率仍然低于5%)。[54]      

因此,第一年低受理率的其中一个原因很可能随着咨询职责移交给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而消失了。申请人准入率较低的另一个常见抑制因素——即破产的人们甚至没有能力考虑申请——这通常不会在申请数据中反映出来。一名债务人在陷入最糟糕的债务绝境时,发现了深圳个破条例。但她抱怨说,当她寻求在线法律咨询时,接线生鼓励她进行线下咨询,按小时付费。对此她反问道:“我哪里有钱进行线下咨询呢?”[55]穷得连破产都无法负担的讽刺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56]这个问题似乎最初影响了深圳个人破产的准入,但深圳已经有了出色的应对:通过提供破产咨询公共服务解决了这个问题,不仅仅包含了评估债务人的情况,还包括指导填写破产申请、准备提出的付款计划,甚至与债权人进行协商。[57]至此,一切都在顺利进行。

(三)罪魁祸首:隐秘的实质性筛选

真正的问题出现了,在媒体报道中揭示了一系列导致受理申请稀少的秘密原因。事实证明,这些限制可能源自法院对条例极度狭隘的解释(接近偏离),涉及深圳法官愿意接受的案件类型。

首先涉及到基本准入范围。尽管该条例明确规定此程序对所有个人、消费者和小企业家均可使用,[58]深圳破产法庭决定只接受与投资创业失败相关的案件进入系统。一名债务人在接受个人面试后说:“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法庭似乎意图将申请范围限制在由创业引起的债务上。”[59]这一印象在一名失业半年以上的50岁男子在网上发布帖子后得到了确认。他声称在个人面试中,深圳破产法庭法官告诉他,“目前只接受涉及创业失败情况的个人破产案件。”[60]这名债务人的债务主要是消费性债务,尽管与许多其他被接受的案件规模相同(43万元),他也无法清偿这笔巨额债务,然而他的案件被拒绝的原因并不是清晰地来自“纸面上的法律”。

实证评估进一步证实了这种自发的范围限制。在头两年开立的98个案件中,除了可能有三个例外,其他几乎都涉及主要债务系经营性债务。[61]虽然大多数申请在预申请筛选过程中被转移到系统外部,但一些看似合适的申请者(提供全额清偿计划)的申请最近也遭到拒绝,除了他们的债务不属于经营性债务之外,难以想到其他拒绝的原因。[62]

为什么深圳破产法庭的法官决定只接受与经营性债务相关的案件尚不清楚——也许是为了控制工作流程并避免大规模涌入的案件,或者是为了缓解免除个人合法债务可能引起的社会动荡。[63]最可能的原因似乎只是对免责最为基础且极端保守解释的结果,提前用于筛选最终将被拒绝免责的申请人,因此,最好在一开始就拒绝他们的案件。深圳个破条例拒绝对因“奢侈消费、赌博等”导致“重大债务”的债务人免除。[64]深圳破产法庭反复强调说,导致债务人破产的是“奢侈消费”和“过度借贷”的债务人,自动丧失获得救济的资格。[65]

这种不加区分的方法似乎排除了几乎所有已经承担了无法承受债务的债务人,但在深圳,它似乎被应用于排除所有主要债务负担是“消费性”借贷而非“经营性”商业融资的债务人。[66]这是与全球最佳实践明显偏离的不幸情况,也是导致受理量极少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轻,必须进行立法干预来重新调整“诚实但不幸”的边界。

问题更加严重的是拒绝申请的另外两个相关且特别棘手的原因,与债务人申请的程序类型以及法院对接受此类申请的严格标准有关。鉴于它们的重要性,这些问题将在下两节中单独讨论。四.行动中的法律:极度紧缩的清算与免责救济

最令人不安的是,新案件受理缓慢的最令人不安的原因是法院对正常使用两种主要破产程序的特殊看法,特别是法院几乎完全拒绝接受最常见和最有用的程序之一——清算。结果证明,清算与免责不仅不是标准、首要的救济形式,法院还反而会主动劝阻或阻止债务人以此形式申请救济。此外,大多数成功提交清算申请的债务人的案件都被转换为需要债权人同意的程序。

出人意料的是,[67]深圳破产法庭自始奉行“重整型破产为主导,清算型破产为最低限度”这一与条例文本与精神大相径庭的政策。[68]换言之,法院只愿意接受清算作为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的最后手段,所有进入清算程序的案件要么最终被驳回,要么被转移到/转换成重整(或和解)程序。在第一年执行了这一政策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在2022年5月通过《关于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确认并澄清了其立场,即申请清算的申请人必须承担极重的责任来证明无望破产方才有资格进入例外的清算程序[69]其他国家也曾经面临过允许只有“破产无望”的债务人进入有效救济程序的类似政策,尽管在经历了多年的案件减少、系统运作效率低下和效果不佳后,他们最终还是放松了政策。[70]也许在未来几年,我们将看到深圳朝这个方向迈进,但当前这种限制性政策在条例实施中依然根深蒂固。

从统计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政策的影响。在深圳个破条例实施的头两年,目前仅有两个案件仍在清算轨道上(一年一个)。[71]这两个案件中,只有第一个案件已确认进入三年的免责考察期,预计豁免日期为2025年11月。[72]第二个案件——第二年73份接受的申请中唯一的清算案件——目前仍处于某种评估阶段的待定状态。[73]

笔者强调这个不确定的“待定”点,因为第二个案件很可能不会保持清算状态。头两年的其他案件也同样被接受为清算案件,但却在差不多一年的时间里保持悬而未决,然后突然被转换成重整。[74]事实上,第一年受理的25个案件中,有九个最初作为清算案件受理,[75]但除了其中一个案件外,其他全部以不同的方式结束:转换为重整(四个)[76]、与债权人私下达成和解后免责(三个)[77]或转换为正式和解程序(一个)[78]。值得注意的是,这五个转换的案件中,有两个未能就重整计划或和解与债权人达成一致而被终止,最终在没有为债务人再提供任何救济的情况下被终止——这不禁引人发问,为何不一开始就选择重组,以及为什么在替代方案失败后没有重新转换回清算程序。[79]

个人破产的主要目的——为了提供一个标准的、非协商的三年可支配收入的妥协方案,以换取救济[80]——在深圳已经被有效地放弃了。给予债务人清算或重整的表面选择本身就有问题,[81]但在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没有任何希望说服债权人批准计划的情况下,剥夺他们有意义的非协商性救济,放弃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这在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尤为真实。

例如,陈先生的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的小型办公设备公司在电子商务网站的竞争中被挤出了市场,承担了大量经营性债务并经受“第三方激烈的催收”。陈先生先后接了几份短期工作,最后在一份低薪工作上稳定下来,借此养活他的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2022年8月,他申请重整,但没有申报任何重大财产,即便在晚上做第二份工作后,每月收入只有9900元。即使如此,陈先生的收入也勉强超过了四口之家每人2200元的贫困线最低预算津贴。[82]然而,法院不是让陈先生适用缴纳三年超过标准收入部分收入以换取标准免责的清算免责程序,而是说服或迫使他选择了协商性的重整程序。[83]

了解到他每月大约1000元的可支配收入远远不足以清偿他60万元债务本金的一小部分,陈先生不得不做出艰难的决定,提供给他的债权人超过他两份工作工资的一半,每月5000元,为期五年。正如下一节所讨论的,陈先生的案例是极少数允许债务人提出不足全额清偿的案例之一——他的清偿计划造成了极大的家庭牺牲,但也只能筹集30万元的款项,不到他债务本金的一半。毫不奇怪,他的债权人中除了一个人外(占98%的债权)都拒绝了他的计划,到了2022年11月,陈先生在承认“由于他实际的个人情况,他无法提出更好的计划”[84]后,陷入了无法获得救济的困境。这样令人心碎的个人故事强调了这种“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进行清算”的政策的恶性影响。

而目前唯一一起正在进行的涉及豁免的清算案例说明了在深圳获得这种救济需要何等绝望的境地。[85]胡女士,一位高中女生的单身母亲,于2014年开办了一个文化教育机构,集合了武术、书法、舞蹈和器乐的培训项目。2016年,她的企业所在的商场关闭,水电服务被突然中断,企业被迫关闭并退还学费给学生。尽管她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她的企业,但胡女士报告称“由于公司规模很小,不可能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因此,其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因此,她最终个人承担了近五百万元的债务(约合120万元美元)。即使在保险公司工作了一年并出售了她的房子,并将收益用于清偿债务后,她仍面临着超过百万元的债务负担,无法摆脱。她没有固定的收入,几乎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因此,2021年9月2日,法院批准她进入了新程序,成为新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年内唯一的清算案件。[86]

关于胡女士的最终报告称,她每月从零散的服务工作中收入约5000元,但这是不可预测的,而且大部分收入都被用来养活自己、女儿和年迈的母亲。作为破产的标准预算补贴,深圳法官会议确定了相当严苛的深圳市社会救助资格标准。[87]虽然这个标准每年都会由市政当局重新考虑,但法院在胡女士的案件中引用的2200元每月的标准似乎迫使债务人过着非常紧张的预算生活,不到深圳人均工资水平的20%。[88]

因此,当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宣布胡女士破产时,在她的三年“免责考察”期间为她制定了标准的生活补贴预算:她自己每月2200元,她女儿的一半(1100元),因为预期女儿的父亲将承担一半的抚养费(没有证据表明他是否有能力或意愿这样做)。胡女士女儿的寄宿学校费用远远超过了这个最低标准,但胡女士对降低的津贴并没有提出异议。因为她与三个兄弟共同扶养母亲,所以胡女士只能从她母亲所在城市的标准生活费用中扣除四分之一,每月1950元,即487.50元。胡女士的家庭维持预算因此是每月3787.50元。将她报告的5000元不稳定收入减去这个数,剩下约1200元每月(最好情况下),在她的免责考察期36个月内,可以清偿43200元债务,略高于她总债务的3%。

目前尚不清楚陈先生和胡女士的案件之间的最主要区别。两人都承担着重大的家庭赡养义务,同时两人都为了减轻他们的债务负担而努力工作。尽管如此,两人都没有任何合理的希望能够在五年内清偿债务的本金。事实上,如果将胡女士所应用的同样的家庭赡养补贴标准应用于陈先生,陈先生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要比胡女士少大约100元,尽管胡女士的收入是不稳定和不可预测的。相对拒绝给陈先生家庭提供标准清算和免责救济而言,给胡女士的家庭提供了标准救济程序,似乎存在着一个微妙的区别。

这只是“行动中的法律”的一部分,因为许多渴望进行清算的案件在申请的前置阶段就被拒绝了,所以我们无法知道还有多少其他类似的案件被拒绝,或者这些案件与胡女士的案件有何不同(或相似)。在一个如此微妙和模糊的基础上,以及一个极大程度上不透明的过程中,拒绝提供标准救济并不是最佳的做法。对于所有此类案件,几乎没有任何(如果有的话)正当理由不提供标准的救济: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这些债务人收取他们的“最大努力”,并提供非谈判性的免责。尽管法规的文本表明了这样的意图,深圳新制度却拒绝这样做,这或许是这个新系统最令人失望和不满意的方面。

五.行动中的法律:全额清偿计划和作为例外的和解

稍微不那么令人不满的是,破产法庭对重整清偿案件的隐秘要求。破产法庭不仅自发地将标准的清算救济的适用降级为罕见的例外,而且还为受理重整申请设置了异常高的门槛。因此,除了法院拒绝的大量申请外,债权人还拒绝了许多可行性存疑的计划,但即使是被债权人通过的以付款计划结束的案件似乎也往往不太可能实现预期的救济。至于少数寻求第三种途径:和解程序的案件,也证明了促进谈判解决所需的罕见因素。

(一)清偿计划:60个月内全额清偿本金

根据上文讨论的以重整为主导类型的政策结果,[89]在前两年开立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要么被受理为重整程序,要么被转换为重整程序:第一年开立的25个案件中有17个,第二年开立的73个案件中有72个;共计98个案件中的89个,占91%。[90]这些案件的最终成功情况似乎惊人的好:根据可获得的最终计划批准报告,[91]其中三分之二报告称已获得债权人批准[92]和法院确认的付款计划:第一年的17个案件中有11个(65%),第二年的68个案件中有47个(69%),共计85个提议的计划中有58个(68%)。[93]

但这些案件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点,这一特点在国际上其它个人破产制度中相当罕见。这58个确认的计划中的每一个都承诺至少支付全部未清偿本金的100%,[94]甚至有几个债务人还承诺清偿至少一部分应计利息、罚款和其他费用。[95]这种低申请接纳率和这些显著的重整结果似乎是由一个特别的默认规则驱动的,该规则在申请阶段很少有例外。甚至为了被接纳到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申请人似乎通常被要求在五年内全额清偿其债务的本金。

这种“全额支付”的假设不仅得到了确认计划条款一致性的支持,还得到了被拒绝的计划提出的条款以及被拒绝的重整申请中所描述的预期提案的支持(因为重整申请必须包括最终计划的提议条款)。由于最近(2022年7月中旬之后)通过申请公告查阅只能获得少量申请人的信息可以轻松获得公开信息,因此,人们只能就大多数被接受和被拒绝的申请内容进行推测,但2022年7月中旬之后经审理的申请的稀少数据揭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模式:(1)所有未确认的付款计划除了两个案件之外,都提供了全额清偿债务本金的情况,[96]就像所有已确认的计划一样,[97]而(2)被拒绝的申请(因此未能向债权人提出其拟议的计划)不能或不愿提供全额支清偿的要约(是不是有误?),这似乎是拒绝这些申请的唯一依据(或至少是主要依据)。对于那些2022年后可获得公开信息的被拒绝申请来说,绝大多数案件[98]看起来主要是因为提议的清偿计划数额不足而被拒绝。[99]

也许这些拒绝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幸福,因为确认一项不可持续的计划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成功,而是让这些债务人走向失败和痛苦的深渊。其中一些已确认的计划展现出了在未来存在问题的强烈预警信号和潜在的失败的可能性。例如,曾先生的案例承诺每年加速清偿42,000、54,000、72,000、120,000和132,000元。[100]虽然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欢迎每年增加清偿30%、33%和67%的做法,就像曾先生在他计划的第二、第三和第四年向债权人承诺的那样,但这种预期的激增可能是不现实的。这个计划没有提供期望曾先生收入激增的任何依据,因为这种支付的来源(和大多数计划一样)被描述为“可预测的劳务报酬收入和可能的意外收入”。

一个更令人担忧的案例是金先生,他的确认计划提议每年支付60,489元、90,734元、181,467元、151,223元和120,978元。[101]虽然金先生试图提前清偿并迅速取得进展是令人钦佩的,但预计他的支付能力在第二年增加50%,在第三年再次完全翻番似乎过于乐观。金先生的申请指出,由于照顾他重病的父亲而陷入破产,并且他的月收入仅为5000元,显然不足以支付这些不断增加的债务支付,更不用说支持自己和他的父亲了。[102]

为这些负债压力极大的个人提供仅以形式上轻微的利息和罚款让步的救济,导致其他个人破产系统中出现了申请人数量下降和救济不足的问题。在法国,立法者在十多年内一直在努力采用一种基于谈判的方法,只提供轻微的让步,直到最终采纳了欧洲最激进的破产法之一。[103]新的法院强制实施的破产程序很快成为法国对待个人破产的主导方法。[104]深圳已经在法律上有了这样的方法,只要系统运营者愿意为几乎所有申请人采取这种在道德和法律上更为合适的程序,而不是当前要求在重整中作出不可持续的100%本金支付承诺的做法。

(二)和解:单一债权人,债务人的窘境

在这份调查中仍未涉及的少数案例最终以另一种谈判方式结束,需要所有债权人的批准:和解。其中少数几个案例中,有三个被提起为和解案件(两个成功,一个失败)[105],另一个是由清算案件转为和解案件(但此后失败——这就是上文提到的李先生的案件[106]),另外四个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私下达成和解安排后终止的。[107]

两个成功的正式和解案例的故事很有趣,也揭示了实现普遍和解可能需要的独特条件。魏先生曾经租了一家出售女装的店铺,试图支付他最近婚礼的高昂费用,并改善他新婚家庭的收入状况,但由于妻子怀孕,店铺遭受了重大损失不得不关闭。魏先生的和解类似于上文描述的重整安排,承诺在54个月内通过稳定的月供全额清偿其66万元的债务本金。[108]这个案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方面是,这项和解是由破产事务管理署本身促成的![109]全额支付和强大的行政支持相结合无疑解释了这个案件的罕见成功。

另一个案例则更像是一个令人遗憾的例外。[110]张先生是一名76岁的退休人员,申请和解是因为一笔庞大的单一债务:数十年前,1999年,他为一家投资公司的一笔大额银行贷款做了个人担保,而张先生似乎是其中的主要人物之一。当公司未能支付时,2001年,张先生因其个人担保责任被判决清偿近200万元的债务。即使银行债权人于2009年查封了张先生的房屋并将其拍卖价款用于偿还债务后,张先生仍面临着超过160万元的无法克服的债务。此时,张先生退休了,他的收入仅限于退休金和社保,但在2020年,债权人银行开始扣除他的退休金,使张先生只能靠2200元每月的最低生活补贴勉强生存。[111]

张先生的破产管理人说服了这个案件中唯一的债权人——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对这位倒霉的张先生施与宽容。作为交换,平安银行同意张先生一次性支付金融社保卡上的全部余额[112](47,286元)以及再扣除张先生一个月的养老金(4817元),作为免除张先生剩余的、超过180万元债权的条件。[113]因此,2022年4月8日,法院作出了迄今为止在深圳唯一的个人免责令,正式解除了张先生几十年的债务负担。[114]鉴于张先生年龄较大,银行长达几十年的收款努力和对他的房屋的查封,以及张先生无法实际清偿这笔巨额债务的绝望局面,这个(由政府监管的银行)唯一的债权人无法逃脱管理人和法院的压力,因此接受了这一仁慈之举。这个案件的成功是一种罕见的因素交汇,不太可能被复制。

六.行动中的法律:网络防火墙的影响

在结束这次实证分析之前,有必要谈一谈未来研究者可能面临的挑战,尤其是当他们试图研究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获取这里提供的详细数据时。如前所述,[115]大部分详细数据都是从深圳破产法庭维护的一个宝贵网站上收集而来的,该网站上发布了新个人破产制度中接受申请和终结案件的实际裁定。[116]当笔者发现这个宝贵的资源时,最初的兴奋很快就遭受打击,因为在2021年11月便无法再访问该网站了。尝试从中国以外的地方访问该网站只能收到令人沮丧的“无法访问此网站”的提示信息。

在寻求工程和计算机科学专家的帮助并与中国的同仁联系之后,笔者了解到虽然该网址仍然活跃,但只有中国境内的计算机才能访问。尽管尝试了几种声称通过中国服务器运行的VPN,但我发现这种解决方法被防火墙的屏蔽措施所阻挡。给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去的询问邮件也没有得到回复。为了避免任何尴尬,笔者放弃了此事,并继续利用其他可用的资源。

笔者不禁纳闷,也仍然在思考为何当局会阻止外国人访问一个发布个人破产法庭裁定命令等无害且正常信息的网站。最初的猜想是,法院担心破产裁定会向国际媒体披露中国企业家的困境。笔者思考过这是否是中国在线案例数据库中出现的类似现象的表现,即“呈现中国社会不利观点的案例...可能因此被删除”。[117]但这似乎不太可能。

更有可能的原因是对个人数据隐私法(过度)谨慎的解释。2021年11月1日,就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站被防火墙封锁的时候,中国颁布了一项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118]该法要求将“重要数据”放置在防火墙后进行保护,并要求数据库主机对跨境数据转移进行“安全评估”[119]。深圳破产法庭的相关负责人可能担心对这项数据隐私法的严格执行,因此他们干脆阻止了该数据库信息传输到国外服务器。奇怪的是,尽管深圳破产法庭的网站被封锁,但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网站,[120]其中包含大部分这些法庭裁定的详细公告,却没有被封锁。此外,国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121]也没有被封锁。[122]虽然这个全国性数据库更难搜索,而且并不包含所有的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但它确实包含了许多案件(包括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网站上没有报告的一些案件)。似乎不同的机关对于数据隐私法的适用持有不同的看法(或至少是不同的风险容忍度)。在涉及个人的判决的相关网站发布上,中国的法院本身就对新的数据隐私法的正确适用和个人数据隐私与公开司法制度以及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问题存在分歧。[123]

因此,外国研究者只能依赖那些相对不那么完整且不太可靠的数据来源。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网站通常会滞后地发布有关新申请和法庭裁定的公告(通常有几个月的延迟),而且只提供了一个简略的链接信息,让人们去查找相关的详细命令,而这个链接就是在2021年11月被防火墙封锁的那个网站。它还将感兴趣的访问者引导到全国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站,这个网站包含了数以万计的全国性公司破产申请,其中深圳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是有限的,并且在这庞大的数据集中搜索并不容易且不直观。

研究者应该注意,在中国互联网上的数据可能是短暂的,今天有,明天可能就没了。在法律实施被有意隐藏在电子防火墙背后时,评估法律实施变得困难。七.结论

深圳创新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情况至今基本上浇灭了大多数渴望申请者的希望。尽管制度本身在理论上可以支持一个世界级的破产救济系统,但深圳破产法庭狭隘而保守的解释使其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实际上,与中国台湾的消费者破产制度相反,深圳实施的制度无法称为“消费者”破产制度;它只是一个部分的“个人”破产制度,仅限于目前或曾经的企业家(与深圳有足够的现行联系)。事实上,它几乎不能算是一个“破产”制度,而主要是一个促进轻微利息和罚款减免谈判的机制。一个配备了(1)毫无希望适用的标准清算和免责救济的破产程序,以及(2)承诺100%清偿本金的重整程序的破产体系,不符合国际个人破产的准则。[124]这样的制度注定会导致债务人的心碎和失败。更多的债务人需要被接纳到一个适当的个人破产医院,并且应当对大多数债务人提供标准化的救济,而不仅仅极端地考虑濒临死亡的病人,或为那些只需要轻微缓解的患者开具复杂的协商处方。深圳在其个人破产法规中勾勒出了一个良好的框架,《深圳个破产条例》已经勾勒出一个良好的框架,司法和行政官员最好回到起点重新审视,将纸面上的法律落实。如此才能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预期功能和社会效果,并为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提供深圳经验。



朱梓铭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龚睿勋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尾注

[1]Jason J. Kilborn 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法学院教授。我非常感谢刘静教授、李莉法官和张晓哲,他们在数据报告的查找以及对中国个人破产语言和文化的理解方面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

[2]这是中国大陆的首部个人破产法,但并不是中国的第一部个人破产法。Jason Kilborn, Building Bridges in China for a More Harmonious Society: Origins and Evolution of Personal Insolvency in Taiwan and Shenzhen, 31 INT’L INSOLVENCY REV. 183, 184 (2022).

[3]“法规”而不是“法律”,因为这是一种次国家规范,只在一个城市内采用和有效。Id. at 203 n. 193.

[4] See, e.g., Pingyao Xie, Chinese personal bankruptcy regulation: The Shenzhen experience, 30 INT’L INSOLVENCY REV. 410, 419 (2021); Daniel A. Austin & Cheng-to Lin, Personal Bankruptcy in the Middle Kingdom: China’s Local Pilot Programs and Half of a Bankruptcy System, 95 AM. BANKR. L.J. 81, 106, 113-14, 124 (2021); Kilborn, supra note 2, at 203-04.

[5] Xie, supra note 3, at 417.

[6] Austin & Lin, supra note 3, at 124 (注意到“深圳破产条例是一部真正的个人破产法”,与其他地方的试验相比,因为债务人可以在没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得救济,有时甚至“不顾债权人的反对”。)

[7]这个故事几乎没有受到公众的关注,不像被广泛报道的蓝牙耳机企业家梁先生的第一个案例,他的生意也受到了新冠病毒和其他经营挑战的困扰。See, e.g., China’s first personal bankruptcy case granted by Shenzhen court, GLOBAL TIMES, July 19, 2021, online at https://www.globaltimes.cn/page/202107/1229044.shtml; Shan Yuxiao & Tang Ziyi, Shenzhen court issues landmark ruling on personal bankruptcy, NIKKEI ASIA, July 21, 2021, online at https://asia.nikkei.com/Spotlight/Caixin/Shenzhen-court-issueslandmark-ruling-on-personal-bankruptcy; Guodong Du, Behind China’s First Personal Bankruptcy Case, CHINA JUSTICE OBSERVER, Jan. 16, 2022, online at https://www.chinajusticeobserver.com/a/behind-china-s-first-personal-bankruptcy-case. Mr. Liang enjoyed a considerable monthly income of about 25,000 yuan per month, which allowed him to successfully negotiate a repayment plan promising his creditors 100% pay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their claims, and more than 90% of his creditors approved. (2021)粤 03 破 230 号(个 1) (see infra, note 9, for an explanation of the case citation).

[8] See OECD, Purchasing power parities (PPP), https://data.oecd.org/conversion/purchasing-powerparities-ppp.htm (2020年和2021年的购买力平价约为4.2元/美元,2022年为4.0元/美元).

[9] See WORLD BANK GROUP, SAVING ENTREPRENEURS, SAVING ENTERPRISES: PROPOSALS ON THE TREATMENT OF MSME INSOLVENCY 10, 26 (2018) (noting these aspects of reinvigorating individual entrepreneurs as purposes of small business insolvency law).

[10] (2021)粤 03 破 231 号(个 2). 中国法院案件按年份、地区和编号进行识别。深圳在广东省,所以第一个字(yue粤)是广东的古代缩写,而负责个人破产案件的深圳中级法院位于广东省第三区。第二个字符(po破)是中文破产(pochan破产)的缩写,表示破产案件的编号为(hao号),因此李先生的案件是2021年深圳第231起破产案件。最后,这是一个个人破产的案例。

[11] (2021)粤 03 破 236 号(个 5).

[12] (2022)粤 03 破申 815 号(个 81). 该案件编号与已受理/已受理案件编号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二段包含两个字符,不仅是“破产”的缩写(破po,代表破产),还有“申请”的缩写(申shen,代表申清)。方先生的申请似乎已被拒绝(鉴于没有报告受理顺序),其摘要可在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的在线数据库中查阅。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sqyslxx/content/post_10197445.html. A similar case offering creditors just over 50% payment, supported by highly optimistic assumptions about future income, was filed by a Mr. Li and seems to have been rejected in September 2022, again without offering Mr. Li a chance to pitch his proposal to creditors. (2022)粤 03 破申 886 号(个 104), 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sqyslxx/content/post_10197601.html.

[13]关于条例条款的详细分析,See Austen & Lin, supra note 3, at 106- 20; see also Xie, supra note 3, at 413-16;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3-05.

[14]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3-05.

[15] Id.

[16] Id.

[17]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Shenzhen jingji tequ geren pochan tiaoli]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Personal Bankruptcy Regulation] [hereafter Shenzhen Pers. Bankr. Reg.] art. 173, online at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79/content/post_8352031.html (in Chinese).

[18]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3. 是的,就是基尔伯恩,这篇文章的作者,这篇文章的副标题可以改成“如何优雅地吃乌鸦”。

[19]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191-205.

[20] Xie, supra note 3, at 419 (注意到“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努力难以实现,因此债务人与债权人谈判是徒劳的”);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4.

[21] Shenzhen Pers. Bankr. Reg. arts. 133-36 (规定批准与“所有”债权人的和解); see Austen & Lin, supra note 3, at 111, 116-17.

[22] Shenzhen Pers. Bankr. Reg. art. 2 (明确说明这种损失可能是“由于经营或者生活消费”造成的。); see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4.

[23]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185 (注意到中国台湾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令人惊讶,其中包括经营性债务有限的“小规模”企业家).

[24] Xie, supra note 3, at 414, 419 (在深圳的规定中提到“企业家和消费者没有区别”。);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4.

[25] See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185-88, 200-01.

[26] Shenzhen Pers. Bankr. Reg. arts. 19, 23, 32, 36, 86, 95, 96, 99; see Austen & Lin, supra note 3, at 111-14;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197-200, 204-05.

[27] Austen & Lin, supra note 3, at 113-14 (noting exceptions);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4-05.

[28] See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5;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8, at 3, 6-7.

[29] See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4.x

[30] Shenzhen Pers. Bankr. Reg. arts. 106, 115, 119, 121. Creditors are classified into secured, three groups of priority unsecured, and general unsecured claims, and each class of claims must approve the plan, but given the nature and limited number of these various types of claims, all but general unsecured creditors likely have to approve the plan unanimously in the average case where such claims are present. See Xie, supra note 3, at 415; Austen & Lin, supra note 3, at 114-16.

[31] See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5. 至少有一件事我是对的,如下所示。

[32] Xie, supra note 3, at 416;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4 & n.195.

[33] See supra note 5.

[34] Wang Fan, Shenzhen Finalizes the First “Personal Bankruptcy” Case In the Country, and the Exploration of a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At the National Level Is Expected To Accelerate [深圳审 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国家层面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有望提速], 21ST CENTURY BUSINESS HERALD [21 世纪 经济报道], July 19, 2021, online at http://www.21jingji.com/article/20210719/herald/84eba052faaefaa178371ae2b3951342.html (citing Shenzhen Bankruptcy Court President, Cao Quixuan, estimating annual personal bankruptcy filings in the range of 5000-6000).

[35] Shusen Xie, First Anniversary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Personal Bankruptcy Regulations”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一周年], SHENZHEN SPECIAL ZONE NEWS [深圳特区 报], Mar. 7, 2022, online at https://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22-03/07/content_24974344.htm; Rong Tang, The Inside Story of the “Honest But Unfortunate” Entrepreneur [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 兜底], LEGAL DAILY [法制日报], Mar. 11, 2022, online at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20311/Page04TB.htm.

[36] Shenzhen Pers. Bankr. Reg. art. 12.

[37]See Xie, supra note 34; Tang, supra note 34. This process is also described in many of the petition acceptance orders on file with author.

[38] Inventory of the Ten Key Issues of Personal Bankruptcy [盘点个人破产十大关键问题], SOHU.COM, Aug. 3, 2021, https://www.sohu.com/a/481231982_121123884 (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件研究所对深圳市破产法院院长曹启选的采访,报道曹启选对直接驳回申请的理由的评论,包括“部分申请人因过度消费、过度投机、赌博等原因破产,部分申请人不符合‘诚实不幸’要求”。).

[39] Id. (报道援引法院院长曹启选的话说,到目前为止,他已经亲自面试了140多名申请人,其他法官面试了80多名).

[40] See Xie, supra note 34; Tang, supra note 34.

[41] Tang, supra note 34; Jing Xiaojing, The Practice of Countering Personal Bankruptcy Fraud in Shenzhen [深圳反个人破产欺诈的实践], PEOPLE’S COURT DAILY, Oct. 20, 2021, online at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1-10/20/content_210370.htm?div=-1.

[42] See Xie, supra note 34; Tang, supra note 34.

[43] Jason J. Kilborn, The Rise and Fall of Fear of Abuse in Consumer Bankruptcy: Most Recent Comparative Evidence from Europe and Beyond, 96 TEXAS L. REV. 1327, 1337 (2018).

[44] See Sylwia Czubkowska & Klara Klinger, Upadłość niedostępna dla zwykłego konsumenta - z ustawy skorzystało tylko 14 osób [Bankruptcy not available to ordinary consumers - only 14 people benefited from the act], DZIENNIK GAZETA PRAWNA, Mar. 31, 2010.

[45] Jason J. Kilborn, Twenty-Five Years of Consumer Bankruptcy in Continental Europe: Internalizing Negative Externalities and Humanizing Justice in Denmark, 18 INT’L. INSOLVENCY REV. 155, 166-70 (2009).

[46] Id. at 170, 173, 175.

[47] Kilborn, supra note 42, at 1337-38; Kilborn, supra note 44, at 173-79.

[48] See supra note 37 (报告法院院长曹启选指出,需要通过咨询系统而不是让法官审查申请来加快申请审查过程); SHENZHEN BANKRUPTCY ADMINISTRATION OFFICE, PRESSING THE RESET BUTTON FOR AN “HONEST AND UNFORTUNATE” LIFE [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生按下重启键], Mar. 23, 2023, online at 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138868.html (chronicling creation and achievements of two years of operations of the office and noting its many crucial responsibilities).

[49] SHENZHEN BANKRUPTCY ADMINISTRATION OFFICE, id.; SHENZHEN BANKRUPTCY COURT,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PERSONAL BANKRUPTCY APPLICATION AND REVIEW WORK” (May 17, 2022), arts. 3, 6(9), reprinted at https://www.sohu.com/a/548083077_121123884 (对申请人强制执行破产前咨询任务,并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破产申请时提交完成此类咨询的证书).

[50]这里引用的数据是从2022年6月1日到2023年5月31日,这与法规的第二个3月至3月的年份并不完全一致,但鉴于2022-23年期间的申请受理日期,这些时期的申请数据似乎相当相似。

[51] Zeng Zihang, Who applies for personal bankruptcy counseling in Shenzhen? [谁在深圳申请个人破产 辅导?], SOUTHCN.COM, June 2, 2023, reprinted at https://sz.oeeee.com/html/202306/02/1376321.html (reporting “774 people were persuaded to withdraw because they did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for personal bankruptcy application”); Zeng Zihang, Most Debtors Are Willing to Choose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大部分债务人 愿意选择重整程序], SOUTHERN DAILY [南方日报], June 2, 2023, reprinted online at https://roll.sohu.com/a/681373107_161794.

[52]申请、受理令、案件终止令等信息均为笔者从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站手工收集整理而成, https://birp.szcourt.gov.cn/pcczajxxw/gpHome/index (在2021年11月建立防火墙之前,见下文第六部分), 决议可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查询,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 and announcements from the Shenzhen Bankruptcy Administration Office’s personal bankruptcy public information website, 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index.html.

[53] See supra text accompanying note 41.

[54]深圳律师协会报告称,自2021年3月1日《个人破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至2022年12月底,法院共收到申请1308件,受理(即立案)80件。Shenzhen Lawyers Association, The Fourth Anniversar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henzhen Bankruptcy Court! [深圳破产法庭成立四周年!], in PERSONAL BANKRUPTCY LEGAL INFORMATION [个人破产法律资讯] 3, 4, issue 6, Feb. 2023, online at http://www.szlawyers.com/file/upload/20220419/file/20220419094745_09443dafea104e00bab53424a8 876fb3.pdf. 这些数字与作者手工汇编的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案件受理数据完全一致(见上文附注51),这意味着在该程序的前22个月,申请受理率仅略高于6%。

[55] Yuanyuan Zhao, Shenzhen Has Implemented Personal Bankruptcy For Two Months: Some People Have Used It As A Life-Saving Straw, Some People Owe 3 Million But Are Unwilling To Apply [深圳 实施个人破产两月: 有人当它救命稻草, 有人欠 300 万不愿申请], NETEASE, May 28, 2021, online at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B39V6J105148UNS.html.

[56] Jason J. Kilborn, Fatal Flaws in Financing Personal Bankruptcy: The Curious Case of Russia in Comparative Context, 94 AM. BANKR. L.J. 419, 427-59 (2020) (讨论几个国家个人破产制度融资、获取和运作方面的挑战。)

[57] Lin Qingrong, Paving the wa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为个人破 产制度施行铺路搭桥], SHENZHEN SPECIAL ZONE NEWS [深圳特区报], May 18, 2023, online at https://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23-05/18/content_30232163.htm.

[58] See supra notes 21 and 23 and accompanying text.

[59] Zhao, supra note 54

[60] Id.

[61]关于本文中这一论断和其他经验性论断的来源,见上文附注51。这三起案件似乎主要涉及消费者债务:(2022)粤 03 破 139 号(个 2), (2022)粤 03 破516 号(个 47), and (2023)粤 03 破 65 号(个 9), 尽管债务性质如此,但这三家银行都获得了批准,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它们提出了可信的全额偿付重组计划。前两次(个2和个47)分别于2022年7月7日和11月24日成功完成了确认计划;第二个(个9)在计划被债权人拒绝后,于2023年5月10日莫名其妙地终止。

[62] See, e.g., (2022)粤 03 破申 841 号(个 86), (2022)粤 03 破申 732 号(个 68), (2022)粤 03 破申 709 号(个 65).

[63] See Austen & Lin, supra note 3, at 83; Rebecca Parry, Haizheng Zhang & Jiahui Fu, Personal Insolvency in China: Necessities, Difficulties, and Possibilities, 46 BROOK. J. INT’L L. 517, 539-41 (2021) (discussing public hostility toward debt defaulters as impediment to personal insolvency law).

[64] Shenzhen Pers. Bankr. Reg. art. 98(3).

[65] See supra note 37, Zhao, supra note 54 (参见破产庭庭长在深圳中级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个人破产法规不适用于减轻“奢侈消费,过度投机和过度借贷”造成的债务。)

[66]这种“好”企业债务和“坏”消费者债务之间的可疑区分,一直是世界各地长期激烈辩论的主题。See LENDOL CALDER, FINANCING THE AMERICAN DREAM: A CULTURAL HISTORY OF CONSUMER CREDIT 92-104, 211-62 (1999).

[67] See supra notes 25-28 and accompanying text.

[68] Qingrong Lin & Yan Zhang, Shenzhen Personal Bankruptcy Regulations Created Many First Cases in the Country [深圳个人破产法规开创多个全国首例], SHENZHEN SPECIAL ZONE NEWS [深圳特区报], Mar. 1, 2023, online at https://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23-03/01/content_30097040.htm. 这个政策的最后一个词(兜底doudi)有一组令人困惑和讽刺的含义。这个词在我的纸质词典里找不到,我的电子词典(Pleco)把这个词定义为一个口语化短语,意思是“揭露(一个人不光彩的背景等)细节”。披露个人财务失败的肮脏细节当然是申请任何形式的破产救济的后果之一,但深圳法院似乎用了这个双关语来强调这一点,特别是在清算的背景下,以进一步劝阻申请人。一位来自另一个城市的前破产法官的中国同事向我解释说,这里的“基本最低”(如社会救助的门槛)是这里的意思。

[69] SHENZHEN BANKRUPTCY COURT, supra note 48, art. 9; see also Huashang Lawyers, Analysis of Shenzhen Bankruptcy Court’s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Personal Bankruptcy Application and Review” [深圳破产法庭《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解析] (May 26, 2022), 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news_view.asp?cid=110&id=2318 (解读《意见》,加大清算申请人举证责任,“更严格控制”).

[70] See, e.g., Kilborn, supra note 41, at 1337-38 (Poland); Kilborn, supra note 44, at 166-67, 174-76 (Denmark). 在个别企业家的具体情况下,世界银行集团明确批评了这种以“无望的”资不抵债为条件减免债务的做法。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8, at 4.

[71]关于这篇文章和其他经验性论断的来源, see supra note 51.

[72] (2021)粤 03 破 417 号(个 11); for a notice of the confirmation ruling, see 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qsjkcqxx/content/post_9372221.html.

[73] (2022)粤 03 破 310 号(个 20). 本案的清算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受理,但公告并未在深圳市破产管理处网站上公布,仅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上公布,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gg/ggxq?id=C276AE7F0D076D7569E7465D4D071358. I could find no further information on the case, suggesting it has not been confirmed yet and may well be converted to another procedure, as other similar cases have been, as discussed immediately below.

[74] See (2022)粤 03 破 124-125 号(个 22 and 23), 这是一对夫妻,在第一年的最后一天,也就是2022年2月28日被受理,然后在2022年12月20日突然出现了一份公告,称他们已转为重整,并批准了一项支付计划
未偿债权本金的100%。该通知载于

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czyhjxx/content/post_10382115.htm

[75]事实上,第一个已审理并成功结案的案件(见上文附注6)是作为清算提起的,但在2021年4月27日关于受理申请的小组听证会上,债务人被说服将申请转为重整。(2021)粤 03 破 230 号(个 1).

[76]除了上文附注73提到的两个案件外,另两个转为重整的案件是:(2021)粤 03 破 232 号(个 3),该案件成功结束并确认了全额支付计划;以及上文第10注释及相关文本中讨论的崔先生的案件,该案件被95%的债权人全盘否决,未能获得救济。

[77] (2021)粤 03 破 380 号(个 8), (2021)粤 03 破479 号(个 13), (2021)粤 03 破 480 号(个 14) (最后两个案件是一对夫妻共同的案件)。注意,这些案件并未正式转为和解程序;它们因庭外和解而自愿撤销。

[78]这就是上文附注9和随附文本所讨论的李先生不幸而令人惊讶的失败案例。

[79] See supra notes 75 and 77.

[80] 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8, at 1-3.

[81] See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196 (注意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和中国台湾的类似问题)。

[82]关于这项生活津贴,见下文第86-87号附注及其内容。

[83] (2021)粤 03 破 517 号(个 48). 陈先生案件的开庭和结案公告可在查询于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sqyslxx/content/post_10052687.html and 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czyhjxx/content/post_10273776.html, respectively.

[84] Id. 除了上述李先生和崔先生的案件(见前文附注9-10及相关文本)外,其他较新的类似案例包括:(2023)粤 03 破 61 号(个 6),其中胡先生报告其来自网约车业务的收入有限且不稳定,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认定胡先生“未来没有可预见的收入”,并终止了该案件。因此,这个案件似乎本不应该作为重整案件开始。

[85]此案被广泛报道,并被省高等法院选为个人破产清算的典型“典型案例”——当然,这是唯一的选择。Tang, supra note 34; Lin & Zhang, supra, note 67.

[86] (2021)粤 03 破 417 号(个 11)

[87]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4 & n.203.

[88] Id. (文章指出,深圳的规定没有像中国台湾的消费者破产法那样,将破产债务人的最低生活标准确定为贫困生活标准乘以1.2的系数)。

[89] See supra notes 67-68 and accompanying text.

[90]关于本文中这一论断和其他经验性论断的来源,见上文附注51。

[91]截至撰写本文时,三起重整案件尚未获得最终报告,其中一起于2023年3月15日终止,当时债务人与所有七名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2022)粤 03 破 64 号(个 7), 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czyhjxx/content/post_10497564.html.

[92]法院似乎从未行使其权力来确认和“强行”一项未经债权人批准的计划。See Austen & Lin, supra note 3, at 116 (citing Shenzhen Bankr. Reg. art. 121).

[93]关于这篇文章和其他经验性断言的来源, see supra note 51.

[94]案件号(2022)粤03破573号(个55)似乎是一个例外,因为已确认的计划承诺60个月分期付款总额仅(明确)占债务总额的36.97%,但债务人的申请中提到了一项针对沈某的905,000元的未决诉讼,债务人承诺将所有执行收益用于债务支付,包括利息在内,完全涵盖所有未偿债权。申请和确认公告课查找于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sqyslxx/content/post_10197442.html and 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czyhjxx/content/post_10324796.html, respectively.

[95]鉴于债务人的报告含糊不清,这些已确认计划案例中的债务情况很难确定,但它们通常反映了当前制度的小企业性质。确诊病例的平均总债务负担约为90万元(约22.5万美元),中位数略低,约为83.5万元(约21万美元)。最高的债务为250多万元人民币(约64万美元),最低的为24.7万元人民币(约6.2万美元)。

[96]例外情况有:(1)陈先生的案例,如上所述,陈先生只提供约50%的还款,见上文附注82-83和随附文本;(2)胡先生的案例,见上文附注83,他在其糟糕的收入状况得到确认之前提出了80%的还款。鉴于他们的收入状况非常紧张,这两种情况都更适合清算。

[97]计划被拒绝的原因通常不会在结案公告中说明,但似乎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债权人意识到,鉴于收入非常紧张或不可预测,债务人提出全额付款的提议过于自信。例如,以下所有案例都巧合地报告了8000元的月收入,显然不足以支付60个月的全部本金:(2023)粤03破64号(个8);(2022)粤 03 破 593 号(个 58); (2022)粤 03 破 581 号(个 56)。同样,所有这些案件在债务人收入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本应该更适合进行清算。

[98]其他公司被拒绝的最常见原因似乎是非经营性债务占主导地位, see supra Part IV.

[99] See, e.g., (2022)粤 03 破申 646, 648号(个 55-56) (联合案件建议支付四分之一多一点); (2022)粤 03 破申 666号(个 59) (提供全额付款,但只能在“2048年之前”,远远超过五年的上限); (2022)粤 03 破申 708 号(个 64) (明确提供27.8%的还款); (2022) 粤 03 破申 728 号(个 66) (明确提供80%的还款,没有明确归还全部本金); (2022)粤 03 破申 815号(个 81) (提供不到70%的还款,并没有明确地归还所有本金); (2022) 粤 03 破申 824 号(个 83) (还本付息350万元,但1万元的月收入明显不能60个月偿还); (2022)粤 03 破申 846-847 号(个 88-89) (联合案例提供超过40%的本金清偿); (2022)粤 03 破申 852 号(个 93) (明确提供75.57%的还款率,没有明确返还全部本金); (2022)粤 03 破申 886号(个 104) (明确提供52.22%的还款); (2022)粤03 破申 887 号(个 105) (明确提供36.87%的还款); (2022)粤 03 破申 891 号(个 109) (明确提供43.6%的还款).

[100] (2022)粤 03 破 493 号(个 40). 计划确认和结案公告可查询于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czyhjxx/content/post_10273784.html.

[101] (2022)粤 03 破 589 号(个 57). 计划确认和结案公告可查询于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czyhjxx/content/post_10479841.html.

[102] (2022)粤 03 破申 853 号(个 94). 公平地说,金先生报告说他持有一家科技公司7%的股份,该公司在2021年向他支付了近15万元的股息,但我们都知道,在科技公司投资的动荡世界里,过去的表现并不能保证未来的成功。事实上,依靠这些股息为金先生的计划提供大部分资金似乎是一项非常冒险的投资。金先生的申请公告是为数不多的在网上发布的公告之一,可查询于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sqyslxx/content/post_10197581.html.

[103] Jason J. Kilborn, La Responsabilisation de l’Economie: What the United States Can Learn From the New French Law on Consumer Overindebtedness, 26 MICH. J. INT’L L. 619, 648-55 (2005).

[104] J.J. Kilborn, Determinants of Failure ... and Success in Personal Debt Mediation, TRANSNAT’L DISP. MGMT. 14(4), 11-13 (Winter 2017); Jason J. Kilborn, Still Chasing Chimeras But Finally Slaying Some Dragons in the Quest for Consumer Bankruptcy Reform, 25 LOYOLA CONS. L. REV. 1, 24-28 (2012).

[105]这是该系统受理的第一批案件,也是最后一批作为和解案件受理的案件: (2021)粤 03 破 233 号(个 4) (在未能达成和解后,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于2021年8月24日终止); (2021)粤 03 破 347 号(个 6) (2021年7月16日受理,于2021年10月8日和解), and (2021)粤03 破 365 号(个 7) (2021年7月22日受理,2021年11月16日确认和解)。

[106] See supra note 9 and accompanying text

[107] (2021)粤 03 破 380 号(个 8) (于2021年8月6日作为清算案件受理,并于次月与单一债权人达成和解); (2021)粤 03 破 479-480 号(个 13 and 14) (这是一对夫妻的清算案件,于2021年9月28日受理,并于2022年3月和解); and (2022)粤03 破 64 号(个 7) (于2022年12月16日作为重整案件受理,在申请提交和受理之间与六位债权人达成了和解,之后管理人协助获得了第七位也是最后一位债权人的同意,于2023年3月15日终止了案件-无需注意这里的3月15日!).

[108] (2021)粤 03 破 365 号(个 7).

[109] SHENZHEN BANKRUPTCY ADMINISTRATION OFFICE, supra note 47.

[110] In addition to the case announcements for (2021)粤 03 破 347 号(个 6), see Tang, supra note 34, for a brief recital of some of the facts of this widely reported case.

[111]关于也适用于破产清算案件的最低生活津贴,见上文附注86-87和所附案文。

[112]有关这一概念的简要说明,请参见工商银行金融社会保障卡。https://www.icbc.com.cn/en/column/1438058476973998317.html.

[113] (2021)粤 03 破 347 号(个 6). 管理人的结论是,实际剩余的索赔金额只有970,380元,但由于超出张先生52103元的部分将被免除,因此银行不反对重新计算。

[114] (2022)粤 03 破申 112 号(个免 1). 注意新的案件编号——债务人必须单独申请免责,所以这是一个新的“申请”编号(申),括号中的编号不仅包括“个人”(个)的字符,还包括新的字符“免”,这是“免责”(免除)的缩写, see Kilborn, supra note 1, at 205 & n.213 (解释了这个术语出现的有趣历史)。免责的公告在线发布于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czyhjxx/content/post_9931704.html.

[115] See supra note 51.

[116]https://birp.szcourt.gov.cn/pcczajxxw/gpHome/index.

[117] Luo Jiajun & Thomas Kellogg, Verdicts from China’s Courts Used to Be Accessible Online. Now They’re Disappearing, CHINAFILE, Feb. 1, 2022, online at https://www.chinafile.com/reportingopinion/viewpoint/verdicts-chinas-courts-used-be-accessible-online-now-theyre-disappearing.

[118] Alexander C.H. Lou, Right to Publish Judicial Judgments for Profits? Two-tier Exemption of Published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hinese Law 2 (Aug. 3, 2022), online at http://ssrn.com/abstract=4181067.

[119] T. Markus Funk, Mason Ji, & Huijie Shao, China Data Privacy Laws, WeChat Muddy CrossBorder Inquiries, BLOOMBERG LAW: US LAW WEEK, Oct. 27, 2022 (emphasis added).

[120]http://sf.sz.gov.cn/szsgrpcxxgkpt/index.html.

[121]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

[122]实际上,从2022年10月中旬开始,它被封锁了很短的一段时间,但几个月后它又恢复了可用性,并且在撰写本文时仍然如此。

[123] Guodong Du & Meng Hu, Disclosing Chinese Judgments: Infringing Personal Privacy or Not?, CHINA JUSTICE OBSERVER, Feb. 13, 2022, online at https://www.chinajusticeobserver.com/a/disclosing-chinese-judgments-infringing-personal-privacy-ornot (contrasting opposing rulings from courts in Beijing and Suzhou).

[124] WORLD BANK GROUP,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INSOLVENCY AND CREDITOR/DEBTOR REGIMES (2021), http://hdl.handle.net/10986/35506. See in particular Principles C18, C19, and especially C20.

责任编辑:杨杨、唐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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