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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2亿余元的昭通泰宏非法集资大案被起诉了

2017-05-26 昭通之窗


中国移动

11:21

昭阳检察

听说“昭通泰宏非法集资大案”被起诉了?

是哒,该案已于2017年5月12日由昭阳区检察院移送至法院了。

既然是“集资大案”,想必涉嫌资金和受害人不少吧?

此案涉案资金达2.2亿余元,被害人有925人,签订租借合同1990份,仅纸质卷宗就有139册,超过两万页。

利箭行动,检察官威武辛苦了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宪法赋予我们的职权,不可懈怠!




      提起昭通泰宏公司的非法集资事件,可说远近闻名。这个由刘某某、朱某某二人把持经营的公司,从2014年6月到2016年5月,在短短两年不到的时间里,非法集资2.2亿余元,受害人达925人,纸质卷宗139册,超过两万页。其集资之巨大,社会危害之重,均为昭通市内所罕见。其谓“神通广大”,“名扬天下”。




一度成为风云话题的“昭通泰宏非

法集资大案”,庐山真面究竟如何?

▼▼▼     

为用活民间资本,2013年,云南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云南分行决定在云南省选择三家机构对民间融资进行服务。在此特殊背景下,刘某某使用自己名下公司,并借用他人名下公司,发起设立昭通泰宏民间融资等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云南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2014年6月,公司登记成立。



“政策”铺路,宣传开道

刘某某一伙的“强项”就是通过电视、报刊、散发宣传单等手段为其不法行为鸣锣开道,掩护和开脱自己的罪恶行径。另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制造假象,采取虚拟项目,冒用他人项目、名义虚假融资;违反相关金融规定,超额融资;违规自融自保;以融代还,融资款超过融资额度;自融自用,同一融资项目旧债未偿再次融资,将所融得资金挪为他用等手段大量融资。

哇~哇~现在社会上的骗子实在太多了,一不小心就会上当,诸如此类非法集资案件都有些啥特点?

第一,迷惑性。

很多民众对投资理财概念不清,容易受受高利诱惑。

第二,新颖性。

违法分子往往打着国家政策、项目、经济创新的幌子,鱼目混珠。

第三, 隐蔽性。

不法分子利用政府相关部门为自己披上合法外衣,误导群众。

宝宝一定要告诉小伙伴们,谨防上当受骗。




法律讲堂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刑法处罚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检察官提醒


     在选择投资渠道时,有四点公众要非常明白: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W A R N I N G

      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不受高额利息诱惑;对“可靠项目”不迷信,对“热心”熟人不盲从,切实提高自身“免疫力”;强化法制观念,增强甄别能力,看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丨昭阳检察  掌上昭通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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