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1000套合同免费送完全免费,错过拍大腿 领取


需要”民法典司法解释全文+民法典新旧条文对照一览表“的,可在本公号后台回复“司法解释”获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删除第四条。

  2.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五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八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九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法典帝国

ID:minfadiandiguo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为您精准解读民法典条文,分享各领域权威法律资讯、有效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关注后回复“1”下载“民法典资料大全”

↙戳原文,共进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