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院做出过哪些搞笑的判决?
在法学院的课堂里,法律庄严而神圣,需要高高在上的焚香礼拜。
在法庭的审理中,法律事实需要证据的支撑、严密的逻辑和审慎的对待。
但现实生活中”法律“常常跟我们开玩笑,尤其是这”玩笑“还涉及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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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的发生
如果在写程序的时候出现了“如果A则B,如果B则A”,那么运算到这里的时候就会跌进无尽的循环,我们管这种情况叫做BUG。
事实上,在法律上,有一类法律被称为“诉讼法”,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为“程序法”。
诉讼法像编程一样将法律编成一个可以执行的程序,进而把抽象的法律文字变成可操作、可执行的法律行为、法律方法。
既然是程序,那就一定有BUG。
佘祥林案
1994年,佘祥林妻子失踪,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
1998年,佘祥林被判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祥林妻子归来,大家都很尴尬。
我相信即使你没有听说过这个名字,你也听了你的七大姑父八大姨夫讲了各种版本的亡者归来案。
但是今天你不会在我口中听到“正义”、“效率”、“人权”或者是“当官的都该抓起来枪毙”。
我要说的是迄今为止人民法院曾做出的最幼稚的行为。
市中院: 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一看,我的天,尸体连脸都没有你怎么认定的死者,这你也敢判?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也是犟脾气,哪里事实不清了?口供与调查相符。哪里证据不明了?亲妈说尸体是她女儿还能错?接下来就进入了死循环。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由于这个案件,人大修改了刑诉法,规定了发回重审只能进行一次。
于是,佘祥林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的被判处4次死刑的人。不会再有人享此待遇。
如果你只是想看题主问的搞笑部分,那么到这里你就可以点赞走人了,因为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不那么可爱了。
身心俱疲的省高院拿起电话,说:“日你先人,你要是再敢把案子原封不动拿上来我直接给丫改判喽!”
接下来,发生了一系列诡异的事情:
市检察院撤诉并移交案件
县检察院获得案件并起诉
县法院受理
县法院: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佘祥林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维持原判。
二审终审完毕,省高院碰不到这个案子了。
小编补充部分:
从中院四次判决死刑可以看出,中院是十分确认被告就是犯罪分子的!
高院明显理智了许多,所以判决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后面高院直接告诉中院了,你没有新证据就再次做出有罪判决的,我可要改判了(改判相当于中院错案)。
但中院就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啊,但又不敢再做判决,也不愿意“昧着良心”判无罪。
所以,让县法院一审!说白了,这就是水平和当时政策的关系。
死刑复核是由最高院复核!这里为啥有高院的事情呢?
这是因为如果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一审必须由中院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上诉的话,二审就由高院负责了!
所以到后面市检查院撤诉,让县检察院向县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基层法院最高可以判有期徒刑(最高15年),所以判了15年!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就由中院负责了,中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就没有高院的事情了,冤案出现了!
作者介绍:
知乎用户:韩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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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7990432/answer/1551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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