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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物业公司擅自在业主家门口安装广告屏

2017-12-06 物业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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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擅自

在业主家门口安装广告屏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托,

有权对小区内的

公共部位、相关设施设备

进行维护、管理,

但是权利的行使不可任性。

港闸区某小区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协商,

即将广告显示屏安装在业主家门口,

被法院判决扣减20%物业费。


案例

老李系港闸某小区一楼住户,2014年5月,小区物业公司在紧挨着老李入户门的位置安装了一台电子显示屏,24小时滚动播放广告。因为广告屏有声音持续传出,老李对此十分不满,向物业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将广告屏移走,但物业公司未予理会。老李遂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议。2016年7月,物业公司将老李诉至港闸法院,要求老李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

有权收取物业费,

但是未经协商即将有噪音和光照

的广告屏安装在业主家门口,

直至2016年3月方才移走,

客观上对业主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存在较大的服务瑕疵,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遂判决扣减了广告屏安装期间20%物业费;

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及时催缴物业费的证据,

且服务确实存在瑕疵,

因此对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但案件生效后物业公司又向港闸法院申请再审。物业公司认为,广告屏安装在小区公共部位、无窗户的入户门外,并未影响业主的生活;且安装广告屏可以使全体业主获得收益,属于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并未违约,故原审判决错误,应依法再审。

港闸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物业公司虽然享有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公司安装广告显示屏的行为,应得到相关业主的同意,该权利不因广告屏是否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而有变化,也不因广告收入是否合理支配而存在差别。而物业公司安装的广告屏24小时滚动播放,对一门之隔的老李完全没有影响,也令人怀疑。事实上,老李因该广告显示屏的声光污染问题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久商无果方才拒付物业管理费。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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