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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仍不可终止的情形汇总表,学习+收藏!

2017-08-03 小法蛋 律脉


作者:小法蛋

来源:律和同盟(lvshenghuo-v)


导读:一般情况下,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可随意终止,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笔者对此情形进行归纳汇总,以供读者参阅!


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员工主动提出续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员工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员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 + 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备注: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备注:

一至四级: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届满时不能终止;

五至六级: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主动终止合同,应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但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七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备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女职工在三期内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担任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

备注:若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应当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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