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VS中组部,历史少见的“奇观”!

2017-05-31 梁子 梁子笔记 梁子笔记

这是历史上少见的,敢与中组部进行正面“对决”的奇观。


大致过程是:1999年,亚洲金融危机高潮刚过,央行开始加强行业监管,打算对金融企业高管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因为部分金融央企高管直接由中组部管理,所以央行发函征求中组部意见。中组部答复后,央行认为不妥,进行正面反驳


央行的反驳

(央行引经据典,读之酣畅,故全文引用。也可直接跳过此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函

(银函[1999]28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我行对1996年9月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拟作为正式规定颁布。为此,我行于1998年7月征求了你部的意见(银函[1998]303号)。1998年7月17日你部函复:“鉴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的任职,中央均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有关方面(包括人民银行对其任职资格)的意见,因此,金融系统属中央管理的干部任职前可不再单独进行资格审查”。


  我行认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是我国法律授予中央银行的职责,也是国际通行原则。为了加强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妥善处理与党的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的关系,我行起草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党的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关系的意见》(附后),现送你部进一步征求意见。你部如无不同意见,我行将据此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进一步修改,并拟作为正式规定颁布。

  以上,请函复。


中国人民银行

1999年8月23日


附件关于正确处理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党的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关系的意见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金融法规要求人民银行审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金融机构再凭人民银行对任职资格的认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办理变更事项。在我国有关干部的任命由党组织决定,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公布。为此,需要妥善处理好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党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的关系。


  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或重大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各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银行分支机构的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等。


  二、审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我国法律授予中央银行的职责,也是国际通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另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25条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也明确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审批商业银行过程中,应对推举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三、为保证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保证党组织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干部的管理,建议中央组织部和金融党工委对其管理任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其上报任免报告或正式任命之前,先发函或以其他正规方式征求人民银行的意见。人民银行最迟在10个工作日内,就任职资格发函或以其他正规方式复中央组织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中组部中央金融工委的考核和人民银行对任职资格的审定意见,一并作为任免决定或上报上级部门任命干部的依据。中央组织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作出任命后,要由拟任职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由人民银行发出任职资格审核文件


  四、对属于集团公司党委、地方党委及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党委管理任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免前必须正式发函征求人民银行的意见,人民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就任职资格正式复函后,才能作出正式任命决定。


  五、对已经经过资格审查的、在本行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离任审计合格,原有的资格审查仍然有效,但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如果调离本行到另一银行机构任职,要在进行离任审计的基础上,报人民银行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六、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时期直到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人员,人民银行应提请中组部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免职


七、所有金融机构,要同时凭任职资格审核文件和任免文件,办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来源:北大法宝


争论的焦点


中组部和央行争论的焦点在于,中组部认为干部在任免前,已经征求过央行的意见了,所以可以不用再进行资格审核


央行援引法律和国际规则,认为中组部不仅要在任命前以正式形式征求央行意见,而且任命后还需要由该机构提出资格审核申请,人民银行发出资格审核文件等法定流程。同时,央行拥有高管任职的否决权,可以提请中组部免职高管。


最终的结果


那么,两大实权核心部门,最终谁赢得了胜利呢?


以目前五大国有银行中最年轻的工商银行行长谷澍(中管干部)的任命为例:2016年9月27日,工商银行发布公告:董事会已通过决议,委任谷澍为该行行长,其行长任职资格尚须中国银监会核准,自中国银监会核准其行长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银行类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权,已经从央行转移到银监会。


10月18日,银监会批复了工商银行行长谷澍任职资格,此刻,才意味着谷澍正式担任工商银行行长


中国银监会关于工商银行谷澍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复[2016]327号

 

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谷澍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工银报[2016]17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谷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2016年10月18日

(来源 :银监会网站)

 

此次事件,实质上反应了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党管干部”与现代企业治理制度之间的摩擦。


还好,我们欣喜地看到, 面对改革、面对法律,组织部门的态度最终还是接受的。毕竟,《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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