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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打赢商业诉讼,去什么法院很重要 | 政见CNPolitics

2017-10-30 杨鸣宇 政见CNPolitics

图片来源:新华社

在中国,商业诉讼胜率由司法制度和企业的“关系”共同影响。

杨鸣宇/政见观察员

在中国司法制度的研究里,“关系”对于在纠纷中是否使用诉讼非常重要,基本上已是学界共识。但既有研究存在两点不足:第一是,研究者的重点集中在“关系”对法律使用的影响上,但诉讼的胜负有多大程度上受到“关系”的影响还缺乏系统的研究。第二是中国存在多级法院,但多数研究者只关注其中某一级。那么“关系”的影响力在不同级别法院里是否存在差异?目前还是未知之数。


上述的不足长期未得到解决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两个原因:首先,是数据收集的困难。由于中国司法统计数据相对不透明,研究者往往无法同时知道谁使用了诉讼以及对应的诉讼结果。其次,要明确识别出关系如何影响不同级法院诉讼的结果,最好的方法是把同一批案件随机分配给比如说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然后比较两级法院在胜率上的差异。理论上假如“关系”没有作用,即法院只按法律作出判决,那么胜率不应该存在显著差异,反之亦然。但上述的策略在现实中不能实现,以商业纠纷案件为例,具体由哪一级法院受理是由涉案的具体金额决定。


幸运的是,由于商业纠纷涉及的金额不断升高,2008年,最高法院进行了一次司法政策调整,把基层法院能受理的商业纠纷的金额上限大大的提高。以广州市为例,2008年之前,金额为600万以下的商业纠纷由基层法院审理,金额为600-1000万则由中级法院审理;2008年后基层法院受理金额范围升至5000万以内,中级法院则升至5000万至3亿。也就是说,有一批原本应该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2008后改为由基层法院审理,于是这次司法政策调整产生了类似准实验。这使得利用双重差分作为统计分析手段去识别“关系”对案件胜率的影响成为可能。最近一篇发表在《比较政治学研究》上的文章正是运用了这样的策略。


那么数据收集的问题又如何解决?显然信息公布最全面的是上市公司的数据。1998年之后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均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公布它们涉及的诉讼案件信息。这也是为何这项研究选择商业诉讼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这项规定使得研究者收集到了1998-2013年间4275件上市公司的商业诉讼数据。


根据这些数据,研究者发现国企的平均胜率为45%,非国企则为40.66%。从这一数据上来看,两者的差异似乎并不大。但如果再考虑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差异就变得非常明显。双重差分的结果显示,由于司法政策的调整,在那些原来应该由中级法院审理,但在2008年后改为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在不考虑任何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国企的胜率下降了12.08%,而非国企的胜率则上升了23.32%。


如何解释两类企业在胜率上的差异?研究者认为这是由中国司法制度和企业的“关系”两者共同决定的。虽然理论上地方法院在中国同时受到上级法院和同级地方政府的管辖,但法院领导和财政预算是由后者决定,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响应的是地方的利益。换言之,地方在税收上主要依靠国企还是非国企,就决定了哪类企业的“关系”更“硬”。由于中国目前税收制度使得市政府的税收多数来源于国企,而县政府的来源则更多来源于非国企。于是企业就可以利用税收作为讨价还价的手段逼使地方介入到商业诉讼之中(假如地方政府不回应,它们就搬迁到其他城市),从而增加自己的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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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Yuhua Wang, “Relative Capture: Quasi-Experimental Evidence From the Chinese Judiciary”,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2017, first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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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欧阳伶星

微信编辑:侯丽

图片编辑:王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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