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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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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7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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