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于话题
#专利检索分析、FTO、无效、诉讼
17个
FTO在今年以来受到的关注度特别多,原因显而易见:中国准备修改专利法,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后企业明知相关专利存在,依然故意侵权,最高将支付5倍的惩罚性赔偿。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专利故意侵权最高要支付三倍的赔偿,所以企业为避免故意侵权,在产品上市前通常都会进行FTO(freedom to operate)分析,以便在遭到专利维权时向法庭证明并非故意侵权-因为FTO报告中说了可以自由操作。但是根据司法的判例,法院对FTO报告的质量和形式有一定的要求,比如需要有资格的律师签署等。然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每个FTO都需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几乎不可能,从成本上也不现实。现实中,大部分的FTO报告都是由企业自己或专业的咨询公司制作。中国在过去很多企业不太在意专利风险的问题,所以FTO受到的关注少,慢慢地就形成了一种观点,觉得产品上市没有必要做FTO;还有的企业则认为做了FTO有时反而更麻烦,现在的“专利丛林”社会,想不侵权都难,既然肯定会侵权,那还不如不做,免得做了FTO后骑虎难下。正如我在前一篇文章企业被起诉专利侵权是FTO或专利风险分析没做好吗?中说过,FTO的目的不是给企业找麻烦,当企业的“警察”,为项目添堵,而是更好地服务项目的进展,节约企业的成本。正因为FTO的这种特性,FTO在很多科技型企业中慢慢变成产品开发流程中的一个必然节点,做是常态,不做是特殊情况,要给出不做的理由。FTO就像高速公路上的安全检查站一样,嵌合在企业的研发与产品开发中。当然,与高速公路的检查站雷同,并不是每辆车都要检查的,只有一部分的车被拦下来检查。那么到底哪些产品需要做FTO,哪些不需要?甚至更具体一点,到底哪些特征需要做FTO,哪些特征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