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7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
如果你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民法典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
民法典帝国
ID:minfadiandiguo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为您精准解读民法典条文,分享各领域权威法律资讯、有效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关注后回复“1”下载“民法典资料大全”
↙戳原文,共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