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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夫妇借642万不还 安省高院却称应交大陆审理 为啥?

2018-04-04 大都会零距离




■图为中国福建长乐闹市。维基图片


偕子女移加国欠巨款被追讨


安省高等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宗早年发生在中国华裔家庭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中债主声称,被告夫妇早年在中国向其借下巨款,但后来拒绝还钱,同时,被告的一对儿女,在多伦多地区购置了两幢物业,怀疑被告把借款转移至加国用于购房。被告则向法庭提出本案应该在中国大陆法院审理,请求安省高等法院中止讼诉程序,得到法官批准。


法庭文件显示,案中原告姓郑,声称同是姓郑的男子及其姓卓妻子,于2007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大陆福建多次向他借款达642.5万元人民币,折合加元本息共127.5万元。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本息。


郑氏夫妇2013年携一对子女移民加国,此后不久夫妇返中国居住,子女则在加国定居。该夫妇声称此后偶尔前来加国探望子女,未在加拿大定居。


指以子女名义购屋避还钱


原告债主指控郑氏夫妇无意归还所欠巨款,反挪为己用,把借款转移至加国,通过子女分别在烈治文山市和多伦多市购置两处物业以逃避还钱。同样被债主告上法庭的两名子女,否认上述指控。其中女儿表示她由祖母处继承了8万元,得以在多伦多购买物业;儿子表示,当年买屋的钱同样来自祖母的继承,只是当年购房时自己只有17岁,所以由母亲“代表”他买房,待他成年后母亲把房产权移交他。现在两人已把名下有争议的房屋出售。



债主和被告人是远房亲戚关系


案中债主和被告人是远房亲戚,以往也有借贷往来。债主2016年5月31日入禀安省法庭,向被告夫妇及子女共四人下达索债声明(statement of claim),而被告则向法庭提出申请,认为安省法院对此案没管辖权,有关债务纠纷应由中国人民法院审理,安省法院应该中止法庭行动,搁置有关讨债声明。


案中原告居住地曾经在法庭上有过争论,包括中国大陆的广西、福建及美国纽约州等,但他并非安省居民,这一点没争议。同样没争议的是,四名被告中的郑氏夫妇是中国居民,另两名被告是他们子女。



要求冻结两物业 法官拒绝


债主在索债书表示,有争议的借款行为于2007年之后,多次发生在福建省长乐市,他没有指控被告的两子女参与欠债过程。这两名子女也断言他们从不知道(自己父母)曾与债主达成借款协议及欠下这笔钱。


债主表示他“怀疑”郑氏夫妇向两子女提供款项,支持他们在多伦多购买两个物业,所提供的资金中,有部分正是向他借的巨款。他又怀疑两子女只是出面,真正买屋者是父母。债主在入禀法院要求两夫妇还钱的同一天,还请求法院下令以涉及官司,冻结两子女名下房产。主理法官认为,债主的推断缺乏证据,未准许这项请求。


被告未提交正式答辩书


被告在讼诉最初期即表示,会对有关诉讼提出挑战。他们曾通知原告准备就司法管辖权提出挑战。被告没向法院提交正式答辩书,不过透过代理人提交过“辩护意向书”(a notice of intent to defend)。被告后来声称是由于出错才提交这份意向书。


■法官指本案被告为中国大陆居民,与安省并没有实质的关联(图中人物与本文无关)。网上图片

被告错提辩护意向书 不代表让与管辖权


安省高等法院指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身为中国大陆居民的被告,是否承认和让与(attorned to the jurisdiction)安省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安省法院是否应该基于本案诉讼主题,与安省法院没有本质联系而拒绝审理,从而中止法庭程序?


郑姓原告指被告曾经向法庭提交“辩护意向书”(notice of intent to defend),表示被告认可安省法院对此案有审理权,因而现时不能再就此作出异议。被告曾表示当时是由于出错才提交辩护意向书,他们一向主张对安省法院的审理权进行挑战,也从未接受或向安省法院让与本案的审理权。


被告不让与 法院不审理


法官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及安省法院法,如果被告不承认、让与安省法院管辖权,则法院基于案件与本省没有本质真实关联的立场,不会承担审理责任。法庭因此会搁置有关诉讼程序。判断当事一方是否承认和让与管辖权给安省法庭,主要在于当事方是否出庭,以及是否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和挑战。


法官并表示,加拿大多个各级法院以往的判例亦一致认定,即使被告曾经向法庭提交过辩护意向书,也不代表被告方无权再对安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挑战。况且,在本案中被告一方,曾经及时对原告选择在安省法院提起的讼诉,提出管辖权质疑。


裁定案件主要关联在于中国


法官指出,要认定案件与本省具有“实质性和真实的联系” (a real and substantial connection to a province),一般而言须要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中至少一个:被告在该省定居,被告在本省经营生意,侵权行为在本省发生,涉及侵权的合同或协议在本省签订。而本案并不具备上述任何一个联系。被告夫妇不在安省居住,他们在安省没有生意。


原告亦承认,所有侵权行为均不在安省发生,所有有争议的借贷行为都发生在中国大陆。原告与被告夫妇均是中国大陆居民。案件的主要关联在中国而不是安省。


此外,两被告的子女在其法庭宣誓中均表明,他们对父母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一无所知。原告声称两人买房资金,来自于其父母的资助、且金钱即是他借给对方的贷款,这一断言未经证实。即使被告本人亦承认,这只是他的“怀疑”。


法官最后裁定,本案中身为中国大陆居民的被告,没有让与管辖权给安省的法院,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案件司法情况和主题,均与安省没有实质真正关联,拒绝对本案进行审理。相应地法院批准被告请求,搁置所有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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