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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检察:优化行刑反向衔接,打破“不刑不罚”怪圈

榆林检察
2024-10-28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不起诉≠不处罚



2024年4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自首、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情节,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的涉案人的犯罪情节虽然轻微,但比照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而言,无疑是更加严重的。一般违法行为人通常需要受到行政处罚,而被不起诉的涉案人如果既未受到刑事处罚,也不受到行政处罚,则明显有失公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可以有效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实现罚当其错,又完善了“两法衔接”配套措施,与行刑正向衔接共同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藩篱,让违法者受到相应处罚,是检察机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有力举措和生动实践。



内部协同履职 汇聚工作合力



检察长主持学习。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由检察长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及行政检察部门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并就重点围绕行刑双向衔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展开研讨交流。


制定工作机制。为规范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工作,促进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业务之间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融合发展,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会签工作机制,整体统筹,打造全链条协同发力工作格局。


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于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不起诉案件,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常态化召开联席会议,对办案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并在制发检察意见前与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达成共识后,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检察意见书。


行政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对于刑事检察部门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经过沟通协调进行提前介入,主动参加案件讨论,并就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进行事前释法说理。


跟进监督触角 推动社会治理



按照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件案件的要求,检察官在提出检察意见后,与行政机关常态化沟通联系,同步跟进监督处理情况,对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及如何处罚进行后期跟踪问效,实现穿透式监督。如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但不起诉不代表不承担责任,“不刑”不代表“不罚”,行政检察部门在刑事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基础上,就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予行政处罚。故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现执法机关已作出吊销曹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已送达,实现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来源:“榆阳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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