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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一天两家律所被自律监管!历史股权代持未披露,券商、律所齐遭殃(核查新标准)

2016-12-03 律脉


新三板持续高压监管已是不争事实,而近日股转系统一次性发布6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还是引起了市场关注。尤其是《关于对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律所被直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较为罕见,此前仅有中银律师事务所被监管。


 

依据相关披露,本次两家律所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主要原因如下:


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在推荐挂牌的尽职调查中未对捷佳伟创历史上股权变更的存疑事项进行深入全面的核查、未充分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于捷佳伟创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事实在挂牌前后出具相反的核查意见,出具文件不准确、不完整。就该事项,国信证券也中了招。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注:实务中,挂牌时点的股东都需签署股权清晰,不存在代持的确认函。而对于公司历史上已离开的股东,律师往往无法进行核查(例如原股东不配合),或者核查成本很高。我们理解,未来可能需增加对现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确认公司历史上都不存在股权代持。


2、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对其推荐挂牌的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超过公司法规定25%的限额转让其所持股份的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而此前中银律师事务所亦是由于尽职调查存在瑕疵被自律监管,主要披露信息如下:


1、天津环宇橡塑于2014年5月20日与天津市黑子食品为天津市精通钢管公司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精通钢管逾期未偿还贷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2015年5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环宇橡塑、精通钢管、黑子食品承担部分还款责任。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未能在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中对该诉讼进行披露。


2、鑫甬生物于2013年11月7日与平安银行鄞州支行签订平鄞州额保字


20131107第006-1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鑫甬生物作为债务人宁波申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申山”)的保证人,向平安银行鄞州支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宁波申山为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保证范围为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未核查到该关联方担保事项。


综上,该等决定敲响了整个新三板法律服务的警钟,股转系统对律所的监管将更为高压,再也不能像以往一般粗放式处理项目。尽调不易,且行且珍惜!


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





来源: IPO案例库 (ID:d8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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