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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原市委常委收万达等2221万 !大连多家知名房企涉案!

2016-09-29 大连大事件


今天,从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中,详细列出金程37条具体犯罪事实,共计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689.5万元,美元55万元,字画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45.5万元,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1万元。其中,2007年至2009年,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转制、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2次收受大连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冷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现年55岁的金程曾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等职。2015年9月1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金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月25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本溪市检察院受指定审查起诉,经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程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程受贿一共有37笔,时间跨度从1998年至2015年。其中最大的一笔受贿高达500万元。2003年,金程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了谢某某请托,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大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姜某某的职务行为,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房地产公司贷款2亿元。后收受谢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万元。

本溪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转制、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大连万达经理冷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本溪中院对上述指控予以认定。判决书显示,2004年8月到2007年9月间,时任大连西岗区区长的金程多次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决定和研究大连万达房地产总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国有股权事宜,西岗区人民政府2007年9月出函确认对大连万达房地产总公司1996年至2004年间7000万国有法人股历次转让无异议,2007年9月完成企业改制。

对于大连万达行贿金程的30万元,判决书中列举了冷某某、时任大连万达财务负责人韩某某及金程本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为感谢先后担任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的金程在万达公司经营、改制等企业发展问题上所提供的帮助和支持,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大连万达财务负责人韩某某从公司帐上分别取出20万元、10万元存入银行卡,交由冷某某送给金程。判决书显示,2001年10月冷某某任大连万达房地产董事会成员、经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为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健林:万达敢说不行贿 从商要亲政府远政治

据报道,对最近有关“被调查、限制出境”的传闻,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清华企业家讲堂上作出回应称,“如我明年还能站在这儿讲课,那就说明没事儿喽。”他说,“有传言很正常,特别万达是从大连走出来的,”“但15年前万达就做了决定,所有公司都不能收取现金,制度上杜绝不行贿。万达是少有的敢公开说我们不行贿的企业。”

王健林认为,从商要亲近政府、远离政治。对于什么是理想的政商关系这一问题,他说“在商言商,在政言政,最好两个不掺和,”但他认为这对于当前的中国,实现颇有困难。

裁判文书如下(部分):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辽05刑初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程,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大连市中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习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游,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程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辽刑辖字第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进行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溪骄、宋思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程及其辩护人高习智、周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程在担任中共大连市中山区委常委、副区长、中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大连市西岗区委副书记、区长、西岗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为曲某某、管某某等37人在贷款审批、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经营发展、人事调整、工作调转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万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与中山区××街小学签订换建合作协议提供帮助,后收受孙某甲送给的美元2万元。

2、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海昌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建的中山区××街改造项目提供帮助;2009年末,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再次接受曲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曲某某司机刁某甲儿子安排工作。被告人金程先后收受曲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项链2条、字画6幅。

3、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管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购买管某某公司的中山区××街×号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2007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再次接受管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管某某在威华公寓重建方面提供帮助。金程先后收受管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画作1幅,物品被其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80万元。

4、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正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富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处理富某某被举报涉嫌诈骗一事中提供帮助,后多次收受富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5、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三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公司开发景山沟北沟地块过程中提供帮助;2010年春天,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再次接受刘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经营的西岗区进宇酒店在拆迁过程中提供帮助。金程先后多次收受刘某甲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美元7万元。

6、200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享受税款返还政策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潘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美元10万元。

7、2003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副书记、区长期间,接受谢某某的请托,利用金程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大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姜某甲的职务行为,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大连现代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大连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2亿元,并多次收受谢某某送给的人民币500万元。

8、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以及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大连忠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史某甲在企业经营、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史某甲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1万元。

9、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振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西岗区享受税款返还政策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10、2005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西岗区政府购买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半岛故乡”×号楼一、二层房屋过程中提供帮助,后2次收受赵某某送给的美元2万元。

11、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大连鹏生企业总裁孙某乙送给的人民币200万元、美元20万元、字画2幅,接受孙某乙为其购买的红酒结算价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承诺为其在企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

12、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李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李某甲先后任职的大连市商业银行新开支行以及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的经营发展上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李某甲送给的人民币20万元。

13、1998年至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先后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委常委、副区长、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凯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甲的中山区桃源街道景山农贸市场及大连凯润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岗区的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2次收受张某甲送给的美元2万元。

14、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先后2次接受大连德润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大连市规划局西岗分局局长田某某的职务便利,为王某甲公司承建的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办公楼在规划手续不全情况下施工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王某甲送给的人民币60万元。

15、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转制、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2次收受大连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冷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16、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大连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乙的请托,承诺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符合税收返还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税收返还政策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3次收受姜某乙送给的人民币35万元。

17、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大连欧美亚集团董事长西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西岗区政府购买大连欧美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名城×号楼”房屋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西某某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

18、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接受袁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其承接西岗区基建项目提供帮助,并2次收受袁某某送给的人民币20万元。

19、2008年末,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大连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享受税款返还政策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张某乙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

20、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大连金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华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大连市人民体育场拆迁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华某甲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字画4幅、“百达翡丽”牌男士手表1块。

21、2012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良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为其在企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

22、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大连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王某丙送给的人民币55万元、美元11万元。

23、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金程担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迟某某的请托,承诺在干部使用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迟某某送给的人民币7万元。

24、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叶某某在工作调转和提拔使用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叶某某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25、2006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栗某某担任西岗区财政局局长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栗某某送给的人民币20万元以及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

26、2007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于吉某某担任西岗区北京街道党工委书记一事提供帮助,后多次收受于吉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27、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翟某某担任西岗区人事局局长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翟某某送给的人民币9万元。

28、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甲在干部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宋某甲送给的人民币7.5万元。

29、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乙担任西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刘某乙送给的人民币15万元。

30、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邓某某担任西岗区白云街道党工委书记一事提供帮助,后多次收受邓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31、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某担任西岗区委常委、总工会主席一事提供帮助,后多次收受郑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32、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丙先后担任西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党工委书记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刘某丙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33、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邹某某担任西岗区副区长一事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邹某某送给的人民币9万元。

34、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张某丙的委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将其妻子马某某从瓦房店市调转至西岗区工作,后收受张某丙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35、2010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任某某担任西岗区香炉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一事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任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万元。

36、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某某担任副巡视员一事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高某某送给的人民币24万元。

37、2014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担任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一事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陈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综上,被告人金程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689.5万元,美元55万元,字画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45.5万元。相关物品被依法扣押。

案发后,经侦查部门侦查,被告人金程被审查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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