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中的观念:洛克《政府论》中的政治哲学与历史书写
文 | 刘清扬
作为政治思想史研究中的“剑桥学派”【2】所认定的奠基者之一,彼得·拉斯莱特于1956年在其所编辑的论文集中宣告“政治哲学已死”的宣言轰动了当时的政治理论学界。政治理论界长期被哲学的思辨能否依旧解释与重构政治思想所困扰,而拉斯莱特借鉴了实证科学的反思方法,通过反映思想家所在语境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书目信息、书信与手稿)重建思想家所在的智识与实践语境,从而理清理论的逻辑顺序和变化关系。同时,代表“剑桥学派”的又一巨擘约翰·邓恩(John Dunn)则从人物的传记经历与历史互动入手,钻研作者的书写手法背后的意图,推测引申得出不同的结论。然而,时间顺序并不能代替逻辑顺序,以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为代表的学人针对文本进行详读并对“历史主义”方法论的怀疑使我们不得不反思语境主义这一迸发出不同观点的方法论是否真正关心于揭露持续而永恒不变的真理。本文围绕对洛克政治著作《政府论》中的抽象政治哲学以及其有关历史书写的诠释,试图解答“政治哲学是否已死”这一难题。
拉斯莱特版《政府论两篇》
拉斯莱特的研究晚于《自然权利与历史》,且与施特劳斯注重“迫害的书写语境”下文本结构与逻辑上的缺失和其隐含的补充不同,他更注重于从外部的历史角度接触文本,通过相关的历史证据了解洛克的书写意图。拉斯莱特早年研究洛克的论敌罗伯特·菲尔麦(Robert Filmer)的作品,编订了其著作《先祖论》。随着洛克手稿的不断付诸于世以及学术发掘的跟进,1960年,拉斯莱特又编订了《政府论两篇》并完成了一篇长达一百多页的导言。他认为,1950-60年代的研究(指其导言)目标在于“取消迄今为止置于神坛之上的关于《政府论》1690年撰写与出版的成书日期结论”【11】。那么,拉斯莱特是如何完成这样的目标的呢?这一目标对洛克政治理论的勾勒又有什么意义呢?
首先,拉斯莱特通过另一种角度证明了洛克是一个审慎的作者。这种方法注意到了历史情境对洛克施加的影响,例如洛克的匿名书写习惯和笔记习惯,以及这种习惯与历史环境的互动。拉斯莱特首先对洛克与第一代沙夫茨伯里伯爵(Anthony Ashley Cooper, First Earl of Shaftesbury)之间的密切关系进行介绍。洛克作为“秘书”(Assistant Pen),于1669年与沙夫茨伯里伯爵共同起草了《卡罗莱纳基本宪法》,并于1679年左右与法国友人的书信中隐晦承认了其写作事实【12】。
洛克对沙夫茨伯里伯爵的秘密政治行动也有所知情甚至参与。1679年议会召开后,沙夫茨伯里伯爵被任命为枢密院长(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洛克也在同期从法国被召回国内,第一时间前往了伦敦的沙夫茨伯里住处。这一时期,以沙夫茨伯里为首的辉格党人所控制的议会,注意到了法国作为天主教势力对英国的敌对影响,同时因约克公爵(即后来英格兰的詹姆士二世)的天主教徒身份反对其作为王位推定继承人(Heir Presumptive),而于1680年提出排除法案(Exclusion Bill)。但国王查理二世动用王室特权三次解散议会,阻挠沙夫茨伯里利用议会掀起政潮以提出并通过排除法案,将约克公爵排除在继承人序列之外。就是在这样的“排除危机”之下,沙夫茨伯里需要一个关于宪政变革的充分揭示解释,这时他想到了好友洛克。这一事实也让拉斯莱特认为沙夫茨伯里信任洛克并请求其参与许多政治活动与密谋 【13】。
John Greenhill, Anthony Ashley-Cooper, First Earl of Shaftesbury, c. 1672-73
参与激进政治密谋的环境使洛克的审慎书写与隐秘笔记的习惯成为了可能。拉斯莱特通过分析洛克的手稿记录还原了洛克围绕着保护自己身份以及尽可能保护手稿的活动,确证了洛克的对于自己作品的审慎态度。一方面,洛克在信件中表明自己并没有对国王不忠,并且尽可能与他身后的政治赞助人保持距离【14】。另一方面,在他1690年出版《政府论》时选择了匿名,并在出版后多次修改,多次再版,直到去世前才暗示自己是这一有影响力政治作品的作者【15】。为了保护匿名身份,洛克曾在书信中表达对其朋友詹姆士·泰瑞尔(James Tyrrell)得知其为《政府论》作者的不满【16】。1681年沙夫茨伯里伯爵被逮捕,而洛克与其的紧密关系使他也成为了被怀疑的目标。在此,拉斯莱特发现了一个在洛克荷兰时期的书信中频繁出现的手稿名称,De Morbo Gallico。这一被称为“高卢病”(梅毒的代称)的手稿,引发了拉斯莱特的兴趣。这一手稿被夹杂于位于牛津的《人类理解论》初稿和胡克尔的作品之中。在紧张的政治环境下,1683年,另一共和主义者阿尔格农·悉尼【17】受审。洛克于是不得不前往荷兰,同时请求朋友将两份“高卢病”手稿中的一份销毁【18】。
这一神秘的手稿中隐藏了什么呢?为什么洛克在数年之后仍然关心着一个关于梅毒的手稿呢?根据猜想,拉斯莱特认为这一手稿就是《政府论》的雏形【19】。首先,拉斯莱特认为1688-89的光荣革命不可能是第一次燃起洛克对于公民政府与社会起源的关注,因为洛克的这种关注应当是由来已久的【20】。同时,洛克也在前言中提到了用于创作这部作品某些手稿已经散落:如果《政府论两篇》是在光荣革命期间几个月之内完成的,文本手稿大部分遗散的情况是很难发生的【21】。由此,拉斯莱特推断政府论两篇并不是在1688年左右一气呵成的创作。而对于上篇,由于1680年“排除危机”爆发后,平民托利党人急于寻找势均力敌的政论作品进行意识形态宣传,便利用了新近出版的菲尔麦作品《先祖论》进行辩护【22】。因此拉斯莱特认为,洛克对菲尔麦的反击——很可能如同他的朋友泰瑞尔以及著名共和主义者悉尼的作品一样——是针对排除危机中托利党人的政治辩护所作的。由此,拉斯莱特推断政府论上篇大约成书于1680-1681年左右【23】。
拉斯莱特对于下篇的成书时期进行了精彩论证,笔者在此简述其中一则文本证据。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22节中写道,“所以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个人想怎样做就怎样做,怎样生活高兴就怎样来,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缚’”并注明出处:“O. A. 55”【24】。拉斯莱特敏锐地发现这里的标注方式与《政府论》上篇的标注习惯不同,且在1680年出版的菲尔麦论文集的对应页码上并未找到相应信息。同时,他翻阅了1679年版的菲尔麦《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评注》,发现了第五十五页上的相应信息,由此为政府论下篇起笔于1679年-1680年的结论提供了可信证据【25】。在详细检查了下篇中的交叉引用后,拉斯莱特没有发现下篇中明显地提到了上篇的观点,因此确证了他的结论——《政府论》上篇可能是作于下篇之后的【26】。这样,拉斯莱特得出了一个对思想史学界洛克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的结论:《政府论》是一篇排除危机时的论文作品,而不是一个光荣革命时的小册子【27】;《政府论》下篇起笔于1679年左右,上篇成书于1680-81左右,1689年完成序言并作少许改动,1690年第一版出版。根据洛克的笔记、化名习惯、以及“君主专制主义这一‘疾病’来自于法国”的共识,洛克为了躲避危险谨慎地将《政府论》的部分手稿化名为“高卢病”也变得合理起来。
排除危机时期的宣传品,描绘着“教皇进军伦敦城,遭遇市民放火抵抗”的情景
笔者必须在此指出,作为通过重构得出的结论,拉斯莱特的研究方法也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通过对已有碎片化的历史材料的检视,归纳并还原出一种具有说服性的历史事实,可能忽略了所研究人物未被发掘的其他所作所为,包括没有证据表明但仍可能进行的政治参与等等。利用这些待发掘的历史材料可能得出对政治思想的不同解读。同时,拉斯莱特与其他的历史学家一样,也承认一种语境解读的相对性,并避免使用绝对化词语概括自己的结论。这导致了利用相似方法论的同仁们由于所接触的语境材料不同,而往往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例如,邓恩从对洛克关于王室特权论述的解读中,认为他与同时期辉格党人(包括沙夫茨伯里伯爵)的激进主张有偏差。在排除危机的背景下,洛克对特权的保留性分析指出了行政权对原初宪政进行恢复的可能,而激进辉格党人对“特权”一词则讳莫如深,并同时希望通过对立法权的控制,激起人民的革命活动以达到恢复原初宪政的目的,进而使王室特权彻底听命于代表人民的立法权【28】。洛克尖锐地指出了立法权中君主的地位,包括君主代表的行政权召集与解散议会的权力【29】以及最基本的法案执行权【30】。从邓恩的不同解读中,我们可以发现洛克与沙夫茨伯里伯爵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使他的政治观点激进化,相反,洛克的审慎在此也被以不同方式验证——他巧妙地回避了控制王室特权的问题,并予以行政权一定空间。这种由于材料选取不同的语境研究所引发的相对主义,正是政治哲学所想要克服的。怎样通过对政治哲学中的基本问题的审视来克服这一相对主义的呢?笔者将从洛克与菲尔麦、霍布斯之间的对话中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什么是政治思想家面对的基本政治哲学问题?早期现代中最大的政治辩论之一——关于最高权力是基于上帝赋予而流传下来的还是基于政治社会同意或订立盟约而形成的——揭示了这一基本问题的本质,即政治权力的起源与合法性问题。正如洛克本人在政府论上篇所说,“在任何历史时期中烦扰人类并带来最大不义的问题,不是权力是否存在或从何时存在,而是谁将拥有”【31】。这一政治哲学问题提出的历史背景以及书写者对与其的回应已在前文中详细讨论,本部分回到这些思想争论本身,回答政治权威的起源这一根本问题。可以说,这一起源隐含着政府建立的“善的道理”,而什么是建立政府的目的,是这一问题的本质。洛克从《政府论》下篇的副标题中就已表明他的写作意图在于“论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限度与目的”,我们在明确《政府论》的论争意图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政治哲学问题上的求索。
《先祖论》罗伯特·菲尔麦爵士著,1680年出版
上一部分已经表明了洛克直接论敌就是托利主义的意识形态代言人罗伯特·菲尔麦。对于菲尔麦来说,和《政府论》一样,《先祖论》的任务也是确定政治义务和对政治权威服从的起源,以及这一起源的道德意义是如何从历史中派生出来的【32】。菲尔麦的理论前提在于各个新教派别与天主教能够达成的共识上——圣经记载着唯一的、正确的与完全的上帝启示【33】。在旧约圣经中,亚当作为上帝创造的第一个人并被赋予了对自然界所有的财产权。菲尔麦解释道,亚当就是人类的第一个君主,他对自己的子孙以及他的配偶夏娃都具有统治权。由此,这种自然关系承载的统治权就演变成了政治权力,政治社会是以自然家庭关系为基础的【34】。于是,菲尔麦从旧约圣经中构建出了一个绵延的父权制政治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家庭的领导永远是亚当的男性继承人;而作为家庭的联合——或者说最大的家庭,政治社会——的领导者,即君主,一定是世界上能够选出的最年长的亚当继承人【35】。财产权问题也是如此,对于所有政治社会的君主,所有财产权的形成都是通过从先前君主所同意的赠予与继承得来的【36】。菲尔麦认为,个人主义与共和主义理论家【37】对任何一种对上述前提的推翻都会导致无政府状态的形成,从而无法使自然状态的前提得到超越,因为能够争取到所有个体的同意而建立的政治社会是不现实的【38】。
然而洛克并没有回击菲尔麦的理论假设,甚至没有利用其假设推翻他的逐个论点。洛克回击菲尔麦理论前提的后果将无异于亵渎上帝的权威,否认政治权力是上帝所保佑的。同时,在排除危机时期紧张的政治环境下,这种可能被歪曲为反对国王的回击也将会使自己陷于极端危险的境地,关于这点审慎的洛克一定是牢记于心的,他不会不清楚国王已经无法忍受议会接连不断地推出排除法案。对于菲尔麦在英国宪政史这一部分的论述,洛克也并未进行正面回应。与霍布斯相似,菲尔麦认为将英格兰普通法的形成与议会的立法活动归结于君主作为主权者意志的显示与行动。对这一部分的激进回击也可能将洛克推向危险的境地,尽管在洛克一部分《政府论》手稿遗失的情况,我们并不能确定洛克是否有意建构一个“古老宪法”(Ancient Constitution) 的理论【39】来反对菲尔麦借助历史所辩护的君权神授式宪政理论【40】。
Herman Verelst, John Locke, 1689
但是这一回击是必需的。托利党的民间支持者似乎已经意识到了他们缺少一个声势浩大的宣传作品对辉格党展开宣传攻势,于是他们于1680年匆忙出版《先祖论》,将流行的父权主义合法化与理性化【41】。洛克深知如需直面菲尔麦的挑战,就必须重构“同意”(consent)理论以对抗菲尔麦的政治自然主义。洛克通过自然法(Natural Law)为媒介肯定了上帝在人类创造政治体中的根本作用,但他巧妙地避开了“古老宪法”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对这一辩护进行了间接的否定。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由于其理性【42】而服从自然法,并非其他特殊意志而获得自由【43】,因此根据自然法,没有人能够在自然状态下将别人置于自己的权威与意志之下【44】。同时,自然状态下,“所有人被约束以保存自我”,并且在不与自我保存的目的相矛盾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存其余人类”,因为人类是上帝所创造的财产【45】。根据这种自然法的执行以实现约束力,自然法必然将赋予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个体针对违反自然法的个人的惩罚权【46】。而这种惩罚权由于行使的程度不同,将带来自然状态的不便,公民政府则是这一不便的解决方案【47】。至此,洛克重构了菲尔麦所质疑的理论前提。
洛克《政府论》第一版封面
洛克的论证是否如同菲尔麦所预测的那样,由于全部个体同意进入政治社会的条件是不可能的,而导致无政府状态呢?事实上,洛克并非同霍布斯一样彻底取消了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性,从而使自己的理论出现模棱两可之处。如上文所述,在洛克式的自然状态下,所有个体有义务对自我进行保存,并在不妨碍保存自我的同时保存其余同类【48】。同时,个体也存在自然法执行权,保证自我与其余同类履行自然法义务,并对不履行自然法的不义进行惩罚【49】。但由于每个个体对自然法的理解与执行的不同,产生了违反自然法的不便情况,这时便进入了个体将其他个体置于强力之下的战争状态。
在洛克看来,绝对君主制下的君主并未得到同意而将臣民置于其权威和意志之下,等同于向其臣民宣战。这个时候,臣民由于处于不如自然状态的处境之下,有权执行自然法以惩罚绝对君主【50】。因此,菲尔麦的父权政治模型,在洛克看来,的确是政治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政治社会的充分和完全的形态。因为此时的个体仍然没有经过同意转让其自然法执行权,并且仍可必要时进行反抗,替换其君父【51】。然而进入充分与完全的政治状态时,这种自然法的执行权经同意通过的社会契约转让给立法权,因此超越了父权制政治模型【52】。从而,洛克超越了菲尔麦的政治理论。拉斯莱特认为,信任是这一政治社会根据人的理性建立的基础【53】。在政治社会建立过程中,人们根据全体同意转让自然法权的形式建立并进入政治社会,政治社会通过信任的原则将这些权利委托给立法权与行政权【54】。但是,信任并非一个“法律术语”(legal language),而更像是政治权力信约性质(fiduciary nature)的总称【55】。因此,在描述一种政府违背信任而解体【56】的情形下,尽管由于“信任”的多重意味,洛克含混地认为这种情况下已经导致了自然状态的回归。拉斯莱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社会并不必然导致解体,因为其解体取决于是否在社会契约的签订时,一种特定的政体形式是否已经确定【57】。
John Michael Wright, Thomas Hobbes, c. 1669-70
主流观点认为,这种以人民信任为基础的革命政治的理论与绝对主义所不容。因此,作为绝对主义君主制最巧妙的,同时也是上升到了政治哲学层面上的辩护,霍布斯的《利维坦》应当是洛克的潜在论敌。拉斯莱特通过对文本的细致分析,锁定一切疑似与霍布斯有关的文本证据,发现洛克并未将霍布斯的绝对主义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理论联系起来。同时,结合书写背景,洛克对菲尔麦以及其背后的托利党人的攻击将产生远大于对霍布斯攻击的影响【58】。因此拉斯莱特断定洛克可能参考过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包括其契约论以及实证法保障的财产权理论,但是并不能断定洛克完全通读过霍布斯并积极地在政府论中与其进行对话,无论捍卫还是反驳霍布斯的观点【59】。
施特劳斯则通过推敲洛克与霍布斯在自然权利理论上的对话,构造洛克与霍布斯在政治哲学意义上的隐秘关系。在施特劳斯看来,那种生而有之的“必须得到允许”的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是洛克自然法的基础。这与霍布斯的结论基于同样的道德事实,“必须允许人们保卫他们的生命,避免横死与暴力之下”【60】。因此,与霍布斯一样,洛克只承认一种建国契约。根据这种契约,人们将自然权利转让给政府,而获得安全与幸福。政府的最终目的,也如同他所说的那样,即为保卫包括生命、自由与财产(estates)的财产权(property)【61】。然而,即使自然状态下获取财产的活动是符合自然法的,这一活动仍受自然法限制。在自然状态下,因劳动而产生的财产权必定服从自然法的规定,个体不得通过劳动过分占有超出自我保存所需的那一部分以至于使所剩产品腐坏,同时为其他个体留下与所得质量与数量上相等同的一部分【62】。和麦克弗森相似【63】,施特劳斯认为由社会约定产生的货币系统及公民政府超越了这一自然法,因此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比起公民社会受限制的多【64】。在公民社会下,释放贪欲使追求幸福取代自我保全成为进一步的自然权利,因为这一释放符合政府的最终目的——保卫并增进公共财产【65】。由此,洛克的革命性财产学说继承了霍布斯的前提与结论,将政治权力归于能够保存并增进公共利益的主权者上来。在这个意义上,洛克的政治理论超出了其时代背景,成为了一种超越时代和哲学传统的革命性理论。
总结与反思
语境主义者必须对这一挑战进行回应。从拉斯莱特的历史学实践上来看,洛克的政治哲学并没有被贬低为独特社会情态下的产物。拉斯莱特并没有忽略他没有囊括的但是同等重要的历史研究,并且认为只有这样的不断研究才能通过对于复杂历史语境的还原,理解洛克的政治哲学表达意图。因此,情境主义恰恰基于与文本主义及其他观念史方法论共同的目的——理解思想家著述中的政治哲学意指及思想家本人意图——而开展历史研究的。在拉斯莱特对洛克《政府论》的研究中,恰恰是通过结合菲尔麦主义的智识语境,洛克的政治哲学意义才被揭露了出来。但是,这种意义当然不能等同于思想家政治哲学的智慧本身,语境主义历史研究者也无意将这种他们自己本身对于处于历史情境中的思想家的主观理解等同于一种“永恒的哲学标准”。他们(包括在洛克研究中的邓恩)均承认自己所得出的历史结论本身的偶然性,因为这种历史结论本身是解释者特定研究环境的产物。他们不仅会得出关于思想家意图的不同历史结论,还会对于如何利用智识语境理解思想家意图的具体过程产生分歧。但是,“剑桥学派”的发展者们,再也没有提出过“政治哲学已死”似的豪言壮语了。因为,他们意识到了理解政治思想家在不同语境下对于政治哲学基本问题的把握,是实践语境主义方法并理解思想家写作意图的必经之路。也只有这样,思想家著作的政治哲学意义才能被揭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