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案六问六答
汤兰兰案六问六答
文|木虫
一
2008年10月3日,14岁的汤兰兰(化名)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长达7年。4年后,包括她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犯有强迫卖淫罪。2017年6月,汤兰兰之母万秀玲出狱。她说自己很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而汤兰兰却“人间蒸发”——直到今年1月,万秀玲才查询到,女儿已经改名迁户(澎湃新闻1月30日)。
汤母求助于媒体。于是,一篇题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本人“失联”》的文章与一则题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相继登上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 42 30603 42 12910 0 0 2239 0 0:00:13 0:00:05 0:00:08 2829》。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众说纷纭。“澎拜新闻”和《新京报》万万没有想到,这则新闻受到社会各界和网民的集体“炮轰”和质疑,甚至,有网民要人肉相关记者。
二
案件本身有没有问题?媒体报道有没有失误?网民言行有没有越位?被告人行为有没有违法?汤兰兰应该如何面对社会?针对这些异常复杂的问题,我想表达以下观点:
一是被告人有申诉的权利,而且有求助媒体的权利。媒体报道显示,早在2010年10月,一审判决下达时,11名被告人就曾集体上诉,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而且,在法庭上曾集体翻供,称有刑讯逼供和诱供问题。有被告被零口供判刑;有被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有被告家属10年来,一直在四处奔波……
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案件审判是法院的权力。但是,服气不服气是被告自己的事情,这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法的依据,每一个人的自由都是宝贵的,每一个人都有追求真相的权利。当被告人自感无助的时候,有权利寻求法律的保护,也有权利寻求媒体的帮助,这无可厚非。
如果说,被害人汤兰兰有一个不幸,那么,这个不幸是被告造成的。如果说,被告认为自己也有一个不幸,那么,这个不幸可能是执法原因造成的。这两种不幸中,后一个比前一个更令人恐惧和不安。
二是汤兰兰有“失踪”的权利,更有自我保护的权利。汤兰兰有离开这个产生噩梦之地的权利,有追求平静、美好、幸福生活的权利。谁也没有权利强迫汤兰兰公开现身、公开面对社会、公开回答媒体质疑、公开当时自己的真实意愿。
但是,汤兰兰不能不对当年的举报和证词负责,不能不接受司法机关的询问,不能回避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汤兰兰的母亲有寻找女儿的权利,有要求女儿抚养自己的权利,有面见女儿的权利。母亲已经出狱,母女关系没有断绝。
一位年仅14岁的女生举报,其真实性如何?法律责任不在汤兰兰,而在当时的办案人员。因为,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仅仅凭汤兰兰的口供,不足以认定。汤兰兰背后有没有更复杂的问题?谁来解开这个扑所迷离的迷?不是汤兰兰。
三是媒体有报道的权利,有追问真相的权利,有使用语言方式的权利。媒体该不该报道这个案件?媒体应该选择什么方式来报道这个案件?媒体该不该提出寻找汤兰兰?媒体该不该使用“失踪”和“失联”字样?媒体应该编写什么样的标题?媒体应如何采写、编辑这个稿件?我认为,那是媒体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媒体涉嫌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媒体没有违法,就应该有拷问、质疑,甚至反复质疑的权利。这是媒体应该做的。媒体就应该有一颗大爱之心,有一种大无畏的勇气,有一种不屈不挠的求真精神。
媒体不是执法机关。不能让媒体承担他不该承担的责任。媒体能够提出问题、指出疑点、发出声音,就是在履行责任,就是在推动社会进步。不能以阴谋论、负能量、名利心,来指责、侮辱、否定媒体和记者。
四是政法部门要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和担当。面对这样一个极为棘手的案件。政法机关不能退缩,更不能涉嫌护短。相反,要对公平正义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政法机关要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让老百姓深刻体会到公平正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究竟有没有刑讯逼供?证据链是不是存在漏洞?需要依法进一步详查。如果有一天案件进入再审、复盘的司法程序,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不能因为时间长了,经过二审了,有零口供判刑了,就主观认定案件没有任何问题。当然,也不能只听被告一面之词就认定司法机关误判了。这个需要耐心、时间和勇气。
在这样一个时刻,政法机关不应指责被告人,不应该指责媒体,不应该指责网民。
五是网民应有更大的宽容心。网民有参与的权利,有议论的权利,有表达观点和情绪的权利,有要求政法机关给一个回应的权利。社会积极关注这个案件,不是一种坏事,而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保护汤兰兰的意识和呼声是清醒的,但是人肉记者就是错误的。那些对记者进行人格侮辱、谩骂攻击,同样是违法行为。那些对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的被告,进行辱骂和羞辱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理性表达才是正确途径。不能把人们的质疑说成是负能量,更不能把媒体的追问,说成是别有用心。我们这个社会恰恰需要媒体监督,需要一些勇敢的新闻人。
六是最大的教训是如何运用“公权力”。从媒体报道看,该案办理过程中,确有瑕疵和缝隙。比如,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一起询问被告人,汤兰兰有撒谎的情节表述,两个B超鉴定结果相反,汤兰兰爷爷死于看守所内,汤兰兰最初证词涉及40余人,最终仅11被定有罪。等等这些,都给人们留下了可供揣度的模糊空间。
执法权是神圣的。一定要十二分的珍惜;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一定要实事求是,尊重真相;一定要重证据不重口供;一定要形成真实可靠的证据链;一定不能草菅人命;一定不能刑讯逼供;一定不能草率、急躁、粗暴。
请记住,在法律之上还有道德、仁慈、爱和正义。往往越是看不见东西越是金贵。
三
汤兰兰案件几乎进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如果一切都是真的,一如电影《熔炉》。如果一切只是一场闹剧,一如电影《狩猎》。无论如何,都令人扼腕叹息,黯然伤神。
我们不能低估有些人的愚蠢,不能低估有些人的粗暴,不能低估有些人的自私,不能低估有些人的天真和幼稚,不能低估有些人的麻木,不能低估有些人的浮躁,不能低估有些人的无知。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冷静下来,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
我相信,如果有黑夜,黑夜一定会过去。我相信,正义一定属于那些不服输的人。我相信中国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20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