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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法律文书范本等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8-03-12 律脉

转自:法信(Legal_Information)

见过文章抄袭的,听说过辩护词抄袭的么?

今年年初,《人民法院报》报道了一则新闻



虽然我国立法对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官方性质文件

进行了著作权排除

但辩护词、法律文书范本、专利说明书等文书

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今天小编就此推送相关裁判规则


1.辩护词作为辩护人独立完成的创造性劳动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张文江、钱文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律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层层逻辑论证所形成的辩护词,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和表达,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大量复制辩护词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剽窃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7)浙民终47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4日(第3版)


2.法律文书范本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公司常用法律文书范本》一书作者诉一家电子数据库的举办者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要旨:法律文书范本存在多种表达方式。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在相同思想下产生的不同表达方式,著作权法均予以保护。涉案法律文书范本属于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应当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1日(第7版)


3.合同文本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

——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涉案合同文件本身只是将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书面化和成文化。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申字第4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药品说明书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广东省佛山市弘兴医药有限公司与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著作权法着重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以及客观事实的表达,药品说明书所记载数据均系客观事实,且并不具备作品的法律内涵,权利人对于药品说明书并不实际享有著作权人应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服务社会公众、确保药品市场安全的特质,不宜视为作品使其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终字第1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


5.产品专利的说明书附图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产品示意图”

——福建侨龙汽车公司诉陈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产品专利的说明书附图是专利权人为表达专利技术方案而制作的产品大体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平面图纸,其在整体的构图和布局安排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产品示意图”。对于说明书附图的独创性,应当以图形作品的要素如线条、结构、布局等加以判断。涉案专利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人的专利说明书附图与其说明书附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理由均为功能性设计,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对于说明书附图的保护不能延伸到专利的技术方案。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3期


6.具有独创性的非公告形式的专利说明书受著作权法保护

——徐焱诉张颖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关键。涉案专利说明书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撰写人撰写而成的专利说明书具有个性化特色。同时,非公告形式的专利说明书并非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案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2097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0期


7.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上海斯瑞聚合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游志红、湖北普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本案要旨:与同行业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国家标准的比对,权利人的产品说明书的整体编排、文字表述、材料安排以及性能指标表中的项目设置、编排的方式有其特点,体现了权利人组织创作的过程以及设计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号:(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19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案例报告:产品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保护》,载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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