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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天深入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 | 第十五站:伊朗

2017-10-20 律脉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报告》旨在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本次出版的《报告》分为第一卷、第二卷,含“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报告内容涉及投资、贸易、劳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报告》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撰稿,真实反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法律环境状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为社会各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官方与民间交流提供科学准确的法律环境参考。


接下来,我们会陆续为大家奉上“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概述,希望能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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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站:伊朗

摘自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01


伊朗经济、社会与法律环境概述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国际媒体努力营造出关于伊朗政治环境的负面印象,但伊朗的实际情况和环境其实与媒体报道差别很大。


任何关于伊朗政治体系介绍的开篇自然都是《伊朗宪法》是国家政策和政治的基石。所有共和政体所公认的三权分立原则在伊朗同样是用于确保不同政府分支机构的权力制衡。《伊朗宪法》第57 条用下述语言囊括了三权分立这一最基础的根本性原则:


“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权力被授予立法、司法、执法三个部门,按照本宪法现有条款,在最高行政长官的绝对监督下和部族的领导下运行。这些权力各自独立于其他权力。”


上述三权分立原则说明了政府部门不同分支的功能。政府的立法机关负责起草法律并经由伊斯兰议会通过该法律,其中伊斯兰议会由选举出的人民代表组成。一旦相关法律被该议会批准(法案需经历不同阶段得以通过),其将被传达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以供执行。《伊朗宪法》包含了许多现代政治原则、公民权原则以及国际最低标准的外国国民待遇(例如不得歧视外国人原则)。


《宪法》第44 条明确规定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有三个经济部门:国有部门、合作部门及私人部门”。同样地,其正式认同了自然人及私人公司的经济活动,且通过《宪法》第47 条认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


伊朗经济的公有部门控制了一些大型基础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银行和保险。但是,在之前的20 年里,由于私有化法律的推行,许多行业部门被私有化,使得私有部门现在变成了国家经济的平等组成部分。


由于认识到某些重要领域的经济弱点及某些行业的技术短板,伊朗政府已经通过全国性的运动来大力吸引外商投资(包括基础性审查和重新考虑有关方面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该方面最重要的例子反映在《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及其相关执行细则的通过和实施。


根据《伊朗民法典》第961 条的规定,外国公民拥有法律赋予给伊朗公民的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但存在某些仅适用于伊朗出生公民的例外。照此,如上所述现行法律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确立了适当的基础。


伊朗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体系(与普通法体系相反),从社会问题到管理惩罚问题,其包含了世界上关于生活各个方面的最全面和细致的法律规定。其中,保护、支持且促进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政策包括:


(1)设立由外国资本100% 持股伊朗公司的可行性;

(2)在伊朗组建和设立外国实体和公司的代表处及分支机构的可行性;

(3)关于外资准入标准的详细定义;

(4)决定外资担保、转让、汇回的方法;

(5)禁止征用外资,且明确界定合法征用的标准;

(6)批准与超过42 个不同国家间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7)批准了超过53 个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据此受到保护,且其规定了合同仲裁条款均有强制力。


02


“一带一路”下与中国企业合作的现状及趋势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和伊朗公司的合作一直遵循着友好的道路和朝着经济战略伙伴的方向发展。


首先,这一关系的主要支柱是石油和天然气。中国从燃煤到石油和天然气的转型使得伊朗成为天然合作伙伴,随之而来从1974 年开始石油进口快速增长。2011 年中国石油进口约有10% 来自伊朗。从伊朗进口的所有商品中,其中80% 系来自于伊朗的石油,剩余20% 则是矿物和化工产品。由于大量依赖伊朗的石油和天然气,中国已经且将持续地投资伊朗的油气产业。对于中国而言,确保获得这些重要资源非常关键;对于伊朗而言,有能力把这些产品销售至中国则是经济上所必需的应然之举。除

了投资于伊朗南部的油田和气田,中国也是伊朗的里海油气计划及油气从北到南至伊朗南部港口管道建设计划的坚定支持者。


如上所述,中国企业及伊朗的天然契合之处在于,伊朗依赖于将油气出售至中国以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则视伊朗为出口的天然伙伴及其持续增长能源需求的重要来源地。因此,贸易统计显示,贸易额从20 世纪80 年代的16 亿元至2007 年的150 亿元,发生了指数级增长。2000 年至2005 年间,伊朗从中国进口数量增长了360%,使得中国占整个伊朗进口总量的10% 左右。


中国在诸如德黑兰地铁系统、大坝工程、水泥工厂、渔业等国际投资方面拥有显著的历史记录,伊朗则拥有可信赖的原料资源——从石油及天然气、煤和锌到需求量极大的铅、铜等矿产资源。这两个国家的贸易持续扩大至涉及电力、采矿及运输设备以及军备、电子设备、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等。因此,两国贸易从2007 年的150 亿元发展到2011 年的450 亿元。这充分说明了两国的经济互补性。中国拥有工业制造能力且伊朗拥有能源和需求极大的原材料。


这两个国家是如此契合,以至于两国均发现有必要将海上的航运集装箱运输发展至火车集装箱运输;2016 年,第一辆从浙江省出发的直达货运火车在14 天内完成了横跨亚洲途经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至德黑兰的旅程。


因此,中国和伊朗各自的企业间合作方向是相当有前景的,成为经济稳定和发展的持续来源。伊朗人钦佩中国的快速发展,且尊重和感谢中国对伊朗的经济贡献。


03


市场准入制度


1. 投资监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2002)第5 条,“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OIETAI)是促进伊朗外商投资及调查外商投资问题的唯一官方机构。关于外国投资者准入、进口、劳动用工和资本汇回等问题的申请都应提交至OIETAI。


OIETAI 的主要活动可以分为四大部分,包括:


(1)在伊外商投资

OIETAI 是伊朗促进外商投资的唯一官方机构,致力于促进资金准入,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及保障外商投资安全。

OIETAI 的“外商投资总办公室”负责接收所有外商投资申请、颁发投资许可证照、保护已获批项目中投资者权利、为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提供帮助、协调及协助所有投资相关事宜)。


(2)外部金融

领导所有关于国际金融及信用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伊斯兰开发银行、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事务是OIETAI 的主要活动之一。


(3)境外投资

领导及规范伊朗公共和私人公司的境外投资符合政府关于投资的相关政策以及由伊朗公司提供技术和工程服务,也是OIETAI 的主要活动之一。


(4)对外经济关系

OIETAI 的“对外经济关系部”负责所有对外经济关系的事务,包括组建与其他国家的联合经济委员会、协调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关系义务。


为了帮助和促进OIETAI 履行职责,还建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责任为:


① 为外国投资者在伊投资发布信息及提供必要帮助;

② 投资许可证颁发前,协助从相关部门取得与外商投资相关的证照,包括成立声明、环境保护许可证、订购公用设施服务许可证(如水、电、燃油、电话)、勘探采矿许可证等;

③ 协助获得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外籍人士入境签证、居留和劳动许可证;

④ 协助投资许可证颁发后的外商投资后续事宜,包括合资公司注册、机器设备进口订单登记、进口和资本汇回问题、关税和税务问题等;

⑤ 就外商投资项目提出其相关请求及申请,协调不同政府机构及其代理机构;以及

⑥ 总体监督外商投资项目相关决定的执行情况。


2. 投资行业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吸引和保护法》(1955)是伊朗关于外商投资方面实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总体性规则。考虑到国家对外商投资的需要,伊朗立法机构于2002 年批准了《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即FIPPA),就此创造了更为全面的管理规范。该法及其实施细则构成了伊朗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


与《外商投资吸引和保护法》相比,FIPPA 及其实施细则涵盖了所有关于外商投资的重要问题,包括投资和资本的定义、外商投资准入的一般性条件、有权机关、外资担保和转让、准入规定、进口和外资汇出及争议解决。


此外,伊朗与其他国家缔结了53 个双边投资条约。根据伊朗《民法典》(1928)第9 条的规定,伊朗政府根据宪法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应当被视为国内法。因此,只要是投资者来自于这些缔约国,则上述有关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投资条约(即BIT)是对FIPPA 的补充。


3. 投资形式


根据FIPPA,外商投资系指在取得投资许可证后,在新设的或已有的经济实体中使用外国资本。


在伊朗投资的方式可划分为:


① 在允许的私有部门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② 在合同安排框架下进行外商投资,包括在所有部门进行“民间参与”“回购”和“建设—运营—移交”,资本回报和利润仅依赖于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且资本回报和利润不得依靠于政府、国营公司或银行的担保。


上述两种投资形式均规定在《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FIPPA)的框架下。


4. 市场准入和审查标准


与很多国家不同,伊朗没有特定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根据《伊朗宪法》第44 条的规定,某些领域的经济活动仅限于国有部门,包括大型基础工业、外贸、主要矿藏开采、银行、保险、电力、水坝和大型灌溉网络、无线电传播和电视、邮政、电信和通讯服务、航空、航运、道路、铁路。


《关于执行〈宪法〉第(44)条原则之一般性政策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投资、所有权、管理权应当由政府管控的行业,详如下述:


① 主要通讯网络和发射频率分配;

② 核心邮政服务网络;

③ 军事、警察和安全机密产品;

④ 国家石油公司和油气勘探生产公司;

⑤ 油气田;

⑥ 伊朗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伊朗国家银行(Melli Bank)、伊朗赛帕银行(Sepah Bank)、伊朗工矿银行(Bank of Industry & Mine)、伊朗出口发展银行(Export Development Bank of Iran)、伊朗农业银行(Keshavarzi Bank)和伊朗住房银行(Maskan Bank);

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保险公司和伊朗保险公司(Central Insurance of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and Iran Insurance Company);

⑧ 主要输电网络;

⑨ 民航组织和港口及海事组织;

⑩ 水坝和大型管道供水;

⑪主要道路轨道网络。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第2(d) 条的规定,外商投资制造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与颁发投资许可证时提供给当地市场的货物和服务价值的比率不应超过25%(在每个经济部门)和35%(在每个领域子部门)。


除了上述行业,有些领域的经济活动仅限于伊朗国民,包括:


① 根据《Gharz-alhasana 银行设立、运营和监管条例》(2008),Gharz-alhasana 银行仅提供免息借款和其他伊斯兰融资工具。这些融资工具仅可在公众股份公司中运营。此类银行只能由伊朗国民根据伊朗中央银行的批准和许可设立;


② 根据《交易所及OTC 市场外商投资细则》(2010),交易所的外国人持股累计不得超过交易所总股数的20%。此外,任何外国人在任一交易所公司中持股不得超过10%;


③ 根据《第五个五年发展计划法》(2011)的规定,转让给外国人的伊朗保险机构股权不得超过总股数的20%,且该转让需取得伊朗中央保险组织(Centr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 of Iran)的批准。超过前述限额的转让则需要伊朗部长理事会批准,即使如此,只有最多12% 的资本及上一年未分配利润可被外国人转移至伊朗境外。在任何情况下,转让给外国人的保险机构的股权不得多于49%。股权转让给外国政府同样被禁止。

了解更多伊朗基本法律制度及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欢迎查阅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译者介绍



陶旭东律师,2001 年加入君合上海分所。专注于各类私募基金及其他企业的设立与重组、国内及跨境私募融资、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及其他资本市场业务、国内及跨境兼并收购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陶律师还是境外知名法律专业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评选的2012—2015 年度资本市场业务“Leading Lawyer”、亚洲法律事务(Asialaw)2012—2015 年度资本市场“Leading Lawyer”。



陈健斌律师,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执业超过20 年,他的执业领域集中在外商直接投资、兼并与收购、对外投资、涉外重组、破产及清算、涉外诉讼及仲裁。陈律师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律师和广东省律师协会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专家库律师,且目前担任包括广州、合肥、南昌等多地仲裁委的仲裁员。陈律师亦入选了由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商法》评选并发布的2016 年度“中国法律精英100 强”名单。


作者介绍



Ali Hatami律师,作为Hatami & Associates 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其于2002 年获得德黑兰大学的PhD (LLD) 学位。作为伊朗中心律师协会的成员,其已取得资深辩护律师地位、且作为众多杰出外国公司的专业顾问而被广为人知。Hatami 的专业领域涵盖甚广,包括石油和天然气、能源法、外商投资、国际商业合同。



Shahrzad Pourhamzeh律师,自2013 年以来担任Hatami & Associates 的资深律师。其执业领域主要是竞争法、公司法、石油& 天然气合同、施工合同、发电站项目和涉及销售、代理、特许经营协议、合资、服务协议等国际商业合同的法律法规。在Hatami& Associates 执业期间,其曾参与商场、酒店、发电站、石油& 天然气以及施工项目。


所在律所介绍:Hatami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国际贸易法、公司法、能源法、石油& 天然气及外商投资领域领先的律师事务所。该所专注于在以下领域发展能力及服务:石油& 天然气、公司、可再生能源、建筑施工、商城、购物中心、酒店、外商投资、国际商业合同、M&A、银行& 金融与知识产权。Hatami & Associates 作为一家全方位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律所,时刻准备着为其客户按照最有效途径管理业务、减小风险并使得利润和优势最大化。简而言之,该所在这方面的法律服务覆盖了全部项目。





Laya Joneydi律师,在公司法、商法、合资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国内外投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也是仲裁领域的知名专家,并在一些国内和国际仲裁、特设机构的法庭担任主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一方的独立专家或顾问。



Khatere Joneydi律师,自2005 年加入JAALO 起,Khatere 女士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法律顾问至今。从2005 年到现在,她在外国投资法律、相关投资合同和其他国际商业合同起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她在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交易、高科技企业融资方面亦可称之为专家。


所在律所介绍:Joneydi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JAALO)成立于1999年,其致力于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服务和建议。其客户包括大型国际公司、新兴初创企业和个人,也有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私营个体。JAALO 的客户来自不同的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水力、石化、制药、汽车、保险、银行、高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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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自:燕大元照法律图书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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