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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法律该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从张扣扣母亲被害案谈起

2018-02-22 律脉

来源:尚权刑辩


在这个春节,张扣扣案刷爆了手机,其热度不亚于春晚,连《环球时报》、《联合早报》都报道了。在这里,笔者不想评论张扣扣母亲被害案判决是否公正,也不想分析张扣扣未来的命运如何,而是想就当前建设法治文明的大背景下,如何才能尽量减少这种“冤冤相报”悲剧的发生,谈谈自己的想法。


不得不说,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严重不足,对被害人一方存在着明显的不公,亟须加以改进。


被害人一方的诉讼权利严重缺失


自从我国确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以来,追诉职能就由国家机关来行使,侦查有公安机关,起诉有检察院,被害人一方呢,连完整的当事人地位都没有。如果因为凶手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本人已经身亡,由其近亲属来主张其权利的话,就会更加艰难。其中司法实践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被害人一方代理人的代理权受限


根据刑诉法规定,被害人一方可以委托代理人,但代理律师却没有如同被告人辩护律师一般的权限,连阅卷都要经办案机关同意才行。而在法庭之上,如果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意见与公诉人不一致,比如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害人一方则认为应该是故意杀人罪,这时被害人代理人不但要与辩护人对抗,还要与坐在身边的公诉人展开辨论,更难被法院所采纳。


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的法院,则仍在按只允许被害人的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发表代理意见的旧有模式操作,根本不允许其对刑事部分发言。笔者多年前曾经历一起案件,被害人已经死亡,其女儿作为代理人出庭,开庭过程中法官根本就不允许被害人女儿发言,被害人女儿气得怒目圆睁,都要喷出火来了,散庭后被害人家属立即冲击了法庭(在乡下一个小派出法庭开庭),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


(二)未赋予被害人一方上诉权


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害人一方不服判决怎么办?刑诉法规定被害人一方只可以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对刑事部分无权上诉,而只能请检察院抗诉。但检察院是代表国家公诉、抗诉,不是为被害人一方个人而存在的,所以就经常出现被害人一方认为判决不公,量刑轻了,但检察院认为判决公正,量刑适当,不抗诉的局面。但这样真的合理吗?为什么被告人有理无理都有权上诉,被害人一方就不行,这公平吗?这实际上就变成了,被告人可以要求二审终审,但对被害人一方却是一审终审。



在过去的五千年里,我们中国人有自己特有的法制文化,被害人与被告人并称为两造,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完全对等,被告人有的权利被害人也都有,上诉权更是不用说。这个理念在中国老百姓心中根深蒂固,但自从移植了这套现代诉讼制度以来,反而取消了被害人的上诉权。一个外来的制度,如果与中国传统文化格格不入,却又非要强推的话,那必然会爆发矛盾。让被害人一方不服判却不能上诉,他能平静吗?



(三)获得通知权无法律依据


在二审对被告人改判轻刑之后,甚至是死刑复核未核准被告人死刑之后,却没有法律规定应将这一结果告知被害人一方,更没有进一步规定应由谁来通知。因为在二审中,被害人一方如果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话,他们在二审中是没有法定诉讼地位的,二审法官会想,他们又不是二审的诉讼参与人,法律又没有规定要通知他们,为什么要通知他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就造成了现实中办,案机关鲜有通知,往往要靠被害人一方自己打听。而被害人一方都不知道已经改判了,如何救济?


2012年媒体报道,云南省宣威市一起1999年的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了被告人死刑,但10年之后,被害人一家却突然听说被告人还活着,再过几年就要出狱了,被害人弟弟跑到法院一问才知道,原来二审早就改判死缓了,但却没人通知他们。


归根结底,如果要让被害人一方同样地感觉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就必须要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首先要让他们与被告人一方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


对被害人一方的赔偿过少,且难以落实


对被害人一方的附带民事赔偿,金额上少得可怜。一直以来,司法机关秉承“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观念,认为既然已对被告人判刑,就是已经让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必再多加赔偿。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绝大多数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本身就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即便判决的赔偿不多,也无力支付,这就使法院判决的赔偿金成为了一纸空文。


而一旦判决了赔偿金,被告人一方未能履行,被害人一方就会找上法院,要求执行,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让法院如何执行?这就造成了法官们会认为,赔偿判多了是给法院自己找麻烦,何必呢?在这种思维指导下,法院判决附带赔偿的项目越减越少,精神抚慰金没有,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也取消,甚至在2013年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之后,连被扶养人生活费都取消了,被害人未经抢救治疗而死亡的,现在减得就只剩个丧葬费了。


被害人如果选择另行起诉要求赔偿,不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没门,法院把这条路也给堵死了,另行起诉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项目、金额是一样的。这就造成了一条人命,却只判赔几万元,甚至在贫困地区只有一万余元。张扣扣母亲被害案中,判决的赔偿金额也存在这个问题。2013年的长春盗车杀婴案,更闹出了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赔偿被害人家属17098.5元,却判决其向法院缴纳罚金5万元的冷笑话!


而另一方面,作为被害人家属,往往由于被害人去世,家中失去了顶梁柱,如未能获得实际赔偿,生活立即就会陷入困境。被害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解、出具谅解书的话,即便法院判决了赔偿,通常也会一分钱也拿不到。因为现实中的调解赔偿,绝大多数都是靠被告人的亲戚朋友给凑的钱,如果被害人一方不给谅解,被告人的亲友就未必愿意代为赔偿。因此,在这种困境之下,部分被害人家属就选择了接受调解、出具谅解书,但其内心中真的谅解了吗?往往不会。而如果调解赔偿了,这时法院就会乐得做个顺水人情,予以轻判,甚至是在一些极其严重的恶性案件中,都会出现大幅轻判!


被告人往往缺乏赔偿能力,因此,单纯依靠被告人给予充分赔偿,十分困难。如果由有关部门设立一笔救助基金,在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的案件中,专门用来对被害人一方进行抚慰救助,发给被害人一方一笔足以接济其生活的抚慰金,或定期发放一定的救助金,对国家财力而言,并非难事!但这一举措,法学界已经呼吁了多年,至今未见有实质性进展。

    

试想,如果22年前在张扣扣母亲被害后,能够保障被害方对诉讼程序的充分参与,让被害方充分感受到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并在物质上给予其救助、精神上给予其抚慰,也许就不至于让幼小的张扣扣在孤苦与仇恨中长大,或许就能避免“冤冤相报”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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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脉(ID:lvmai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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