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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知道离婚案件是否可以反诉,可能会出洋相

2017-06-27 吴杰臻律师 律脉


作者: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

转载已获授权,在此致谢!


在实务中,很多刚入行或很少接触婚姻案件的同行会问我,离婚案件可不可以提出反诉?


我问他,为何要提反诉?


他说,对方有同居行为,我方当事人是被告,想提精神损害赔偿。


我说,那就直接提出来就好,不需要反诉。


他说,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我说,不好意思,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但如果你在法庭上提反诉,会被法官当LOW逼。


以前,我就遇到过,对方律师提了反诉,法官直接怒怼回去:“你究竟懂不懂办离婚案?怎么可以提反诉?”然后就让对方把反诉状领回去。


遇到这样的场面,接下来当事人肯定在想是不是遇到个假律师。如果判决结果不好,分分钟当事人会要求退费。


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直接提出来,而不需要另外提出反诉。


比如,若对方提出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三个诉求,你发现有些财产不在对方的财产清单中,那么你可以提交相应证据,在庭审中指出还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应一并分割。


又比如,对方有同居行为。你在答辩状中指出感情破裂的原因,并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即可。

 

 附:相关规定和权威观点 


一、《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三、2014年12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本文首发于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一个说人话、有深度的原创婚姻法律+情感公众号,转载请联系授权。作者简介: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离婚大师公号创办人,著名家事律师,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法律评论常载于各种纸媒、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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