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知识产权案件中禁令作出的考量因素
编者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其具有易被侵犯、损失难以计算和弥补的性质,为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应避免因时间拖延给权利人带来的重大损失。而禁令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使其成为一种当然的选择。在是否作出禁令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法官结合在先判决、申请人提交担保情况、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裁判要旨
禁令的作出可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防止诉讼过程中的权利进一步受损。在综合考虑在先判决、申请人提交担保情况、涉案赛事图片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的情况下,及时作出禁令既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可有效维护逐渐规范的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秩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3680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是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体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章,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诉被申请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映脉公司于立案同日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1.立即禁止体娱公司派遣摄影师进入2018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赛场拍摄赛事图片;2.立即禁止体娱公司在其官网全体育传媒网(网址为www.osports.cn)(以下简称全体育网)展示、提供下载、对外销售2018年赛季中超联赛赛事图片。
事实和理由:映脉公司系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经向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支付高额合作费用独家获得在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赛场指定区域内的官方拍摄权,上述权益均具有排他性。体娱公司作为映脉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于2017年派遣其摄影师夏鲁明等人进入2017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中超赛事图片,并将拍摄的图片在其运营的全体育网中进行实时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严重损害映脉公司的商业权益。对此,映脉公司于2017年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体娱公司诉至法院,(2017)京0108民初1496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14964号判决)确认了映脉公司享有作为唯一有权进入中超联赛赛场进行图片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的合法权益,并确认体娱公司派遣员工进入2017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及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中超赛事图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映脉公司的合法权益。但2018年3月2日2018赛季中超联赛开赛后,体娱公司仍然继续派遣相关人员进入中超联赛赛场拍摄图片,并继续在全体育网上实时上传、提供图片展示、下载及销售等商业服务,损害了映脉公司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映脉公司按照本院的要求,向本院提供了100万元的现金担保。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体娱公司答辩称:1.第14964号判决尚未生效,该案尚在二审期间。2.2018年中超联赛赛季与2017年赛季存在差别,中国足协的通知中并没有禁止其他图片机构申请图片拍摄证件。3.映脉公司仅对其自身拍摄的中超图片享有独家权利,不能禁止其他商业图片机构提供中超赛事图片。4.体娱公司未派遣摄影师进入2018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且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的图片均有合法来源,未给映脉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映脉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映脉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在听证中的陈述,可初步证明如下事实:
映脉公司与中超公司签订《2017-2019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并经中超公司确认后,为唯一有权在2018年中超联赛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中超公司在《合作协议》中承诺保障映脉公司对合作项目所取得的拍摄权益和商业利益,如发现拍摄人员采取挂靠或其他方式名为媒体记者、但实际为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映脉公司竞争对手Osports全体育等图片内容提供商或机构)提供拍摄服务的,中超公司在接到映脉公司投诉后,应采取措施没收上述人员的媒体拍摄证件,给予现场清理并记入黑名单。
经映脉公司公证证据保全:1.2018年2月3日浏览中国足球协会官方网站公共栏目中于2018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全国足球记者注册、制证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一条载明:“为保障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方IC)的商业权益,请申请注册并领取中超摄影证件的媒体机构及其人员严格遵守中国足协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所拍摄的中超赛事图片只可用于本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得用于商业使用。”
2.2018年3月2日浏览全体育网首页中的“中超联赛”栏目,可查看中超联赛第1轮河南建业VS天津权健、广州恒大VS广州富力、上海申花VS长春亚泰三场赛事图集,图集下分别标明“2018-03-02 19:37”“2018-03-02 19:39”“2018-03-02 18:54”,点击进入相应图集后可浏览图集内的图片。
3. 2018年3月4日浏览全体育网首页中的“中超联赛”栏目,可查看中超联赛第1轮天津泰达VS河北华夏幸福、贵州恒丰VS江苏苏宁、山东鲁能VS北京国安三场赛事图集,图集下分别标明“2018-03-03 19:41”“2018-03-04 15:26”“2018-03-02 18:58”,点击进入相应图集后可浏览图集内的图片。
4.2018年3月10日浏览全体育网首页中的“中超联赛”栏目,可查看中超联赛第2轮天津权健VS北京人和、广州富力VS大连一方、上海申花VS上海上巷、山东鲁能VS重庆力帆四场赛事图集,图集下分别标明“2018-03-10 15:42”“2018-03-10 19:10”“2018-03-10 19:22”,点击进入相应图集后可浏览图集内的图片。
5.2018年4月2日浏览全体育网首页中的“中超联赛”栏目,可查看中超联赛第3轮、第4轮贵州恒丰VS上海申花、大连一方VS北京国安、江苏苏宁VS天津泰达、山东鲁能VS贵州恒丰、长春亚泰VS广州富力五场赛事图集,图集下分别标明“2018-03-18 19:41”“2018-03-16 19:09”“2018-04-01 19:30”“2018-04-01 15:34”“2018-03-31 15:32”,点击进入相应图集后可浏览图集内的图片。
6.新浪微博名为“夏鲁明”的微博帐号于2018年4月1日、5月6日、5月13日分别发布中超联赛现场赛事图片,所发布的图片中均标注“Osports全体育传媒版权作品 严禁转载”;上述图片亦在全体育网“中超联赛”栏目中进行展示。
7.夏鲁明与体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知识产权权属协议》,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并约定夏鲁明工作期间,其所拍摄的与体娱公司现有或未来可能开展之业务有关的作品或音视频属于体娱公司法人作品且无论如何均属于职务作品,且无论上述著作权客体的性质如何,上述作品和音视频的版权和著作权原始的完全的归属于体娱公司单独唯一所有。
映脉公司另提交2018年中超联赛贵阳赛区媒体签到表和摄影师蔡建中着摄影背心在赛场进行拍摄的图片及视频。体娱公司认可蔡建中为其提供了2018年中超联赛第1轮赛事图片,但称其与蔡建中没有劳务或劳动关系,也不认可其派遣夏鲁明和蔡建中或其他摄影师入场拍摄。
另询,体娱公司认可其在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前十一轮赛事图片,但称该图片均有合法来源,且为其提供2018年中超联赛赛场图片的摄影师与其无关,亦不清楚该些摄影师如何取得正规入场拍摄资格;并称全体育网系为摄影师提供展示、销售中超图片的平台,体娱公司与摄影师就销售所得按比例分成。体娱公司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
双方确认认可osports.com.cn、osports.cn两个域名均解析至全体育传媒网;2018年中超联赛共有30轮,每轮8场比赛;目前已进行十一轮比赛,最近一场比赛将于7月17日晚举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结合映脉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中超公司出具的《确认书》以及《通知》第十一条内容,映脉公司系唯一有权在2018年中超赛场位置拍摄摄影作品的商业图片机构。体娱公司虽主张映脉公司所得授权不能禁止其他图片机构传播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在体娱公司认可其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前十一轮赛事摄影作品的情形下,结合第14964号判决认定的体娱公司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7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行为等事实,尽管该判决尚未生效,但体娱公司在本案中将被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仍较大。
同时,体育赛事摄影作品具有时效强的特点,加之中超联赛系中国大陆地区受关注较高的足球赛事,2018年赛季仍有多轮比赛尚未进行,之后的赛事摄影作品也会得到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较高关注,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责令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中继续向相关公众提供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据此,本院对映脉公司提出的要求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映脉公司提出的要求体娱公司立即停止派遣摄影师进入2018年赛季中超联赛赛场拍摄赛事摄影作品之申请,本院认为,映脉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体娱公司与向其提供赛事摄影作品的相关人员存在派遣关系,在体娱公司亦否认其派遣相关人员进入赛场,且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已足以避免映脉公司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之情形下,本院对映脉公司该项行为保全申请,不再支持。
对于体娱公司提出的全体育网中2018年中超联赛前十一轮赛事摄影作品均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体娱公司另提出的映脉公司仅对其自身拍摄的摄影作品享有独家权利,不得禁止其他商业图片机构提供中超赛事摄影作品的抗辩意见,并未超出第14964号判决认定范围,但体娱公司至今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其该项抗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禁令的作出。
裁判结果
综上,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院对映脉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申请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全体育传媒网(网址:www.osports.com.cn、www.osports.cn)向相关公众提供浏览、下载及销售拍摄于2018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超联赛)比赛现场的摄影作品;
二、驳回申请人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案件申请费30元,由被申请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 长 杨德嘉
审判 员 曹丽萍
审判 员 张 璇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 员 李思頔
杨德嘉:北京海淀法院民五庭庭长、审判员
曹丽萍:北京海淀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审判员
张 璇:北京海淀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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