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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人伟:建立“不进则退”的税收理念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经济学家茶座 Teahouse Author jjxjcz



作 者:赵人伟,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研究》主编。

来 源:《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03年第1期(总第11辑)。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写道:“如果富人比穷人缴纳更多的税,但并不是按比例递增的,那么这种税收制度仍然被认为是累退的”。 他解释说,税收要讲公平,而在试图界定公平的含义时,经济学家集中于两个原则:横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指境况相同或相似的人应当缴纳相同或相似的税;纵向公平(vertical equity),指境况好的人应当多纳税。富人比穷人缴纳其收入中更大份额的税收制度被称为累进制(progressive),不然就被称为累退制(regressive)。这种税收理念,按照中国人的表达习惯,我们不妨把它概括为“不进则退”的税收理念。我认为,这种“不进则退”的理念对于我们建立科学的税收制度、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收入再分配、调节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这种理念,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而不是比例税率,即收入高的人的税率要高于收入低的人的税率。我国利用个人所得税进行收入差距的调节可以说还刚刚起步,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还不可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有领域都实行累进制。就以利息税来说,由于存款实名制还不完备,我国目前还只能实行比例税率,而不是累进税率,即对所有的存款都征收20%的利息税。应该说,这种征收办法是不完备的,具有过渡性。因为这种办法不能起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不符合上述的纵向公平的原则。试想,如果在同一时期,某甲获得利息收入10,000元,某乙获得利息收入1,000元。两者税前收入的比例为10﹕1。缴纳20%的利息税以后,甲的税后利息收入为8,000元,乙的为800元。两者税后收入的比例仍然是10﹕1。他们的利息收入差距在税前和税后没有变化。可见,为了调节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应该从比例税向累进税过渡。当然,这种“不进则退”的税收理念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说的。如果从绝对意义上来说,比例税制是既没有[累]进也没有[累]退,仅仅是相对于纵向公平的要求,它才是[累]退的。例如,在上述利息税的实例中,大家的税率都是20%,既没有进,也没有退。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对“不进则退” 的理念区分为绝对意义上的“不进则退”和相对意义上的“不进则退”。这样一种区分,在日常生活中是经常可以遇到的。举一个浅显的例子来说:在我还是一名中学生的时候,老师经常用以下一段话来告诫学生们努力学习:“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心似平原走马,易放难收”。其实,不论是行舟也好,还是学习也好,“不进则退”都有绝对和相对两种状况。就以行舟来说,我们设想驾驶一艘江轮在长江上行驶,以上海为起点,以重庆为目的地,逆江而上。如果在轮船到达武汉以后驾驶者放弃了继续前进,任凭江轮顺着江水往上海方向倒流,那是绝对意义上的“不进则退”(当然,这是就轮船同地球的相对关系来说的,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地球的自转和地球绕太阳的公转等因素,情况就更为复杂,无须在此讨论,只能由天文学家和哲学家们去讨论了)。如果在轮船到达武汉以后驾驶者抛下船锚把船固定在武汉,既不向重庆方向前进,也不向上海方向后退。从绝对意义上讲,这可以说是“不进不退”。但是,由于其他船只还在继续前进,因此,同其它还在继续前进中的船只相比较而言,换言之,从相对意义上来说,这仍然是一种“不进则退”。再以学习来说,对于一种非常好的学说,有人可以认真地学习,学得很好,进步很快;也有人则敷衍了事,根本学不进去。但是,即使是那些学得很好的人,如果其中有人对于这种好学说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不能根据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变化而加以发展,甚至采取原教旨主义的态度,对发展和进步进行排斥和打击,那也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不进则退”的表现。当然,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甲可以说乙在退,乙也可以说甲在退。因此,对于什么是进,什么是退,还有一个定位和定向的问题,才能防止出现“视进为退”或“视退为进”的状况。前面我们举的是所得税的实例来讨论进退问题。下面我们将回顾和总结一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计划和市场问题的论战来进一步讨论进退的问题。从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我国经济学界就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进行了非常热烈的大论战,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牵涉到经济改革方向问题的大论战。撇开枝节问题不说,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只有逐步摈弃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才是经济改革的大方向;另一种意见是:只有把市场机制或市场调节放在补充和辅助的地位,坚持计划经济的主体地位,才符合经济改革的大方向。显然,这两种意见的进退观是不一样的:前者视自己为进,视后者为退;后者也视自己为进,而视前者为退。经过十多年的讨论,到了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讲话和中共十四大才最终肯定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总结这场大论战及其成果,对我们树立正确的进退观有什么意义呢?首先,不应该拘泥于名词概念的表象之争,而应该注重问题的实质。例如,就计划经济中的“计划”一词来说确实不坏,改革并不是要否定任何意义上的计划,而是要扬弃特定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具体来说就是要扬弃经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等国家实践过的、事实证明是不可持续的那样一种计划经济。西方经济学界往往有人把这样一种经济称之为“命令经济”,甚至“动员的命令经济”。我倒比较赞赏日本经济学家石川滋对计划经济所作的概括。他说:中国原来的经济体制在广义上可以定义为“集中管理的实物计划资源配制体制” 石川滋教授的这一概括把传统特定意义上的计划经济的如下两个特点表达出来了:一是过度集中,抹杀了决策主体的多元性和利益的多元性;二是资源配置的实物化,否定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显然,这样一种体制是低效率的、不可持续的,只能被市场经济所取代。所以,就经济体制来说,什么叫进,什么叫退,最终都要以效率标准或生产力标准来衡量。再者,还要区分改革中的“前进”和拨乱反正中的“反正”。八十年代初期,在经济改革问题上有一个颇为流行的说法是“拨乱反正”。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拨乱反正”,就是“治理混乱的局面,恢复正常秩序”。什么是正常秩序呢?一种流行的说法是:治理大跃进之乱,恢复到1956年那样一种状态,治理文化大革命之乱,恢复到1965 年那样一种状态,才叫正常秩序。诚然,在我国计划经济的实践中,1956年和1965 年是秩序比较正常的时段,我们不妨称之为比较有序的计划经济时段。在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有一些同志在向外宾介绍中国经济改革的情况时,常常把我国五十年代的经济,特别是上述两个时段的经济当作中国经济的“黄金时代”来介绍。难怪有的外国朋友当时就提出这样的疑问:“既然你们认为那时是黄金时代,那么只要恢复到那个状态就行了,又何必提出经济改革的要求呢?”可见,改革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前进,而不是简单地恢复到原有体制中一种比较好的状态。把“拨乱反正”当作改革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再有序的计划经济,哪怕是有市场机制或市场调节作补充的计划经济,也还是计划经济,而不是让市场机制起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市场经济。还有,区分战略上的前进和战术上的以退为进也是必要的。如所周知,前苏联在二十年代初期从军事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的转变是一种战术上的却退,容许私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的发展,容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为了等待时机成熟时向公有制经济和计划经济过渡。事实也是如此,到了二十年代末,苏联就向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全面推进了。所以,当年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只不过是一种战术上的以退为进,而不是战略方向的一种改变。但是,我们不能说我国自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仅仅是一种战术上的退却而不是一种战略上的前进。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老先生的女儿薛小和女士曾经对我说:“我父亲在五十年代是参与中国计划经济的创建工作的。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到八十年代转到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改革道路上来是很不容易的。”我深信,薛老当年参与创建计划经济时确实认为计划经济能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他确实已经醒悟到计划经济的不可持续性,只有有宏观条控的市场经济才能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因此,他毅然放弃了计划经济之路,走上了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改革之路。薛老的转变在老一辈共产党人和经济学家中具有代表性。我认为,这种转变是真诚的,也是可贵的。因为,这种转变遵循的是实践标准,而不是个人得失。他没有因为自己参与过计划经济的创建而拖住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后退,令人索然起敬。我认为,像薛老这样从参与计划经济的创建到投身于市场经济的改革都是建立在信念和实践基础上的活动,属于一种“与时俱进”的活动,而不是放弃信念和背离实践的风派活动。我们不应该对当年他们参与计划经济的创建而进行过多的指责,因为当年他们是把计划经济当作一种伟大的试验来进行的。在实践的基础上能够“知错必改”也就了不起了。因此,从实践和信念两个角度来衡量,他们原来走向计划经济和后来走向市场经济应该说都属于进而不是退。于是,我们留下的唯一希望是不要把今天走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当作当年苏联的新经济政策,即把它当作战术上的以退为进而不是战略上的前进。我们不愿看到的是:当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再来一次高度集中的、以实物配置资源为特征的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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